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民用船舶使用需满足以下规定:
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
民用船舶只能为非军事目的而建造。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船名不得与航行在国外的同申请书登记的国内船舶船名重复。
申请船名前,必须先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必须持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相同效力的安全记录文件。
必须符合船舶吨位丈量规定。
必须满足船舶尺度规定。
船舶主机、辅机、锅炉和甲板机械等主要设备的配备和装置,以及船舶操作、安全、防护、消防、环保等方面,必须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适用于我国船舶的标准要求。
船舶从事港口作业时,其有关作业活动的风险须满足港口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要求。
船长须具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须持有有效的船舶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文件。
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须有《中韩客箱运输陆海联运汽车载运集装箱车辆安全检查记录簿》或相同效力的安全记录文件。
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须有《船舶进出境(港)国际航行备案单证》。
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船舶,须有《中韩客箱运输陆海联运汽车载运集装箱车辆备案单证》或相同效力的备案单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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