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中国渔船数量)

2022-12-14 09:03 点击:167 编辑:邮轮网

1. 中国渔船数量

北部湾这块全国的最后“渔业净土”近几年也已不堪重负, 渔民的捕捞强度已, , , 主要问题表现在漠视环境污染、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发展格局不合理, 职能部门行政权力弱化, 渔民“一夜暴富”的急燥心理, 渔政管理不力, 科技投入资金过少, 跟不上生产需要等。特别是长期受以“产量论英雄”管理理念的腐蚀。

合理调整捕捞作业结构面对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 喊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走渔业管理型道路已经很多年了, 政府也曾为此多次推出各种管理措施方案, 但总是捕捞船只越控越多。统计产量越喊越高, 资源衰退越来越严重, 原因就在于人们资源管理意识淡薄, 对其没有充分的重视, 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的很少, 往往是嘴说的一套, 做的又是另一套。

这样下去必将使北部湾近海渔业资源走向毁灭。今后, 要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 从长远利益、大局利益出发, 认真执行, 切实做好各项资源管理工作, 以便在北部湾海域的伏季休渔顺利得以实施, 并休出成效来, 使农业部推出的海洋捕捞计划产量“零增长”不至成为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 还应该对捕捞强度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 严格控制、大力削减渔船数量、渔船功率、非渔劳力的增长, 做到“釜底抽薪”, 标本兼治。

2. 中国渔船数量最多的省

首先中国有四大渔场

我们要说的第一个渔场,位于杭州湾以东,长江口东南的浙江东北部,它是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和上海市三省一市及台湾渔民的传统作业区域,以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和墨鱼四大经济鱼类为主要渔产,号称是中国最大的渔场,这个渔场就是舟山渔场。

下面我们来说说第二个渔场:渤海湾渔场。这个渔场位于渤海湾一带,面积约3600平方海里,是山东省、辽宁省两省渔民的主要捕捞渔场。不过近十几年,环渤海地区上马了众多的石化项目,对渔场的海洋生态系统确实有所损伤,渔场的功能在逐渐衰退。

第三个渔场我们要说说著名的南海渔场。南海渔场是我国著名的热带渔场,这里是捕捞金枪鱼、马鲛鱼、红鱼、鲨鱼、石斑鱼的重要渔场,不过,南海渔场和渤海湾渔场一样,由于过度的近海渔业养殖,已经造成海域严重富营养化,渔场的功能也确实在减退。

最后一个渔场我们来说说北部湾渔场。我们知道,北部湾位于中国南海的西北部,是一个半封闭的海湾,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恰好被中越两国陆地与中国海南岛所环抱,这里是捕捞绯鲤、红笛鲷、金线鱼、蓝圆鰺等鱼类的优良渔场。

3. 中国渔船数量统计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唯一。因为渔船老板的需求不一样,需要的人数就不相同,但是一般都是要有船长、舵手、还有机械维修师、还要其它岗位的船员,所以综合上述至少需要12、或13人。多的可能需要30或40人,甚至更多一些。总之根据需要来确定需要合适的人数,既要节约成本又要确保安全。

4. 中国渔船数量过多

多。国合会海洋课题组的一项统计显示,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在20世纪60年代末进入全面开发利用期,之后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数量持续大量增加,上世纪60年代末尚仅1万余艘,90年代中期就已达20余万艘。

由于捕捞船只数和马力数不断增大,加之渔具现代化,导致对近海渔业资源进行掠夺式捕捞,资源衰退加剧。

5. 中国渔船数量占全球比重

补贴发放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的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原则上,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两者比例。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制定负责任捕捞补贴的具体规定,设立负责任捕捞具体指标和比重系数,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大中型渔船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为必选指标,限额捕捞、渔具管理、幼鱼比例、产品合法性标签等暂为鼓励选择指标。

4.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5.港澳流动渔船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渔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的一半执行。

6. 中国各省渔船数量

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比较丰富,所以周围的居民大多都变成了渔民,一旦全面禁渔,对他们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渔民的生活补助,对于一些因禁渔而失去经济来源的渔民,国家会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国家也会给予医疗健康保障补助。

国家会给予就业支持,根据渔民的年龄特点、技术水平等给予就业扶持,重点培训渔民的技术,确保渔民不会因为禁渔生活受到影响,促进渔民转型。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一口”(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两大通江湖泊,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中央财政已拨付补助资金130亿元,支持地方统筹用于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捕捞许可证权、渔船、渔具回收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险保障等方面支出。

  3、农业农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制定出台9项安置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做实做细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技能培训、就业帮扶、公益岗位安置等工作。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格局,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截至2020年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全部完成退捕上岸,实现“四清四无”目标任务。

  4、10年禁捕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政策。

7. 中国渔船数量分布

一条船和一只船都是正确的。

小的船一般用“只”和“条”。船的量词有“条、只、艘”,另外根据船的大小有一条小船、一艘轮船、一艘军舰这种说法。从日常使用的情况来说,一条船跟一只船的表达都是正确的。

拓展阅读

用来表示人或者物的数量使用的词语教量词,如只、条、个等。当它们与代表可以计数或者可量度物体的名词连用时,用来指示某一种类别。分为物量词以及动量词,其分别表示人和物的计量单位以及动作次数或者发生时间的计量单位。

8. 中国渔船数量100万艘

江苏省渔船最多。

分省市来看,我国远洋渔船主要分布在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中浙江省机动渔船拥有量达29595艘;江苏省排名第二,机动渔船拥有量为55272艘;广东省紧跟其后,机动渔船拥有量为54123艘。

9. 中国渔船总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中国渔船数量排行

渔船编码就是渔船的运营码,就是渔船注册后渔业公司编写的号码,每只注册渔船都有属于自己的专属号码,跟人的身份证类同。渔船编码包括的消息有:业主(法人),性质(即经营)人员(指船上从事工作人数)生产范围等等。一般渔船都是以捕捞为主的,但有的是家庭式经营;有的雇外员。

11. 我国渔船数量是多少

其捕鱼原理是:从船上放出一根主绳120米~150米于海中,有一定数量的支线和浮子以一定间距系在主绳上,借助浮子的浮力使支线带有鱼饵的一端悬浮在一定深度的水中,用鱼饵或拟饵诱引金枪鱼上钩,从而达到捕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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