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基金,但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除外。基金起征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0.3元人民币,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根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额以及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接收量,考虑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承受能力,可调整具体征收标准。上述内容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具体内容以即将颁布实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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