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财产保全的车辆别人有权扣押吗?
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一定会实际扣押车辆,可能只是查封车户,一般是可以允许被告方继续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扣押肇事司机的营运车辆吗?
交警队对事故的处理有了结论之后,给事故双方都送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受伤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申请,向法院提供担保后,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你需要向法院提供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所提供的担保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果使用案外人的财产作担保的,还应当让担保人持当别人的身份证到法院,并在所提供担保的担保手续上签字捺印,同意为受害人担保。
缴纳保全费后,由法院审查,然后做出民事裁定书,送达交警队,扣押肇事车辆,并将民事裁定书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
三、财产保全可以保全配偶名下财产吗?
答:可以。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为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处分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为防止转移财产,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债务系该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请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在执行时,不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四、保全担保财产低于保全财产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应当低于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如果低于保全财产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交担保财产,否则,立当不予保全。
五、财产保全流程?
1、摸清被告财产状况
原告(起诉方)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尽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诉方)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财产时,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 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六、财产保全怎么看保全到啥财产?
财产保全查询的方法:
第一,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
第二,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
第三,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
第四,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
第五,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
第六,查找债务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
第七,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
第八,查询网络交易帐户。
第九,查询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者知悉的帐户。
第十,从债务人执行保证金或者保函查找银行帐户。
第十一,从债务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信息。
第十二,查询与债务人的已知帐户关系比较密切的帐户。
七、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呢?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商标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全嘛?
商标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特别是知名商标,往往包含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商标使用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九、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
诉前保全必须交保证金,诉中保全没有规定必须交,但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交。 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十、执行保全和财产保全区别?
一、主体不同
1、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2、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规定不同
1、财产保全: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措施不同
1、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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