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沿海内河船舶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指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等进行赔付。
2. 沿海内河船舶有哪些
首先先说内河船舶:是在江河中行驶的船只,普遍是使用柴油机带动螺旋桨提供动力,优点是体积小,适合吨位小的船只使用,缺点是 抗风浪性能弱,只能在江河中行驶,而且一般压载量很小。
海船:体积大,性能齐全,因为要在海中行驶,所以抗风浪性能要完善,有单独的可以载人的逃生系统。而且一般客船有备用的动力装置,一般是双机双桨,即使一个机舱进水,也可以保证船舶的正常行驶。这都是海上必备的,
所以只能说各自在各自的领域都有一席之地,只能说环境造就的性能与要求不同
3.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0000.00 油污险免赔额:50000.00 其它责任免赔额:20000.00 航行范围:近海及内河A、B级。” 在这张保赔险保单中,对于货换货差的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一、 在保赔险条款中有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的赔付: “货物的灭失、短少或其他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起行为、疏忽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仅使用于《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1993/1/1)。 看起来赔付范围非常广泛,承运人(在保险单上即为被保险人)“未按提单规定恪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都可以获赔。然而,在《海牙规则》中又规定: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海牙规则》第四条)。 显然,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只要做到了:“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第三条),就可以有很大的负责权利,也即在正常船舶航行或管理情况下,承运人不必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 二、 但是,在我国沿海运输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语)中,适用的法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 显然,少了《海牙规则》中的“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三条重要承运人免责条款,这样必定产生下面的尴尬情形: 三. 在实际货损货差处理中,比如船舶触礁引起货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承运人想把这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保赔险,保赔险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牙规则》,在《海牙规则》中,上述船舶触礁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人按《海牙法则》确定赔偿责任,也是属于免责范围,即保险人不用赔偿;除非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得到船舶损失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要赔,按照条款规定不用赔,这情形够尴尬的:保险人赔了,是滥赔;保险人不赔,承运人没有得到保障。 现在,社会上打假、打劣质产品取得了相当成果,而保险产品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却比较隐蔽,应引起被保险人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不久前,看到一只化学品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油污责任险,该险种明确规定对因“油泄漏而造成的水域污染”负责赔偿,而对化学品泄漏污染显然不负责。这样投保该险种仅对机舱油泄漏有保障作用,显然有舍本逐末之嫌,也不是被保险人真正需求的保险。 用适用远洋运输的条款来操作国内沿海运输的保险,真是乱点鸳鸯谱,有很多问题因法律环境的不同是不能简单调和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如上述这种需求与保障相互背离的保险是不合理的,
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保船舶应该按照投保的海商法来进行规定,根据《海商法》和海上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只能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投保船舶保险,由于每个投保因为各种原因使事故或者是一些其他情况造成损伤的赔偿也有所不同。
5. 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条款含有三者损失吗
船舶的排水量(displacement)是指船舶在一定状态下的总重量,通常以吨为单位。船舶满载时的总重量称为满载排水量,或重排水量,船舶不装载货物时船体和机舱等部分的总重量称为空船排水量,或轻排水量,如未指明时,船舶的排水量多指满载排水量。排水量是表示船舶吨位的众多指标之一,缩写作DT(Displacement Tonnage),与净吨位(NT)、总吨位(GT)或载重吨位(DWT)等是不同的概念。排水量也可以按照字面上的意思来理解,即排开水的重量。
根据阿基米德原理,浸在水中的物体受到向上的浮力等于其排开水的重量,而浮在水中船舶在竖直方向上自身的重力和受到的浮力相平衡,大小相等,即其重量等于排开水的重量。
不同水域水的密度是有差异的,海水的密度约为 1025 kg/m³;,而淡水的密度则约为 1000 kg/m³;。
当船舶从海域驶入内河或由内河出海时,船舶的吃水会有所变化,而船舶的总重量不变,其排开水的重量同样保持不变,即船舶的排水量不因所处水域水密度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当重量加载到船舶上时,船舶会在水中下沉。船舶在某一载重状态下的总重量,在数量上等于船舶浮在水中所排开水的重量,即排水量
6.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内河船舶买卖首先经过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双方认可以签字,按照合同所定协议进行预付定金的交付,最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船和付清全款。
7.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
投保率如下:散单投保率率一般在0.001至0.002之间,大运量在0.0005到0.001之间。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费率厘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直达运输、联运呵呵集装箱运输等。其中,由于联运需要采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才能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达目的地,所以联运的基本费率应按联运中收费最高的一种运输工具来确定,并另加费。
2、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分为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其中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水运包括沿海内河的轮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等几种。显然,不同的运输工具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运输风险。
3、货物的性质。按货物的性质可分为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和特别损货物四类。对不同性质的货物也应制定相应的级差费率,易损程度越高,保险费率也就越高。
8.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海运货物仍然是国际商业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
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
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