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动力守护供应船拖缆机(油船应急拖缆)

2022-12-20 03:55 点击:52 编辑:邮轮网

1. 油船应急拖缆

大型船舶进出港口一般都用拖船。

船上一般有拖曳设施包括拖钩、拖柱、系缆绞车等。大型海洋拖轮的发动机功率可达2万马力以上,排水量超过5000吨,拖带巨型船舶及其他大型水上构筑物,如海上平台和浮船坞等。大型海洋拖轮尾部装有大功率拖缆机,在风浪中能随着拖缆张力的变化而自动收放拖缆。

2. 船上应急拖缆的长度

被誉为“中国最美的小鸟”的蓝喉蜂虎为中型鸟类,体长26至28公分,头顶至上背是巧克力色,眼部的线条为黑色,腰和尾是蓝色,羽翼蓝绿色,腰及长尾浅蓝,中央尾羽延长成针状,明显突出于外。喉部是蓝色,其馀的羽毛和两翅都为绿色;常栖息在海低洼处的开阔原野及林地,繁殖期群鸟聚于多沙地带。

这种食蜂鸟的长度约为10½到11英寸,包括可长2-3英寸的长流式尾巴拖缆。 它的巧克力头,颈背,上背和蓝色喉咙与其他食蜂鸟不同。 两种性别的颜色相似,而幼鱼则较暗,有绿色而不是巧克力头,蓝色喉咙,没有中央细长的羽毛。

3. 油船应急拖缆摆放要求

艏缆、艏横缆,艏倒缆、艉缆、艉横缆、艉倒缆,有些大船还配有拖缆,分前拖缆、后拖缆,在拖轮协助时使用

4. 油船应急拖缆要求

从功能方面简单说:由于船舶航行拖曳用的叫拖缆机,用于船舶靠泊系缆用的叫系缆机。

实际应用中两者有可能是一个东西,也有可能是两个装置,具体看功能要求。

5. 油船应急拖缆挽桩要求

1 在带解缆绳时,一定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带安全帽,不要穿长大衣;

2 平时多检查,保证缆机上所有的销子、操纵杆、刹车皮、刹车杆、连轴销、油嘴等活动部件运转正常,发现损耗超限,及时更换;船上的STOPPER绳头一定要用卡环与缆桩底部连接;

3 在带缆前准备缆绳的过程中,排缆要均匀、平整;

4 保证船上所有撇缆头是胶皮做的,不能用钢铁头;

5 带拖缆时应带在缆桩耳朵下面,以防止缆绳弹出;

6 在解拖缆时应小心,并慢慢一点点松下去,最好不要让拖缆下水;

7 系泊过程中,各缆受力应均匀。因传播在停泊过程中由于受风流、潮汐和装卸作业的影响,缆绳受力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缆绳过分受力或过分吃力,甚至各缆受力不均,可能会导致缆绳断裂的事故。因此停泊中应严加防范,及时调整缆绳受力情况;

8 配备缆绳时,应尽量选择材质相同和同尺寸的缆绳,以便获得相同的缆绳弹性系数,保证缆绳有相同的伸缩和基本相同的受力状况;

9 减少缆绳的磨损,系泊过程中各缆绳与码头、导缆孔以及其他缆绳之间的摩擦部位应加以包扎衬垫,以减小相互间的摩擦;

10 缆绳挽桩要牢固,缆绳挽桩的道数要足够且收紧挽牢,以防受力而滑出;

11 操纵用缆时防止缆绳突然受力,避免缆绳的崩断。应先短暂用微进、倒车或借助其他外力、借助船得惯性使缆绳受力后,再快速用车避免缆绳突然受力的可能;

12 系缆的角度和位置应适当。为了保证相同外力作用时缆绳受力相对较小,首缆、首倒缆、尾倒缆或尾缆的俯角及它们与船舶首尾线的交角应尽可能的小,即应选择岸上远离船舷导缆孔,且尽可能贴近船体的缆桩进行系缆;作为横缆则应则应使其俯角尽可能小,而其与船舶首尾线应接近垂直,如此应选择岸上远离船体而保证缆绳与船舶首尾线接近垂直的缆桩系缆;

13 风流及外力增强时,应及时增加抵御外力方向的缆绳并保证各缆受力均匀;

14 二副在船尾指挥带缆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同时提醒其他人注意安全,一定要注意保护螺旋桨,千万不要让缆绳缠在螺旋桨上,放缆绳时一定要与驾驶台联系好,有些船停车后螺旋桨有惯性仍然会转一会;

15 绝对不允许将缆绳带在绞盘上。

6. 油船应急拖缆标准

大型海洋拖轮的发动机功率可达2万马力以上,排水量超过5000吨,可用于海上救助,拖带巨型船舶及其他大型水上构筑物,如海上平台和浮船坞等。

大型海洋拖轮尾部装有大功率拖缆机,在风浪中能随着拖缆张力的变化而自动收放拖缆。内河拖轮多为双机,发动机功率为数十马力至数千马力不等。拖轮吃水尽可能接近航道水深,安装螺旋桨的船底凹部常是隧道形,使螺旋桨直径大于船舶吃水。螺旋桨工作时水充满凹部,使螺旋桨全浸在水中,以充分发挥主机功率,提高推进效率。航道水深如果不足0.6米,宜于采用串列螺旋桨或改用喷水推进。拖曳设备一般是拖钩。

7. 船舶应急拖带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8. 油船应急拖缆技术规范

尾缆、首包头缆、领水。靠泊码头船舶,多数系包头、领水、尾缆,若靠在码头的船舶需调整缆绳,则其顺序是先松开尾缆,再适当调整包头缆,即首八字缆,最后调整领水,即拖缆。但大型船舶靠泊还需增加横缆、倒缆等。

9. 油船应急拖带装置

船舶应急拖缆应为钢丝缆,悬挂舷外的一端应绕成索环,且将其高度调整至接近水面,另一端应固定在缆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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