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模式?

169 2023-12-21 23:50

一、直播营销模式?

1.品牌+直播+明星

“品牌+直播+明星”在企业直播营销的所有方式中,属于相对成熟、方便执行、容易成功的一种方式。明星往往拥有庞大的粉丝圈,产生的效应可以迅速抓住观众的注意力,进而产生巨大的流量。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想要通过直播塑造品牌形象时,一般都会优先考虑拥有固定形象的明星。

不过需要考虑的是,这种方式虽然见效快,但也有一定的缺陷。大部分明星很难留下影响较为深远的话题,而且明星直播已经被大量企业利用,观众对明星的好奇心被大量消磨之后,其产生的效益也会大量减少。因此,企业在利用这种直播方式进行营销活动的时候,要学会把握时机、适当利用。

2.品牌+直播+企业日常

在直播的时代,个人吃饭、购物等日常活动都可以作为宣传个人IP的直播内容,那么企业的日常同样也可以作为直播内容进行品牌宣传。

所谓的“企业日常”,指的是企业制定、研发、生产产品的过程等,甚至企业开会的状态、员工的工作餐都可以。这些对于企业来说稀松平常,甚至还有点琐碎的小事,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是掩盖产品光环下的“机密”。因此,将“企业日常”挖掘出来,搬上直播平台也是一种可以吸引观众注意力的直播营销方式。

3.品牌+直播+深互动

现在业界对于直播营销的探索还在进行中,但是有一点已经形成共识:直播最大的优势在于带给用户更直接更亲近的使用体验,甚至可以做到零距离互动。

但这点实际上是最难以创新的一种直播营销玩法。因为直播本身就具有高效的互动性,所以企业想要让品牌通过直播平台与消费者进一步“深互动”则需要极大的创新思维。但是,一旦企业对“品牌+直播+深互动”有了正确的创新思路,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成果。

二、直播营销技巧?

直播营销是当下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它能够吸引大量参与者,提高客户粘性和购买率。直播营销的成功离不开技巧和话术。

首先,要有吸引人的内容和话题,并在直播中保持活跃、互动和创新。

其次,可以适当加入促销、抽奖等活动,让观众参与进来。同时,在直播中也要注意自我品牌塑造和形象展示,并且需要灵活运用情感化语言、诱导性语言等话术技巧,以增加直播效果和转化率。

最后,建议在直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优化调整。

三、直播营销方案?

1.提前做好活动的预热

假如直播 8 点开始,那我们就不能当晚 8 点 开始发公告,一定要提前在直播间反复预告这次锦鲤活动的时间,这样做目的也是为正式直播卖货蓄能,积累人气。

2.必须要限制下单的时间

再好的活动也不能一直让他参与,所以一 定要限制时间来制造这种紧迫感,告诉大家如果过了这个抢购时间再来买,就没有抽锦鲤的机会了,只有这样操作,才能充分的调动用户的投机心理。

3.及时给粉丝抽奖反馈

当用户下单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让粉丝利用网上的抽奖工具进行抽奖,如果有抽到锦鲤的,我们就第一时间让客服截图,立刻在直播间进行宣传、同步中奖消息,告诉直播间的现场用户, 所以现在巳经多人下单了,而且刚才某某中奖了,这次带货他一共免了多少钱来刺激用户。

4.根据销售情况来逼单

不是说拿着刀架在脖子上逼用户买,而是利用粉丝这种赌徒心态,他看到别人运气好,省了好几百块钱,他觉得自己也有这样的运气,所以我们要在直播间及时的反馈和引导。

如果我们的商品销量不错,最后还有一些时间,就可以多送几个锦鲤名额,让大家现场再抽。原本那些只是旁观者不想买的,用户通过引导逼他下单,最后还剩下这点时间,多给了几个锦鲤名额, 赶紧抢,因为最后的这些可能没有多少人买了,所以他的动机会更大。那些本来只想买一件,我们可以逼他多买几件,机会难得。

5.抽奖细节一定要公开透明

只要不是卖的商品成本特别高,我们都是可以通过控制好锦鲤的数量,然后将抽奖行为公开,千万不要让用户感 觉我们在暗箱操作,我们是真正的实打实的让大家有机会占到便宜,毕竟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

四、直播营销的原则?

直播营销选择平台的原则: 能用免费的就不要用付费的 。谁给的推荐位资源多,就用谁的平台 。谁的用户群体相关性最好,就用谁的。

五、直播营销研究意义?

对于今后进一步的搞好直播营销工作,扩大直播营销的影响力,对于营销工作人员的营销业务能力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影响。

六、nike直播营销方案?

1. 是一个有效的营销方案。2. 因为可以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将产品展示和推广与消费者互动结合起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和购买的欲望。直播形式可以提供实时互动和即时反馈,使消费者更加信任和认可该品牌。此外,直播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3.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作达人或明星代言人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目标消费群体关注和参与直播活动。同时,结合限时优惠和抢购活动等促销手段,可以进一步提升直播的效果和销售转化率。总体而言,是一种创新且具有潜力的营销方式,可以有效地推动品牌的发展和销售业绩的提升。

七、直播营销是什么?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让线下实体商业跌入低谷,同时也催化了企业直播营销的新风口。

据商务部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超过1000万场次,活跃主播人数超过40万,观看人数超过500亿人次,上架商品数超过2000万,线上成交额(GMV)数据被一再刷新、突破。

在国内电商直播政策利好和市场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直播营销与各行各业相继融合发展。从传播技术到生活方式,形式也越发地多元化、场景化。

八、直播营销的特点?

一、不受地域限制,受众面更广。由于互联网的特点,使地球变成一条村,人们无论身在何方,只要进入直播频道就能了解到商家的产品和服务。

二、产品直观,交互性强。在做网络直播的过程中,商家能跟观众产生即时互动关系,能直接解决观众对产品的疑虑,使商家能在直播现场达成即时成交的目的。

三、成本更低,操作简单。只要手上有一台能录像的智能手机,就算在一个普通的厂房都能做直播营销,省却了大量的场地费和邀请媒体的费用,只要做好前期的推广就能把活动搞好。

四、效益更好,延续时间更长。网络直播在完成之后,商家还可以通过把视频上传到各大视频网站,让没有即时观看直播的观众了解到产品。商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视频进行剪辑,再分段上传,让观众更方便去了解产品的特点及优惠活动。

九、茶叶直播营销方案?

在进行茶叶直播带货之前,需要先确定销售目标和策略。包括选择哪些茶叶产品进行销售、目标消费群体是谁、如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等。同时还需要制定具体的销售计划和预算,以确保销售目标的实现。

十、网络直播营销条例?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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