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质量不会改变。因为质量是指物体所含物质的多少。位置改变了,物体所含物质的多少没有变,即质量不变。
2.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怎么办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因此,你可以依法向公司要求归还证书,停止违法行为,留存好相关证据。
如其拒不归还,告知主管部门,并可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即打官司,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失。
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慎之又慎,一定要找正规的公司,同时看好各项条款,防止因合同条款问题造成损失。当然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该公司不发工资还要求缴纳社保属于违反劳动保障法规情形,建议向劳动主管部门询问。此外,你提到的采集信息是指什么?一般来说船员在参与船员培训时,就需要到海事部门进行信息采集,自行前往办理也可以,且不收费。
3. 船舶碰撞导致本船货物损失
船舶碰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确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在船舶碰撞中亦是如此。在我国,船舶碰撞如何归责在《海商法》第167、168、169条有明确解答,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就不可抗力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言,《1910年碰撞公约》将其归纳为“意外”,即我们所称的“意外事故”。
就无法查明的原因而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碰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越来越少。
二、一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即有过失的船舶不但应承担自身的损失,还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最为复杂,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一船可以就本船遭受的损失按照对方船舶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向对方船舶索赔。而实践中,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最小单位为5%,大于或等于55%时,承担主要责任,小于或等于45%的,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船上第三人的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第三人追责时必须有所区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所有者只能按非承运货物的船舶的过失程度向该船索赔。
二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分损害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确定过失程度比例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进行适用。
三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第一种情形相对,为了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主张相碰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一下,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均属于第三人。
4.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货代有责任吗
询问后被告知由于A货代与B货代存在其他纠纷导致B货代扣押了我司的提单。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目前外贸公司的货物出运都是委托货代进行操作的,而外贸公司委托的货代通常还通过其他的货代向船公司订舱。不同的货代之间产生的比如运费纠纷等相关纠纷往往很容易导致外贸公司的提单遭其他相关货代的“扣押”。这种“扣押”提单的行为的性质虽然存在争议,但大体上认为是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交付运输单证是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下独立的合同义务,“扣押”提单违反了《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B货代扣押提单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其与A货代之间的代理合同,同时也对贵司构成侵权。 贵司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直接要求B货代交付提单。 申请“海事强制令”需要向法院交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并且需要缴纳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本票货物A货代还未将相关的运费和代理费支付给B货代,为了尽早拿到提单,贵司可以要求A货代马上支付这笔费用,如果A货代不支付贵司可先支付这笔费用,然后再要求A货代返还。 由于A货代与贵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如果因此造成的损失,你们也可以根据代理合同要求A货代承担违约责任。 u 申请海事强制令还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采取海事强制令交付提单的前提通常是被申请人手中的确持有提单。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持有提单或者提单未签发,显然无法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提单。因此,由于出运环节复杂,货主在申请海事强制令前,应该查明提单流转的真实情况,以免一方面由于申请错误导致损失,另一方面会拖延取得提单的时间;
2、应该通过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有权取得提单,如是货主、出口经营人及/或托运人。目前很多义乌货采取套约出运或者非法购买核销单的方式出口,一旦发生提单被扣,通常很难证明自己的货主身份,导致难以通过申请海事强制令获得提单。
5. 船舶事故损失
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段购买的险种不同,金额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今年的东方之星轮船赔偿为例,2015年6月10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召开的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务理赔服务工作会议中指出,目前该事件处置工作将由现场救援转职,然后处置阶段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段购买的险种不同,金额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今年的东方之星轮船赔偿为例,2015年6月10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召开的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务理赔服务工作会议中指出,目前该事件处置工作将由现场救援转职,然后处置阶段,目前共涉及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黄宏透露,截至目前的排查结果显示,保险业共承担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其中,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人
6.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怎么赔偿
cfr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
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
货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损失,一般由进口人或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7.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怎么处理
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是免责的,但仅指航行过失免责。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航行过失免责直接从海牙公约中承受而来。
但船长、船员非航行过失时承运人是不免责的,如管贷的义务。
如果海上运输中,由于船长船员航行过失造成的损害,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如果损失不是由于过失,是由于故意的,那责任当然是由船方来承担。
8. 船运货物损失责任
应该由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9. 船长失误造成货物损失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