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2022-11-22 23:03 点击:109 编辑:邮轮网

1.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TSG 23-2021是关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方面特种设备行业强制标准。该标准对三级安全标准化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的编号及名称为: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该标准的具体的情况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2. 液化气体船舶应当符合什么规则的规定

液化天然气船,简称“LNG船”。是指专门运输液化天然气的“船舶”。最早的LNG船是1958年美国用普通旧油船改建成的5100平方米的“甲烷光铎”号。

LNG船是国际公认的高技术、高难度、高附加值的“三高”产品,LNG船是在 162摄氏度(-162)低温下运输液化气的专用船舶, 是一种“海上超级冷冻车”,被喻为世界造船“皇冠上的明珠”。

3.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1、装载货物不同

杂货船一般装载包装、袋装、箱装和桶装,主要运载成包、成箱、成捆杂件货,货船是专门担负水上运输各种货物任务的船只,有干货船和液货船之分,杂货船是干货船的一种。

散货船是散装货船简称,是专门用来运输不加包扎的货物,如煤炭、矿石、木材、牲畜、谷物等。散装运输谷物、煤、矿砂、盐、水泥等大宗干散货物的船舶,都可以称为干散货船,或简称散货船。

2、结构不同

万吨杂货船一般都是双层甲板船,有4~6个货舱,每个货舱的甲板上有货舱口,货舱口两旁装有能起重5~20吨的吊货杆。

因为干散货船都是单甲板船。总载重量在50000吨以上的,一般不装起货设备。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等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3、特点不同

杂货船吨位小、机动灵活;可自带起货设备;舱口舱内空间大;建造营运成本低。

散货船的货种单一,不需要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装载运输,不怕挤压,便于装卸。

4.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标准

lpg是液化石油气船船舶。

所谓LPG船就是液化石油气船,是主要以运输丙烷和丁烷为主要成分的石油碳氢化合物或者两者混合气,包括丙烯和丁烯,还有一些化工产品,近年来乙烯也列入其运输范围。

LPG船按货物运输方式分为全压式、半冷半压式(冷压式)和全冷式三种船型。因其特殊用途而产生了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其技术难度大,代表当今世界的造船技术水平,船价为同吨位常规运输船的2~3倍,是一种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船舶。

目前我国LPG船运输的货物, 主要是丙烷和丁烷混合组成的LPG。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 货物液体和货物蒸气会互相转变, 两者平时则处于饱和平衡的相对稳定状态。

LPG船与其它液货船的不同之处有:货物必须贮存于压力容器(货罐)中, 在装卸和运输的全过程, 货物是完全看不见的, 装卸作业时, 船岸之间必须连结气相和液相两条管系,货物由液态和气态两部分组成, 蒸气重量也要计入货物重量之中。

5.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

油船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在证书上有 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时间是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五年之后如果没有上油船的话是需要重新考的。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6.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海柳是一种生活在热带海中,由海底珊瑚虫骨骼堆积而成的天然宝石,千年才可生成,极其罕见。

海柳木属珊瑚科,因为长年生长在海底,寿命长达千年,而且还具有消除凉喉、过滤尼古丁等功效,经常被用来制作烟斗,加上取材困难,所以是非常珍贵的材料,具有很大的收藏价值。

因为海柳木本身并不会燃烧,所以使用防风火机烧并不会伤害海柳木,而且是比较直观的一种方法,燃烧时海柳木不会有明火,而且还会散发出浓重的海腥味,如果是仿冒品,不会有这个味道。

7.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标准状态:现行)

约为7.3吨。

液化天然气船是为在零下163度极低温下运输液化天然气而设计建造的专用船舶。分为LNG 液化天然气和LPG 液化石油气。

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LNG已成为本世纪初缓解能源供需矛盾,优化能源结构的开发利用重点。LNG运输船需能保证在零下163℃低温下,像变魔术一样,把天然气“压”成液态,使其体积缩小到1/600。加上超长距离运输液化天然气的能力,LNG船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可靠性的产品。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是目前(截止至2008年4月3日,人民网讯息)国内建造LNG船的惟一一家企业。

8.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9. 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要经过

英文缩写:las

英文全称: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中文音译: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第MSC.368(93)号决议)》是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海运条约。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第MSC.368(93)号决议)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

注意到以第MSC.4(4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称“IBC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第VII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

还注意到公约第VⅢ(b)条和第VII/8.1条关于IBC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93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VⅢ(b)(i)条提出和分发的IBC规则修正案,

1按公约第VⅢ(b)(iv)条规定,通过IBC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按公约第VⅢ(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7月1日将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SOLAS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Ⅲ(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Ⅲ(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准无误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

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10. 船舶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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