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是什么犯罪?

284 2023-12-13 08:17

一、集资诈骗是什么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已所有,任意挥霍,很多嫌疑人携款潜逃。我们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教育周边人不要被其诈骗得逞。

二、以工程为名集资是属于非法集资还是诈骗?

可能属于非法集资,也可能属于诈骗。

如果这个工程是真实存在的,然后以做工程为名向社会上众多不特定人群集资的,涉嫌非法集资(法律上学名叫: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果这个工程是不存在的,嫌疑人以做工程为名向社会上众多不特定人群集资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集资诈骗立案金额是多少?

个人非法集资二十万元以上,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者,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乾元国际集团集资诈骗?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出台司法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五、有前科犯集资诈骗怎么量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六、数字藏品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或诈骗、洗钱?

作为Web3下的新兴产业,美誉必定伴随着污名。关于博主以上表述:【某项目方一夜爆赚1300w,数字藏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相关内容,以下回复为个人观点,拒绝来杠,杠就是你赢。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想有必要先和大家聊一聊,什么是数字艺术品,它又是如何进行交易,我们如何判断其合规性?

首先,数字艺术品≠NFT。

NFT的定义是非同质化代币,而国内数字藏品并不是一种代币,这有着本质化的区别。

数字藏品不能通过虚拟货币购买,只能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或者数字人民币购买、而国外的NFT是可以通过ETH、USDT、SOL等购买。

总的来说数字藏品就是NFT本土化、合规化的应用探索、展现模式。

除此以外,数字艺术品和NFT一样,都具有公认的五大价值:

1.艺术欣赏价值;2.把玩娱乐价值;3.私人收藏价值;4.日常使用价值;5赋能实体价值。

(本篇不作赘述,有感兴趣的伙伴可以上某度搜索了解。)

以题主提及到的“疯狂食客”为例,其官网对“原始立方”的简介如下:

划重点!根据官方的信息,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数字艺术品的五大价值。

再查阅近期的“疯狂食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样可以看到关于“原始立方”的相关系列活动,可以见得,官方对于此产品并非一时兴起随意定价,而是属于有布局的长期规划。

那么,如何判断数字艺术品的合规性?

1.发售方有合规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售卖渠道正规

有官方资质、或者是国有资本入驻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信度更高。

据网络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998家数字藏品平台中,301家开放了“二级市场”,占比约30%。大家可以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软件,查看不同企业的股权信息和结构。

3.有正规区块链加密认证

数字艺术品最关键步骤是区块链加密环节,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可识别的、不可篡改的编码,购买者拥有对它进行转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权利。简而言之,能“上链”的称为正规。

数字藏品在国内受欢迎程度与日俱增,很多人就将其和“诈骗”和“非法集资” 扯上关系。真相是否如此?此处某度某科指路。

诈骗_百度百科非法集资_百度百科

根据如上信息可以看到,“诈骗”的定义需满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特征。目前国内合规的数字艺术品平台及项目方,都采取了正规的售卖渠道,并于售前公布详细的信息,并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

而“非法集资”的定义中,“使用诈骗”的方式是其主要特征。在不满足“诈骗”的条件下,“非法集资”自然不成立。另一方面,数字艺术品平台及项目方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从事的是数字艺术品的售卖活动,数字艺术品作为数字资产,是法律认可的财产形式。

偏见是无知的产物——威·赫兹里特。

之所以会有“诈骗”“非法集资”的舆论出现,笔者认为,是由部分大众的对相关行业及法律知识比较懵懂、信息误差较大导致的。但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每一次言论行为负责,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

在新兴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监管方也要促进大众教育,同时出台更多条例、不断规范企业及从业人员,起良性导向作用。企业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感,助力行业发展正规化。

最后,希望大家要懂得辨别信息的真伪,理性看待数字艺术品的发展。

七、国家为什么要取消集资诈骗死刑?

  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潮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也展现了这种趋势。废除集资诈骗死刑显然不能例外。  其次,我国刑法对于普通诈骗罪并未规定死刑,这是考虑到被害人贪图便宜,想获取高额回报,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诈骗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同理,在集资诈骗中,被害人也有相同的过错,将责任全部推到集资诈骗者身上,对其判处死刑,有失公允。  再次,在并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存款利率水平偏低,加之民间投资理财渠道受限,公众乃至企业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更愿意借助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此背景下,试图以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无异于将责任全部推给了集资个人,而无视背后的金融体制问题。  刑法修正案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是表现对生命应予尊重,对法律应当审慎。同时,金融垄断体制之失,也应得到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纠偏,如此才能向集资诈骗开出治本之方。

八、非法集资诈骗2000万判多少年?

  融资2000万元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非法融资才能涉嫌犯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新乡对集资诈骗罪如何处罚?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十、养老院集资诈骗罪认定条件?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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