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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