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为满足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要求的船舶建造企业;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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