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产权登记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2022-04-11 11:19 点击:69 编辑:邮轮网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提交材料:一、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二、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船舶产权登记流程:1、当事人准备有关材料,包括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资料;3、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并在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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