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舶消防招聘(船舶消防工程师)

2022-11-28 05:15 点击:191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消防工程师

船舶消防水的使用压力为5一8MPa,所以消防管的测试压力应为10MPa。

2. 一只船消防工程师官网

老师讲课都是按知识点来的,挺仔细,我去年通过了考试,通过率差不多百分之七十。

3. 船舶消防工程师怎么样

防火风闸是适用于管道通风的一种关闭装置的术语。

针对不同的两个防火区域,临界的通风管道里须安装防火风闸以切断火势蔓延。

防火风闸的运作方法可以各异:可以是纯机械的,可以是气动的,或者电动的等等;但应用原理应该是一致的: 由于一个防火风闸处于两个防火区域之间,为有效的阻断火势,风闸须在所涉及的任何一个区域中可供操作实行关闭。通俗一点,如果一边着火了,够不到关风闸的机构,你可以跑到另外一边去把同一风闸关闭。这是防火风闸的第一个基本点。

第二点是,任何一个防火风闸得具有故障保护(Fail-safe)的功能,实行有效切断火势的第二道程序。这种功能可以通过镕丝或失电的方法实现。试想某一个区域有火情,出于种种原因,你两边都无法关掉风闸。这时你急也没用,等着火把风闸烤焦了,风闸自带的镕丝会断掉,把收紧的弹簧释放掉,风闸也就关了--这是针对纯机械式的;对于气动和电动的,则想办法切断电源,气源,把动能全释放掉,风闸也就关了。

4. 船舶消防工程师检验累不

船舶代理相对船舶检验来说轻松点,收入在前期船舶代理会高一点,船检是经验活,容易转行,

简单的说船舶代理是商务部分多船舶检验是技术方面多商务也有一部分

两个前景都不错,总的来说船检的社会认可度更高

5. 船舶消防工程师招聘

生产防火门,首先需要办理一个营业执照,执照上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包括防火门的生产和经销。

其次,需要有厂房,有设备,有工人,有技术。

第三,需要取得所生产的防火门的检验报告及认证证书,这个需要把每个批次的防火门送到相关的检验所进行检验。

6. 船舶消防管理

基本上是每个月的安全曰搞一次全船消防,救生(或求生)防溢油演习或演练。演习一班是航行中进行,演练一般是在拋锚吋锚地演练,这样可以将救生艇放置水面上方实际随艇下或者组织求生登艇训练,消防可在甲板某处以实火消防等实操等。再是如果船在港更换25%人员开航后24小时必要消防枚生堵漏,等演习一次,防隘油必在加油站实练一次

7. 船员高级消防

船员消防证分为以下五个等级: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消防设施操作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消防设施操作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8. 船舶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社会船员报考内河一类船舶的三副,必须要在相应吨位的船舶上工作满24个月才可以向相关的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报名参加培训。

理论培训通常是2到3个月,目前统考的科目为四门,除《船舶避碰与信号》科目要求80分合格,其余的三门科目为60分合格。完成理论培训后,再参加相应的实际航线考核,全部通过以后由海事局签发三副适任证书。三副驾驶本算是这样到手了。

院校船员经过二至三年的学校培训,通过考核并完成实际上船实习后发放三副证书,成为一名初级驾驶员。

9. 船舶消防总管

1、系统试压原则

系统试压按先总管,后干管,再支管的原则进行;管道试压按系统分段进行,消防总管每一区域为一单体,消防喷淋支管地下室以每一区域为一单体。暗装及埋地的管道在隐蔽前做好单项水压试验,管道系统安装完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

2、分段试压

分段试压前应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供水点,试压后的排水应有组织的排放,不得污染其他已施工完的管线、设备等。系统试压时先绘制试压系统图,并按规定设置盲板和排放口。

10. 船舶消防员的消防装备

不同种类的消防车各有其独特的用途。

举例如下: 泵浦消防车:其上装备消防水泵和其他消防器材及乘员座位,以便将消防人员输送到火场,利用水源直接进行扑救,也可用来向火场其他灭火喷射设备供水。

国产泵浦消防车多数为吉普底盘和BJ130底盘改装,适用于有水源的道路狭窄的城市和乡镇。

水罐消防车:车上除了装备消防水泵及器材以外,还设有较大容量的贮水罐及水枪、水炮等。

可将水和消防人员输送至火场独立进行扑救火灾。

它也可以从水源吸水直接进行扑救,或向其他消防车和灭火喷射装置供水。

在缺水地区也可作供水、输水用车,适合扑救一般性火灾,是公安消防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常备的消防车辆。

泡沫消防车:主要装备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液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枪、炮及其他消防器材,可以独立扑救火灾。

特别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等油类火灾,也可以向火场供水和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专业消防队必备的消防车辆。

高倍泡沫消防车:装备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和消防水泵系统。

可以迅速喷射发泡400~1000倍的大量高倍数空气泡沫,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起到窒息和冷却作用,并能排除部分浓烟,适用于扑救地下室、仓库、船舶等封闭或半封闭建筑场所火灾,效果显著。

二氧化碳消防车:车上装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剂的高压贮气钢瓶及其成套喷射装置,有的还设有消防水泵。

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精密仪器、重要文物和图书档案等火灾,也可扑救一般物质火灾。

干粉消防车:主要装备干粉灭火剂罐及整套干粉喷射装置、消防水泵和消防器材等,主要使用干粉扑救可燃和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火灾、带电设备火灾,也可以扑救一般物质的火灾。

对于大型化工管道火灾,扑救效果尤为显著。

是石油化工企业常备的消防车。

泡沫-干粉联用消防车:车上的装备和灭火剂是泡沫消防车和干粉消防车的组合,它既可以同时喷射不同的灭火剂,也可以单独使用。

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机溶剂和电气设备以及一般物质火灾。

机场救援先导消防车:这种车辆般具有非常良好的机动性能,并备有1000L左右的轻水泡沫液。

该车在得到飞机失事的警报后,能极其迅速地驶往失事地点,向飞机的失火部位喷射轻水泡沫,阻止火热蔓延,为后援的机场救援消防车扑救赢得极其宝贵的时间。

机场救援消防车:专用于飞机失事火灾的扑救和营救机上人员,是一种大型化学消防车。

其特点是车上装载着大量的水和一定比例的泡沫灭火剂及干粉灭火剂,还配备有各种消防救援装备和破拆工具,车辆具有良好的机动性能和越野性能,并可在行进中喷射灭火剂。

这和一般灭火消防车有显著的区别。

登高平台消防车:车上设有液压升降平台,供消防人员进行登高扑救高层建筑、高大设施、油罐等火灾,营救被困人员,举高喷射消防车:装备有折叠、伸缩或组合式臂架、转台和灭火喷射装置。

消防人员可在地面遥控操作臂架顶端的灭火喷射装置在空中向施救目标进行喷射扑救。

云梯消防车:车上设有伸缩式云梯(可带有升降斗转台及灭火装置,供消防人员登高进行灭火和营救被困人员,适用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

通讯指挥消防车:车上设有电台、电话、扩音等通讯设备,是供火场指挥员指挥灭火、救援和通讯联络的专勤消防车。

照明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发电和照明设备(发电机、固定升降照明塔和移动灯具)以及通讯器材。

为趁夜间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照明,并兼作火场临时电源供通讯、广播宣传和作破拆器具的动务。

抢险救援消防车:车上装备各种消防救援器材、消防员特种防护设备、消防破拆工具及火源探测器,是担负抢险救援任务的专勤消防车。

勘察消防车:车上装备有勘察柜、勘察箱、破拆工具柜,装有气体、液体、声响等探测器与分析仪器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装备电台、对讲机、录象机、录音机和开(闭)路电视。

是一种适用于公安、司法和消防系统特殊用途的勘察消防车。

它用于火灾现场、刑事犯罪现场及其他现场的勘察,还适用于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科研部门和地质勘察等单位。

排烟消防车:车上装备风机、导风管,用于火场排烟或强制通风,以便使消防队员进入着火建筑物内进行灭火和营救工作。

特别适宜于扑救地下建筑和仓库等场所火灾时使用。

供水消防车:它的特点是装有大容量的贮水罐,还配有消防水泵系统,用它作为火场供水的后援车辆,特别适用于干旱缺水地区。

它也具有一般水罐消防车的功能。

供液消防车:车上的主要装备是泡沫液罐及泡沫液泵装置。

是专给火场输送补给泡沫液的后援车辆。

器材消防车:用于将消防吸水管、消防水带、接口、破拆工具、救生器材等各类消防器材及配件运送到火场。

救护消防车:车上装备担架、氧气呼吸器等医疗用品、急救设备,用来救护和运送火场伤亡人员。

宣传消防车:车上主要装备影视、录放音响和发电设备,是进行防火宣传的专勤消防车

11. 船舶消防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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