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助地方立法
社会救助地方立法: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关注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领域,它推动着社会的公平与进步。为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在社会救助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立法,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加精准和有效的保障。
社会救助地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这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例如困境家庭的经济援助、孤寡老人的养老保障、残疾人的康复和扶助等。地方立法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社会救助地方立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权责明确。这意味着立法应明确规定哪些群体有权享受社会救助,并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在经济援助方面,立法可以明确界定困境家庭的概念,规定贫困线标准,并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程序公正。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到对个人和家庭的评估和核查,需要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和透明。社会救助地方立法可以规定评估方式和标准,明确评估人员的资格和权责,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社会救助地方立法还应关注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性。社会救助是一项需要大量财力和物力支持的工作,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救助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立法可以在资源分配方面加以规定,确保资源优先用于最需要的人群。
社会救助地方立法的制定过程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专家意见的征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更加贴近实际、科学合理。专家的参与能够为立法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避免立法过程中的盲点和不足。
中国地方立法的实践案例
中国各地在社会救助地方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实践经验。例如,北京市就在困境家庭的救助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确立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救助的范围和方式。这为困境家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上海市则在养老保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他们出台了《上海市城市居民养老服务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养老服务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评估要求。这为上海市的老年人提供了更好的养老保障,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中国还成立了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工作。这些机构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参与立法草案的制定和修订,对立法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
社会救助地方立法的挑战与对策
尽管社会救助地方立法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一个主要的挑战是财政资金的不足。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地方财政有限,无法满足所有需要救助的人群。针对这一挑战,地方政府可以加强与中央政府的合作,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探索社会救助的多元化筹资模式。
另一个挑战是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善的问题。社会救助地方立法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真实准确,并加强信息的共享和衔接。地方政府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优化信息管理和流通,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便利性。
此外,社会救助地方立法还需要解决立法与执行之间的衔接问题。立法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将立法落地落实。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促和监督,确保立法的贯彻执行。同时,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总结
社会救助地方立法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手段,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通过地方立法,社会救助工作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好的保障。然而,社会救助地方立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不断完善和推进社会救助地方立法,才能让更多的人受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二、地方立法的内容?
当前,省级人大立法有五个方面:
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抓好高质量立法;
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围绕民生和社会治理抓好惠民立法;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抓好环保立法;
着眼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弘德立法;
着眼于推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特点抓好协同立法。
三、为什么授权地方立法?
授权地方立法是因为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只能有一个机关有立法权。就是最高立法机关,在中国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是实际的政治运作和法律实践中,由于情况非常复杂、许多问题专业性很强,不可能完全由全国人大来立法,所以就会下放一些立法权。政府享有的立法权就是这么得来的,宪法里有明确的授权。由于有宪法授权,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你就理解成全国人大委托政府立法。要是政府立的法不行,人大可以撤销掉。
政府的立法权是受限制的,从内容、形式,到执行,都不能高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许多行政法规是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叫做部门规章,针对本部门的事务制定。地方政府制定的叫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
四、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五、地方立法由哪个部门提出?
由地方执行机构向司法机构提出意见,审核后报地方人大审议。
六、什么是地方立法权?
是指相对于国家立法权而言,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依照一定程度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七、地方立法与条例的差别?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属于地方立法范畴,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一是制定主体不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是立法范围不同。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其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调整事项则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限范围为依据,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三是制定程序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定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施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生效;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生效,且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八、地方有没有立法权?
没有。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制定、修改和废除某一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作出司法解释。
地方人大能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也能制定行政法规,但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或经过人大会议通过,且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和抵触,否则无效。
九、地方立法机关有哪些?
地方立法机关,在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以地方的名义进行立法活动的机关,主要包括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和地方行政立法机关。
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十、地方海绵城市立法依据?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海绵城市”以来,各地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城市建设模式,海绵城市在技术和管理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全国绝大部分实施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均开展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管理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以便在制度层面保障海绵城市的建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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