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公司企业文化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2. 船厂企业文化
清末的制造局主要有:
金陵制造局,又名金陵机器制造局,今南京晨光机器制造厂的前身;
江南机器制造总局,简称江南制造局或江南制造总局,又称作上海机器局,为江南造船厂的前身;
天津机器制造局,简称天津机器局,初名军火机器总局;
福州船政局。又名福建船政局、马尾船政局,今福州马尾造船厂;
汉阳兵工厂,原名湖北枪炮厂。
清朝(后金)1616-1912,又称大清帝国,是中国历史 上最后一个君主制王朝,也是最后一个征服王朝。
1593年25岁的努尔哈赤以他祖父和父亲留下的13副铠甲,武装跟随自己的30个人,走上攻打尼堪外兰创建清朝(后金)之路。1616年,建州女真部首领努尔哈赤建立后金。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
1644年明末农民将领李自成攻占北京,明朝覆亡。清军趁势入关,政治上推行剃发易服,军事上打击农民军和南明诸政权,疯狂屠杀中华各族人民,逐步占领中国。然后历经康雍乾三朝,经济得到一定恢复。基本上奠定了中国版图,同时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 但是由于满清大搞文化阉割,轻视科技,闭关锁国,使国家逐步落后于欧美。
1840年爆发了中英鸦片战争,多遭列强入侵,主权严重丧失。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开始了近代化的探索,地主阶级进行了洋务运动。甲午战争之后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开始进行戊戌变法,但是变法失败。1900年夏天八国联军为了镇压义和团运动维护在华利益侵略中国。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朝统治瓦解,1912年2月12日,清帝被迫退位。从此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的封建帝制,汉族人民摆拖二等公民身份,中国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3. 公司船文化精神
一、使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和人民利益。
使命是海事管理机构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表明基本的履职目标、任务和责任。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
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集中概括了海事机构的基本职责,即,通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实现“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航运更便捷”。
维护国家海上主权
经授权,海事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承担国际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外代表国家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权,依法维护国家主权。
维护人民利益
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承担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本质属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二、宗旨:建设人民满意的海事。
宗旨是海事忠贞不渝追求的奋斗目标,体现勇于超越自我、不断追求卓越的时代精神和向国家、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建设人民满意的海事
人民满意是检验海事工作的最高标准,也是海事发展追求的目标。海事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人民担当的责任情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牢记宗旨,不辱使命。
三、核心价值观:航行安全、水域清洁,服务交通、奉献社会。
★
核心价值观是在系统内倡导、职工践行、社会理解的价值追求,是全系统最核心的统一意志和行动标准。
★
航行安全、水域清洁
体现海事工作人员内心价值追求和基本的责任担当。这与国际海事界共同愿景意思表达相一致,也体现海事参与全球海事公共治理的态度。
服务交通、奉献社会
坚持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为中心任务,服务于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交通运输提供安全、清洁和便捷的保障服务。“服务”是政府部门的基本属性,服务船员和船舶,服务行业、经济和社会,服务国家战略是海事履职的基本要求。“奉献”是对海事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要求,贯穿于全面履职的过程,体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成效,体现海事工作人员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担当的责任情怀。
四、共同愿景:坚持“三化”统领,坚定“三个追求”,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
共同愿景是海事和全体海事工作人员追求的自我激励和价值实现的目标,是自觉激发内生动力的源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推动事业发展的力量。
坚持“三化”统领
革命化,要求海事队伍忠诚于党、听从指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这是海事履职的政治保障;正规化,要求海事队伍素质精良、作风过硬,海事管理法制健全、科学规范,这是海事履职的重要基础;现代化,要求海事装备精良、技术先进、文化领先,这是海事履职的根本要求。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坚定“三个追求”
勇于负责,追求社会满意度最高。要求海事工作人员认真履责、不辱使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工作的需求;干对干好,追求岗位业绩最优。每一个海事工作人员负有维护海事形象的责任,要求做到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以卓越的岗位业绩践行宗旨;创造环境,追求职工归属感最强。要求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和谐奋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使海事工作人员都能在海事事业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实现自身价值,不断增强事业的认同感和组织的归属感,形成推动事业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
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
这是海事“三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建设听从指挥、素质精良、作风过硬、服务人民的海事队伍;建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行为统一的海事管理体制机制;建成监管到位、保障有力、反应快捷、服务智能的现代海事治理和服务体系。
五、发展理念: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
发展理念是海事事业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是实现全国海事系统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
全国海事一家人
强调海事队伍的整体性。要求坚决服从和服务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大局,做到各单位的发展与全国海事发展总体战略相适应,单位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软硬实力同步提升,全国海事协调发展。
水上监管一盘棋
强调海事目标任务的统一性。要求坚持统一布局、统一政令、统一监督管理,步调一致、协同配合;坚持统一执法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视觉形象,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综合治理格局,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水平;坚持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维护水路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行政执法一面旗
强调海事行政执法和服务的先进性。要求坚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国际制度性话语权,以人民满意的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优良作风,建设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和国际领先的海事管理机构。
4. 武船集团企业文化
是国企。武昌造船厂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009年2月改制为“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重要的军工生产基地和以造船为主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企业。武船总占地面积570万平方米,在武昌总部、阳逻经济开发区、庙山开发区及青岛海西湾设有大型制造基地。
5. 大船集团企业文化
重庆地区,江河纵横,交通不便,货物流通以及客运往来都需要木船载客运货,每当河水湍急,大船需要前行时,就不得不靠人力拉船而行,就是这样一群在激流险滩中与大自然搏斗的身影,创造了重庆的“纤夫文化”纤夫们吼着独有的声调,根据江河水势的不同,明滩暗礁以及摇橹扳桡的劳动节奏,编创出一些不同的号子,鼓舞激励着一天的劳作。現在的n川江号子,已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6. 船舶企业文化标语
十大口号如下:
1、热爱祖睦邻友好,科学航海。
2、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3、庆祝中国航海日,迎接世界海事日。
4、郑和精神,民族之光。
5、自主创新壮大造船实力,技术合作实现科学航海。
6、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
7、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8、增强海洋意识,传承海洋文明。
9、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10、提升全民航海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7. 船舶公司企业文化标语
弘扬郑和精神,再创民族辉煌。
爱我蓝色海洋,保护海洋环境。
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发展船舶工业,振兴海洋经济。
保卫海洋国土,保护海洋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爱我蓝色国土,发展航海事业。
促进航海和海洋事业的发展。
自主创新壮大造船实力,技术合作实现科学航海。
8. 船舶公司企业文化理念
福州船政(现为马尾船厂厂区及船政文化园区),又名福州船政局、马尾船政局。由左宗棠创办于1866年,是中国近代最重要的军舰生产基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39号。
创建时间:1866年
创建人:左宗棠
地理位置
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39号
简介
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中国掀起了洋务运动,创办了一批近代军事工业,福州船政局是其中重要的工业项目之一。1866年,左宗棠(1812~1885)设立福州船政局。这是当时最大的船舶修造厂,用以制造和修理水师武器装备。
福州船政局
经清廷批准,他便同法国人商订合同,任用法国人日意格(1835~1886)、德克碑(1831~1875)为正副监督,总揽一切船政事务。议定自铁厂开工之日起,五年内由他们监造大小轮船16艘,并训练中国学生和工人。厂址设在福州马尾罗星塔地方,亦称马尾船政局。除开铁厂和船厂之外,船政局还设立船政学堂(又称“求是堂艺局”),分前后两堂,前堂学习法文,以培养造船人才为主;后堂学习英文,以培养驾驶人才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