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海运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

2022-12-17 22:45 点击:235 编辑:邮轮网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

国际航运的四个支柱性公约:

1,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用以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2,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用以保护海洋环境

3,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以确定考试发证标准

4,MLC2006公约:2006海事劳工公约-----------------------用以保证海员权益

2. 海上运输公约包括

国际海洋法在联合国第三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

3.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海洋运输主要有下列优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海运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较少.

  海洋运输主要有下列缺点:

  (1)受气候条件、商港的限制较大货船在海上航行,遇暴风需及时躲避;遇大雾需按避碰章程办理,以防损害,这都是气候对海运的限制。货船到达商港,因港湾水深或装卸设备等硬件设施条件,会限制货船的人港与作业。

  (2)不能直接实现“门到门”由于航道与港口的限制,海运的可达性、灵活性不高,往往需要地面运输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货物运输的全过程,也就是不能直接实现“门到门”运输服务。

  (3)航速低因为大型船舶体积大,航线水流阻力高,因此航速一般较低,货运时效性低。

  (4)经营风险大海运经营,由于具有国际性,易受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及外汇的影响,比其他运输方式的经营难度大,风险大。

  (5)投资额巨大、回收期长海运公司(或船公司)订造或购买船舶需要巨额资金,船舶是其固定资产,折旧期较长(一般为20年)。

  (6)竞争激烈因为海运经营具有国际化,加上世界商船吨位严重过剩,同行业间竞争激烈。同时,还需面对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

  (7)收人不稳定海运市场亦如经济景气变化,有其周期性循环,对运费高低影响很大。

  (8)舱位无法储存海运企业运输服务,不能像一般企业可随意减产或增产,即海上货物运输无法将货物舱位储存。

  (9)国际法律繁多海运经营属世界性商务活动,既要遵守各国的海运法规,又要受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约束。

4.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是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5.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 CODE)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法规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IMDG法规。法规的不仅仅局限于水手使用,所有与航运有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业人员都可能使用法规的部分条例。法规由: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理和应急反应组成。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对IMDG CODE做一次修订。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及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量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危险品企业必须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危险品来满足这些需求。正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比如:危险品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及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及港口操作和管理人员等。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危险品的正确分类、危险品一览表的使用、包装规定、包装性能测试、物质鉴定、标识和贴签、张贴危险告示、编制单证、装载和隔离等方面的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法规的更新间隔接受复训。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有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上岗

6.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比较

从国家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来看,主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如下: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2-07-01)

·生物多样性公约 (2003-10-17)

·巴塞尔公约 (1992-08-20)

·核安全公约 (2003-12-24)

·京都议定书(2005-02-16)

北大资博教育( )

·防止荒漠化的公约 (2004-07-09)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05-17)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2003-12-26)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2003-12-26)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2003-12-26)

7.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是什么

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也有些学者认为公元前15世纪的《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法即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但今天普遍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这种看法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11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随后,贸易逐步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等地,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与这种繁荣的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许多商业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商人团体迫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Merchane Gui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它鲜明地体现出了商事活动盈利、迅捷的特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且只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衰弱,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相应地,一些封建法和寺院法被废弃,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成国内法,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但严格地说,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一种确认。法国于1807年制订了著名的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97年和1899年制订了独立的商法典。19世纪,出于商业上的需要,英美等国还制订了一系列商事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89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1906年美国的《统一买卖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自20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商事统一立法运动。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文件有: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会在统一国际商业惯例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它负责制订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

8.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三个公约

国际航运的四个支柱性公约:

1,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用以保证海上人命安全

2,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用以保护海洋环境

3,STCW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用以确定考试发证标准

4,MLC2006公约:2006海事劳工公约-----------------------用以保证海员权益

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内容

1、作用不同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受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委托,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作全面的实质性修改,1978年汉堡通过。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2、内容不同

汉堡规则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较为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货物装载、联合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担保、以及索赔、诉讼时效、仲裁等均有规定。按汉堡规则的规定,需要二十个国家提交本国政府批准书一年后,规则才能生效。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3、影响不同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汉堡规则规度定了海牙规则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所没有规定的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对于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下列法院起诉:被告主营业所,无主营业所时,为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

1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主要区别

中国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汉堡规则没有签署。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止2006年,参加该规则的国家共有30个,其中包括英、法、德、荷、西、挪、瑞典、瑞士、意、日等主要航运国家。因该议定书的准备工作在瑞典的维斯比完成而得名。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的简称。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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