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130 2023-12-21 10:32

一、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

第四条 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

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

第五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年以上;

(四)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六条 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8年以上,具有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经中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七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5年以上;

(四)经高级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八条 涉外海事调查官需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水平;或具有其他外国语的相当水平。

第九条 高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所有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中级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大事故及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助理海事调查官可以组织或主持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持有海事调查官证的人员可以参加各等级事故的调查组工作。

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可以参与各等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 涉外事故的调查应由具有涉外资格的高级海事调查官或中级海事调查官组织或主持。

第三章 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一条 海事调查官的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培训和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因海事业务发展需要,需增加海事调查官的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需求计划上报部海事局,部海事局统一制定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计划。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培训计划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制定,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助理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考试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由部海事局统一命题;中、高级海事调查官的适任培训、考试由部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申请各级别的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必须具备各申请级别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员须认真填写《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申请表》,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请人学历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海上资历证明、英语等级证明等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报组织单位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适任培训与考试。

第十五条 各培训单位应为经适任培训、考试合格的海事调查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明,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培训由部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每个调查官每2年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16个课时。

第十七条 部海事局负责统一制作、颁发海事调查官证。

涉外高级、中级、助理海事调查官证的编号分别为A1、B1、C1加四位流水号;非涉外高级、中级、助理海事调查官证的编号分别为A2、B2、C2加四位流水号。

第十八条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尽量保持海事调查队伍稳定,避免事故调查岗位上的人员频繁流动,造成事故调查人力资源浪费。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十九条 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应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按第九条的规定持有相应等级的海事调查官证。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一般等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7人;参加大事故等级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9人;参加重大等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不得超过11人,其中参加死亡、失踪10人以上(包括10人)、30人以下重大事故调查组的海事调查官,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服从组长的调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海事调查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海事调查官证。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应不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发表或透露任何与事故相关的信息,事故调查组组长可向海事机构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提供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五条 部海事局管辖的事故调查,可抽调非事故辖区的海事调查官组成事故调查组。

抽调海事调查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抽调高级海事调查官或有经验的中级海事调查官;

(二)与被抽调单位进行充分沟通;

(三)考虑海事调查官专长和技能;

(四)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向成立调查组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结案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提供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办公等后勤保障及人力支持。

第五章 海事调查官考核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负责对事故调查组成员进行业务考核。事故调查组长由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填入《事故调查组成员考核表》或《事故调查组组长考核表》,并归入相应海事调查官档案。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为考核不合格:

(一)不服从领导安排,延误最佳调查取证时机;

(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泄密、玩忽职守行为或有重大工作失误;

(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受贿赂,以权谋私;

(四)违反事故调查程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反事故调查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海事调查官实行年度考核、注册制度。

海事调查官年度考核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

海事调查官年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经年度注册的海事调查官,由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收回海事调查官证。

收回的中、高级海事调查官证统一上交部海事局。

第三十一条 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部海事局抽查;中级和高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工作由部海事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完成注册工作后,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海事调查官注册信息表》报部海事局。

部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年度注册合格的中级、高级海事调查官信息;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公布本辖区内助理级海事调查官的注册信息,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建立辖区内海事调查官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除包括注册信息表的内容外,还应有各海事调查官从事调查的事故名称、等级、时间,在调查组所任的职务、编写的调查报告名称和编号及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海事调查官注册条件:

(一)海事调查官年终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合格;

(二)2年内完成知识更新培训16课时以上;

(三)没有发生不服从事故调查调配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海事调查官调离海事执法部门,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海事调查官证,报部海事局注销,其海事调查官资格一并取消。

海事调查官证遗失,持证人应登报声明作废。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向部海事局申请补办海事调查官证。

第三十六条 初次获得海事调查官证视同本年度注册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电气、海洋工程、法律、英语等专业。

第三十八条 海事调查官的培训、考试机构由部海事局负责指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的规定划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及《关于实施〈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海便函〔2006〕5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作废。

二、2021年珠海事假规定?

劳动法中没有具体关于事假的规定。

一般公司事假的规定有以下内容: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 补贴)÷21.75×事假天数。

三、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从事下列哪些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

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①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②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③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④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海事拦截船舶法律规定?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本规定。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船舶扣押与拍卖,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定。

五、邮轮餐厅的用餐规定?

一般是根据船上的不同餐厅和用餐时间段来设定的。一般来说,邮轮上会有多个餐厅供乘客选择,包括正餐厅、自助餐厅和特色餐厅等。以下是一般的用餐规定:1. 正餐厅:正餐厅通常提供正式的用餐体验,需要提前预订座位。乘客可以在指定的用餐时间段内享用多道菜式的套餐,通常有固定的座位安排。2. 自助餐厅:自助餐厅通常提供更加灵活的用餐方式,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食物。自助餐厅一般会提供各种各样的菜肴和饮料,供乘客自由取用。3. 特色餐厅:邮轮上还会设有一些特色餐厅,提供特色菜肴或特殊的用餐体验。这些餐厅通常需要额外付费或提前预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乘客能够有序地用餐,并提供多样化的餐饮选择。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用餐方式和餐厅。

六、邮轮公司国际海事论坛

邮轮公司国际海事论坛是一个每年举办一次的重要盛会,汇聚了全球邮轮行业的领袖和专家。本次论坛旨在促进邮轮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行业发展方向,分享最佳实践经验,以推动邮轮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邮轮旅游业是近年来迅速增长的行业之一,各个邮轮公司不断扩大规模,开拓新市场。然而,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国际形势的不稳定,各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邮轮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举办意义重大,为邮轮行业的各个参与方提供了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邮轮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邮轮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邮轮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游客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的关注度提高,邮轮公司需要寻求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

在本次论坛上,与会者将围绕以下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 绿色船舶设计与建造
  • 船舶燃油选择与能源效率
  • 环保技术在船舶运营中的应用
  • 邮轮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
  • 邮轮行业的社会责任

通过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成功案例,与会者将探讨如何在不影响旅游体验的前提下,实现邮轮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相信在这个平台上,各个邮轮公司能够相互借鉴,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论坛活动安排

为了确保本次论坛的顺利进行,组织者提前制定了详细的活动安排。以下是论坛的主要活动环节:

开幕式

开幕式上,将有行业领导人发表开幕演讲,介绍论坛的重要性和预期效果。同时也会邀请相关政府官员出席,表达对邮轮行业的支持和关注。

主题演讲

主题演讲环节将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领袖发表演讲,围绕可持续发展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他们将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为与会者提供宝贵的参考。

圆桌论坛

圆桌论坛是论坛的亮点之一,吸引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在圆桌论坛上,各个邮轮公司的代表将围绕某一特定议题展开讨论,分享各自的实践经验和解决方案。与会者还可以进行提问和交流,促进思想碰撞,激发创新思维。

展览展示

为了展示邮轮行业的最新成果和技术创新,论坛设置了展览展示环节。各个参展商将有机会展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与邮轮公司代表进行洽谈,并寻求合作机会。这是一个促进供需对接的重要平台。

闭幕式

在闭幕式上,将进行本次论坛的总结发言,并宣布下一届论坛的地点和时间。同时也会对本届论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表示感谢,并为他们颁发荣誉证书。

展望未来

邮轮公司国际海事论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邮轮行业盛会,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这个平台,各个邮轮公司能够分享经验,学习最佳实践,共同应对挑战,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未来的邮轮旅游业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参加邮轮公司国际海事论坛,企业可以获取最新行业动态,把握市场脉搏,为自己的发展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

相信通过每年一次的论坛交流,邮轮行业的发展将更加健康和可持续。期待未来,我们的航程将更加广阔,我们的目的地将更加美好!

七、上海事业单位献血规定?

根据献血法规定,所有公民年龄在18一6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规定的均有义务参加无偿献血。所以上海事业单位也必须参加义务献血。

八、海事法规定弃船时间多久?

海事法规定弃船时间大约3.5小时

九、海事制服自负比例有规定吗?

您好!海事官员制式服装有着装规定,但规定中并没有个人和单位承担服装费比例的规定。因此,单位可以向员工收取一定比例的服装费,也可以全部免费发放。谢谢阅读!

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年龄?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海员上船工作最低年龄是16岁。

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出台了一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缩写MLC),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目的是为海员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被称作海员的“权利法案”,并与SOLAS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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