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舵装置的基本要求如下。1、除非主操舵装置符合有关规定,否则每艘船舶均应设置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助操舵装置。2、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1)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度,转至另一舷的35度,并且于相同条件下自一舷的35度转至另一舷的30度所需的时间不超过28s。(2)为满足上款的要求,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120mm时,该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3)设计成船舶最大后退速度时不至损坏。3、辅助操舵装置(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应急的情况下迅速投入工作。(2)应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的15度转至另一舷的15度,且所需的时间不超过60s。(3)为满足上款的要求,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230mm时,该操舵装置为动力操舵。4、人力操舵装置只有当其操作力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60N,且确保其结构不至对操舵手轮产生破坏性的反冲作用时,方可装船使用。5、主辅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布置应(1)当动力源发生故障失效后又恢复输送时能自动启动。(2)能从驾驶室控制使其投入工作。(3)任一台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动力源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视觉和听觉警报。6、非液压形式的操舵装置,应达到等效的标准。7、操舵装置应设有有效的舵角限位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