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交接需要注意什么
1 验船
验船是买家获得了拟购买的二手船的基本资料,认为该船比较接近自己的需求时作出的关键决定。
首先,买家应尽力收集该船的相关资料,越多越好,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研究分析,找出这些资料不明确的地方以及买家非常关心但在这些资料中没有反应的情况。买家整理出这些情况作为将来验船的重点。
其次,买家应该确定合适的验船人选。业务精良的高级验船师当然是最佳的人选,不过费用会很高。如果买家拟购买的二手船船价不菲,甚至是准备从国外的卖家手中购买该船,雇佣一至二名高级验船师来验船是值得的。买家也可以派一至二名自己的轮机长去验船。
再次,验船人员一定要结合上述的整理出来的重点情况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该仔细观察,多加询问,勤于记录和拍照、录像等,然后作成检验报告提交给买家。最后,买家对于验船的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和分析,作出购买与否以及还价多少的决定。通常,买家应在验船后一周内回复卖家。在航运市场良好的今天,买家如果认为该船合适,应不失时机的与卖家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预付定金。
2 随船
在二手船买卖合同或者相关的备忘录签订以后买家正式接收一条二手船之前,买家通常会安排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等人先期上船随船。
在上船之前,卖家都会要求与随船人员签订个人风险责任文件,文件通常会约定“在随船期间,如果随船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概与卖家无关”的内容,买家应尽力为随船人员争取到有利的内容,比如在上述约定后增加约定“但由于船东或其雇员、代理人过错造成的除外”的内容。
随船舶员的任务是了解和熟悉船舶的技术情况,以利接船后操控;进行监督,避免和防止在签约后交船前这一段时间内,卖方或其船员将应属于买主的设备、备件、物品等进行转移或变卖;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船舶各方面还未曾发现的潜在缺陷,特别是影响船级的缺陷等。
在随船的过程中,争取能得到一些该船设备存在的故障的解决方法和一些比较实用的操作方法,还有卖方船东以前对船上设备保养方面的一些特殊指示等等。 船员掌握了这些情况,更好的了解船况,有利于接船后更好的驾驶和管理船舶、应对船舶设备故障等。
3 交船前的坞检或水线以下的检验
在二手船买卖合同或者相关的备忘录中通常有坞检或水下检验条款,约定交船前买方有权进行坞检或水下检验、检验费用以及发现缺陷和发生费用的处理办法。买家可以通过坞检或水下检验更准确的掌握船况,合理安排接船后的营运和修理事宜。
双方如果约定在修船厂进行交接船,买家就可以安排坞检,确定船舶存在的潜在缺陷或水下缺陷。如果不在修船厂交接船,买家可以雇佣潜水员潜入水下了解船舶的情况。买卖双方怎样处理发现的缺陷(有时候甚至是影响船级的缺陷)要视双方的约定。
因此,买家要注意该条款的约定。但卖家为交接船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以取消船舶营运为代价,因此这种检验发现的缺陷通常不会影响双方的成交,只会稍微影响船舶的价款。
2. 船舶交接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大副作为全船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的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需要清楚的知道GM,BM,SF,TF等等代表什么意义,以及它们对船舶的稳性,强度会造成什么影响。
装货前,在保证货物和船舶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船舶的载货能力,合理积载,了解船舶在不同稳性高度值,不同首尾吃水差的状况下,船舶的航行状态的变化。充分阅读理解并运用公司关于货物安全作业的体系文件,知道发生货物安全事故的正确处置办法。
装货中,有预见性的进行船舶浮态的调整,对码头作业进度,开口舱数等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对船舶强度做出评估,适时调整压载水及装卸顺序;督促值班人员严格监装,如遇天气不良,安排船员做好各项应急,排污水的准备。
装货结束后,对比预配图与实际装载图,检查码头planner或者tallyman 给的最终装货图是否与你和boarding planner共同认可的预配相符,如有变动,及时跟相关方联系;再次核查甲板货物的绑扎以及特殊箱的积载情况,如有特殊发现,及时调整。
3. 船舶进港时要办理哪些手续
朋友你好.我不太记得了,至少进口的话需要如下手续:吨税证明,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进口,及过境),船舶物品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还有是否有危险品,安排拖轮,引水,码头泊位确认无误后才能进港.同时要确认船舶资料,例如吃水情况,船型,船厂,总吨等信息,避免船舶无法靠港.而且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须经事先许可,应在预计抵港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批准手续~~靠岸后要在联检手续之后进行卸货,同时记得要有准卸证明,而且船代得向海关申报完毕后才能开始作业.装货需要有海关放行条,商检证明,舱单等资料,同时需要与大副确认积载图之后才能开始装货.离港前的手续和进口靠泊一样,需要联检手续.这是一个大概的,因为个人是负责集装箱班轮市场版块的,所以对船舶操作只能有7成的发言权.而且这些在每个港口可能在细节上有所偏差,但都大同小异. 希望自己的回答能够抛砖引玉,让更多船舶操作的人士来回答.
4. 船舶的交付内容
1接船前阶段
公司一般在新造船舶的试航前派出技术过硬的干部船员到船厂参加接船工作。新船的接收是一项艰苦而复杂的工作,如何接好新船,是船舶在今后能否正常营运的关键。那么我们在交接船前必须要学会操作和管理船舶设备,以便在接船后可以立即开航投入营运。接船期间,要求接船船员要有较高的责任心和耐心,各设备主管要虚心向厂方安装该设备的技术员以及设备厂家的工程师学习,并详细阅读说明书和研究图纸。现场对照设备,使自己熟悉其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特点及注意事项,有不懂或不清楚的地方及时与厂方技术人员沟通请教,直至弄清楚为止,否则会给接船工作造成困难。
接船船员在整个接船过程中,是在监造组的领导下工作的,有问题应向监造组汇报,不要直接与厂方发生关系。在熟悉检查设备时,由于设备正处于安装调试中,船员不应擅自动用、测试船上的各种设备。如确实需要,应事先与监造组联系并征得船厂有关人员同意,以免发生意外。每天各主管将所发现的缺陷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交给监造组协调解决。船舶在坞期间,要重点检查核对水下设施,如海底阀箱、计程仪和测深仪探头、各水舱海底阀门等的位置以及安装是否正确,否则船舶下水后,就很难检查了,会给将来的工作造成被动。
2试航阶段
船上的设备基本安装、系泊试验、船体的舾装工程等工程全部完毕后,开始试航。试航是按照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编制的船舶试航大纲进行的,试航前召开厂方、监造组、船员等参加的试航前会议,船舶试航是船员初次熟识机器设备功能、工况及操作方法的机会,非常重要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设备厂家都会派出服务商在船。试航期间人员很多,参加试航的人员有100多人。
厂方会列出各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项目试验的时间安排,船员要掌握各自所主管项目的试航时间安排,到时主动去参加自己所主管设备的试验,充分利用短暂的试航时间来熟悉了解和掌握本轮的基本技术状况。主要的试验项目有:主机试验(无人机舱、机动用车、应急操车),失电试验,舵机试验,锚机试验,船速试验,加速试验,旋回试验,惯性试验,抛锚试验,压排水试验、烟雾报警试验,操舵试验,应急操舵试验,通导设备试验等等。船舶试航期间的试验项目均由船级社验船师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在各项目的试验中,所有设备的操作由船厂安排专人负责进行调试,我们要留意厂方人员的操作步骤,要看仔细,如有疑问可以随时向主管责任人提出,请求解答,对仍不明白的地方详细记录,以备后查,直至得到准确的答复和完全理解。对有问题的设备,作好记录,写出整改建议,汇总以后交给监造组,会同船厂协商解决。
试航前,船厂会加部分燃油和化学品以供试航之用,数量不多,船厂加油时,轮机人员最好在现场,因为这是熟悉加油系统的最好机会。交接时,船员会同船厂有关人员测量船存的燃油、滑油的品种、数量和化验报告。交接前后,船东会安排加油,船长要向船东和代理确认加油港和加油数量,提早做出加油计划和加油安排。特别注意的是在加油前,应确认管路的阀门是否打开或关闭、试压时的闷板是否已拆除、管头接口螺丝是否都已紧固,防止跑油造成污染事故;提前检查确认各个油舱的真实总深、容积和计算修正方法。
3
交接阶段
船舶在交接前几天,按合同船厂要给船上配物料备件,同时公司也要给船上配供物料和备件。由于供给的东西太多加之船员又少,船舶应当组织安排人员集中精力清点好物料备件,核对是否与清单相符,确认数量、质量和型号,确认后签字验收。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将物品放入船上仓库,尤其是关键性备件清点后应入库加锁。
厂方会提前要求船长接收各类证书、图纸,这些资料都存放在船厂技术科。在验收文件资料时要精细,如产品证书、设备说明书及图纸的验收,务必逐项查对,不怕繁琐,发现资料证书残缺、不全、不符,及时与厂方交涉,确保文件资料齐全。船舶证书由船级社验船师交给监造组再交给船长,船长要仔细核对证书的每一项内容。
一切工作就绪后,举办交接命名仪式,由船东和船厂双方领导签字,并由船东领导现场对该轮命名,至此,该船交由船东管理运营。
5. 船舶买卖交接注意事项
三副不用紧张。去接的时候有人交接应该。还有船长分配你做什么。还有检查好救生器材等。三副职责多看看
6. 船舶注意事项
答,一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7. 船舶交接文书
航海日志 航海日志亦称“航行日志”。记载船舶在航行和停泊过程中主要情况的文件。由值班驾驶员按时登记。记载事项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气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况、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货物装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志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记录,检查船员值班责任的依据,也是处理海事时所必须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资料。
从严格意义上讲,Log (ship’s log) 航海日志。船舶随行的记录簿,所有与航行有关的重要事件应由有权的船上官员记录。船上的日志可能不只一份,包括船长日志(“official” log)、轮机舱日志(engine room log)、船舶报房日志(radio log)、日志草本(“rough” log)等等,甚至包括油类记录(oil record book)、船员名册(crew list)。在海事争端中有时日志可以作为初步证据。
航海日志是船舶必备的重要法定文件,也是港口主管当局对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记载事项一般包括:
(1)船舶情况。如船名、船籍港、船舶吨位、船长和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船员姓名和职务、船舶载重线位置等;
(2)船舶航行情况,如开航港、开航日期、船舶装载吃水、货物旅客装载情况、航向、航速、船舶位置、海上气候、燃料消耗、到达港和到达日期等;
(3)航行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如:变更航程、中止航次、遭遇海难或其他危险、发生船舶碰撞、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命、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对应变部署、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查、操艇训练、消防演习以及船舶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航海日志应由船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并妥善加以保管。航海日志反映了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是分析和总结航海经验、判断和处理海损事故的重要依据。
8. 船舶交接班注意事项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9. 船舶交接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后,各收货人凭单接货。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整箱接。 上述各种交接方式中,以整箱交、整箱接效果最好,也最能发挥集装箱的优越性。
扩展资料:
集装箱,英文名container。是能装载包装或无包装货进行运输,并便于用机械设备进行装卸搬运的一种成组工具。
集装箱最大的成功在于其产品的标准化以及由此建立的一整套运输体系。能够让一个载重几十吨的庞然大物实现标准化,并且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站、桥梁、隧道、多式联运相配套的物流系统,这的确堪称人类有史以来创造的伟大奇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