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污染防治条例?

126 2023-12-23 04:26

一、农业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污染防治法?

1. 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

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

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

每一个环境污染的实例,可以说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敲响的一声警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维护人类自身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必须积极防治环境污染。 如果不保护环境,人类将面临着灭亡。

而肉眼不可见的环境污染还有很多,像是噪声电磁波等污染,只要我们还在生活,我们的科技没达成大的飞跃,环境污染就是不可避免的,没法杜绝但可以防治。对我们个人而言可以多种花木节约生活。

三、臭氧污染防治措施?

1. 减少尾气排放:加强对车辆排放标准的管理,推广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鼓励低碳出行。2. 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增加绿化率和植被覆盖面积,培育苗木,增加植被的能力吸收臭氧。3. 推广清洁能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减少化石燃料对环境的污染。4. 控制工业排放:加强工业企业排放口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5. 加强室内通风:尤其是在办公、学习、生活等室内场所,应保持空气疏通,定期开窗通风,避免空气污染。6. 提倡环保意识:加强公众环保知识宣传,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加大家的环境保护责任感。

四、杂菌污染怎样防治?

在菌种的制作及袋料栽培过程中,若有一个环节把关不严,就会发生污染所以,必须严把操作关,使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技术规范操作,环环紧扣同时采取生物防治和药物防治相结合,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1.把好配料关用作配制培养基的各种原料必须不霉烂变质,颗粒大小适度袋装原料应过筛,剔除尖硬材料,拌料要均匀一致,要避免干料或含水较低的原料混入基质中采用塑料袋做菌种容器或栽培时,要严防袋壁破损因为出现很小的微孔,就会导致污染要当日配料,当日装袋灭菌,尤其是在高温季节,间隔时间越长,杂菌数就越多

2.彻底灭菌灰树花培养基的灭菌要严格掌握灭菌条件菌袋(瓶)在灭菌锅内排放要有层次,避免灭菌时产生“低温死角”,堆放高度控制在60~70cm升温时要排尽灭菌器中的空气,加温的时间宁可稍加延长,不可随意缩短常压灭菌时升温应快,最好在4~6h内温度能达到100摄氏度;高压灭菌后排气要缓慢,否则压力急剧变化,袋壁容易胀破灭菌后的培养基,应趁热移入冷却室或接种室冷却后的基质应尽早接入菌种

另外,棉塞受潮导致杂菌污染,也是菌种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在分装培养基或灭菌过程中,要防止棉塞受潮,发现受潮后要及时更换;不能更换时,可在棉塞上撒些石灰粉漂白粉或多菌灵混合粉剂,加快棉塞干燥,降低杂菌污染

3.选择优质菌种优良灰树花菌种的主要标准是菌丝纯白健壮均匀一致,生长速率中等母种菌龄15天左右,原种和栽培种菌龄40~50天成熟的菌种,其菌丝外观具有光泽,有较厚的白色菌皮及白色原基出现,菌种块有弹性,闻之有香味菌种块移接后,萌发快,定植早

劣质或老化退化的灰树花菌种,菌丝生长速度慢,基内菌丝少,培养基干涸松散,不能结块,菌种块弹性差,无香味,菌皮厚且呈黑褐色,无光泽,有大量液体分泌,培养基收缩早并与瓶(袋)壁分离菌种块移接后,萌发慢,定植晚

4.无菌操作接种操作的空间环境必须严格净化灭菌或消毒接种工具必须灭菌后使用操作前工作人员的手和衣物必须进行消毒即使如此,整个操作区域还不能说是无菌状态,只有在酒精灯火焰周围及其上方的很小区域才是真正的无菌区因此,在接种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尽量减少基质在空气中曝露的时间,操作要迅速敏捷另外,接种时去掉瓶(袋)口上层的老化菌种,加大接种量,并尽量避开高温季节生产接种,也可起到控制杂菌污染的作用

5.净化环境制种及栽培场(房)应尽量减少污染源,如垃圾场废料堆污水坑畜禽棚舍等,并做好日常性的卫生清理和定期消毒工作接种室冷却室和菌种保藏室,要与原材料仓库出菇房配料室保持一定距离或有良好的防污染隔离障碍物菌种生产区内应制定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生产环境净化程度越高,控制措施越严格,杂菌的污染率越低

6.加强管理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创造良好的发菌及出菇条件,使灰树花菌丝体及子实体生长处于最佳环境,以增强对杂菌的抵抗力

五、扬尘污染防治类型?

方法一

利用抑尘技术

综合抑尘技术主要包括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适用于散料生产、加工、运输、装卸等环节,如矿山、建筑、采石场、堆场、港口、火电厂、钢铁厂、垃圾回收处理等场所。

方法二

洒水和道路两旁多植树

在建筑工地多洒水,道路两旁多植树,都对防止扬尘危害有一定成效。花坛、绿地、树池中接近边缘的的土壤如果高度超过路面、路肩、条石,就会形成绿化超高土,不易蓄水和生长植被,泥土雨天就会被冲上路面,到处是泥泞,天晴干燥后又形成扬尘,全国很多城镇乡村都有这种情况,是本地扬尘的主要来源。

如果绿化土壤低于路面、路肩,下雨的时候雨水只会把路上的尘土冲到绿地里,越下雨道路会越干净,天晴也不会扬尘;如果相反,越下雨道路就会越脏,天晴后必然形成扬尘。同时,治理好绿化超高土对解决城市内涝也很有作用,目前大部分城市建设中绿地都高于道路,雨水只有流过道路之后排入下水道一种途径排出城市,许多城市被淹必然是逃脱不了的。改变城市内涝、美化环境要有大量低于路面的绿地、湿地,雨水应当由绿地湿地存满后再排入排水管道,而不是存于道路后进入排水道。理想状态是道路、甬路直接衔接低洼绿地、花坛、湿地。

方法三

增加墙面的粗糙性

注意增加墙面的粗糙性:新建的立体路段的墙面都以光滑的水泥面为主,其实立交桥墙面最好是粗糙的,才会帮助减少扬尘。这是因为,光滑的水泥墙面会产生很强的热反射,而且光滑的墙面无法吸附住尘粒,因此这样的道路上热岛效应重,尘粒飞扬,空气质量差。相反,在墙面粗糙的立交桥地带,墙面能够滞留尘粒、利于植物的攀延,地面的热气流明显减弱,对降低扬尘很有帮助,而且还有减少噪音的作用。用立体绿化来改造光滑的水泥墙面不失一个好措施,但最重要的应当是立交桥墙面的设计者要了解墙面构造与城市空气质量的关系。

方法四

减少屋顶粉尘

注意减少城市屋顶的扬尘:城市楼房的平屋顶多有积尘甚至废物堆积的问题。清理干净屋顶并在屋顶上铺一层碎石会有很好的吸尘作用。铺了碎石的屋顶还有明显的降温效果,夏季可使顶楼降温十多度,这能使顶楼住户少开空调,因而能节约能源,减少热空气的排放。环境中的热气流少了,有利于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沉降。屋顶上铺碎石层是欧洲、北美和日本等国城市减少屋顶扬尘的常用方法。

六、水污染防治原则?

1.源头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预防水污染,通过控制、调节、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排放,减少或消除污染物造成的环境破坏。

2.处理与利用原则:对已经污染的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对可利用的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如水资源再生利用。

3.经济与市场原则:在污染防治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制定环保税费政策、发展环保产业等方式,引导企业逐渐转型升级,形成多元化和互补性的产业结构。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不同的治理措施,形成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协同合作的机制,构建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实现水污染防治的全面治理。

5.公众参与原则: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普及教育,使公众能够参与水污染防治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七、唐山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八、化工污染防治途径?

禁止使用含汞农用化学物质,限制食品加工工具、管道、包装、容器、食品添加剂中的铅含量及各种原料的砷含量;制定与完善食品中铅、汞、镉、砷等有毒金属的食品卫生标准,加强对食品的监测;严格农药、砷化物等保管制度;严格控制工业三废的排放标准,防止水土遭到污染;要特别注意保护水资源,防止生活用水被污染。

什么是粮谷的化学性污染,如何预防?

在农村要特别注意防止粮谷类农作物的化学污染。污染物与污染途径有以下几方面。

(1)农药污染,是指用于农田杀虫、杀菌、除草和粮仓杀虫灭鼠的各种化学物质的污染。田间施用农药时可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农作物,通过食物进入人体损害健康。为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食品中农药的残留量。对农药施用时期、配置和施用方法等都必须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2)有害有毒物质的污染,工业废水及城市生活污水是造成农作物污染的重要原因。生活污水中含有多种有害的有机化学物质,工业废水的成分较为复杂,主要污染物有重金属、氰化物、胺类、酚类等。历史上因工业污染发生的“水俣病”、“骨痛病”事件曾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因此,使用污水灌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①工业废水一定要经过认真的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放可排放。②制订污水中各种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限量。③定期检测农田污染程度及农作物的毒物残留水平。

(3)粮食收购时,粮食水分往往超标,常需要烘干处理,在烘干的过程中空气中漂浮的农药等有害化学物质也会对粮食造成污染。

九、水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新工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下一篇:面试房产中介需要哪些面试技巧?
上一篇:返回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