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车间作业安全(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2022-11-20 11:09 点击:214 编辑:邮轮网

1. 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1、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日常安全管理培训,建立控制、完善公司突发性事故制度,参与编制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特别在重大节日、重大假期进行中。

3、定责定片管理,做到在开工前,对环境设备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做好交接责任、组织、制度、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制定对生产部门人员有关安全作业教育作业文件,定时排查 ,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员工无违法犯罪。

5、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活动的宣传,使人人知晓创建活动和积极参加。

6、巡查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要对化学物品严格管理,做到“五双”严格手续,定期排查,账物相符。

7、对于安全员不定时巡查或防范工作不重视、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班组管理干部有权越权上报主管部门,安全员要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8、负责跟班中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排查现场管理中存在各项不安全因素,参与及时整改和查验。

9、配合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完成指定任务,听取群众反馈。带动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员(群安员)的作用,积极开展群安员活动。

2. 船厂安全规章制度

  航政管理通俗的讲就是指水运、港口及船舶的管理。一般的航政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管理:  

1.水运管理。对大连地方水路运输业实施统一管理,包括审核、审批水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停业,掌握运力增减额度,制定辖区水运发展计划,对水运市场经营实施宏观调控。  

2.港口服务业管理。对大连地方港口、企业码头、客运站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审核、审批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等水运服务企业的开业、停业、项目变更等,负责审核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筹建审核、呈报。  

3.船舶检验。对大连地方所辖的各类运输船舶和海上各类设施,实施各项技术检验,签发适航证书及公证检验业务。  

4.船修行业管理。对大连辖区内从事船舶修理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审批修船企业的筹建、开业、停业,对修船企业进行资质等级认定及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对修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3. 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最新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4. 船厂起重作业安全规程

你好:制造小型船只需要办理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等船厂等级评定条件要求;

2、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4、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5、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6、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 上海先策王老师提供

5. 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内容

集配机构是从事货物配备(集货、下料切割、车间堆放、 配货)和组织对用户的运输送货,以高水平实现销售或供应的现代经营方面的流通设施。

集配中心是一个必要的中间过渡机构。它既要能够熟悉整个造船过程的操作规范与工艺流程,还有熟悉每个船的生产进度以及与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厂家的密切联系。所以除了集配舾装件外,还还应进行舾装件的计划管理、信息管理,按时收发托盘等工作,使整个造船过程进行的非常顺利,提高生产效率。

6. 船厂安全基本知识

主要有:

1. 总经理办公室 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

2. 企划部 岗位:主任, 企划专员

3. 营业部 岗位:主任,副主任,普通业务员

4. 人力资源部 岗位:经理, 主管, 人事部专员

5. 财务部 岗位: 经理, 主管, 会计, 出纳

6. 后勤部 岗位: 主管, 保障部专员

7. 技术部 岗位: 总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技师, 维修工

8. 质量检验部 岗位:经理,主管,检验员

9. 安全保卫部 岗位:经理, 办事专员, 门卫

7. 船厂装配工安全操作规程

现在要铜工 都是欣舟劳务公司.沪南劳务公司 千万别进南通濮桥劳务公司太垃圾啦.乱收费

8. 船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内容简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文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9. 船厂安全操作规程集合

1、红色代表管理人员; 2、黄色代表运行值班人员; 3、白色代表外来检查以及参观人员; 4、蓝色代表现场作业人员(检修、试验、施工)。 《2006年最新电力抄企业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与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事故防范处理实务全书》规定:“各单位使用的安全帽分为红、橘黄、白、蓝四种颜色。管理人员佩戴红色、百运行值班人员佩戴橘黄色、外来检查及参观人员佩戴白色、现场度作业(检修、试验、施工)人员佩戴蓝色安全帽。进入生产现场(休息室、集控室、学习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10. 船厂基本安全注意事项

我就自己做船舶电工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1、刚从学校出来,不要先急于提高技术,先学习有关电安全的基本知识。比如在船上不能随便触摸电缆各种接头,不能随便触碰电气控制箱上的开关,可以说在自己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任何电器的控制开关都不要动。因为你不知道哪根露在外面的电缆有电没有,也不知道开关的另一端有没有人施工,盲目动任何电器控制开关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2、刚开始跟着师傅多学多问,不明白的多请教,不要试着尝试,因为电摸不着、看不见,可能因为自己一时疏忽会烧掉一些电气设备。

3、不要盲目的替别人做事,比如替别人送电等等,或许别人没送电因为在检修,你帮送电就可能电击别人。明白自己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工作,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4、尽量尽早熟悉船上各种环境,给自己工作带来位置上的方便。

5、先从基本的做起,比如拉放电缆,熟记各种电缆的走向,那些系统有几根线,从哪起到哪止等等,当然,拉放电缆看着容易,要拉放好需要艰辛的努力,至少要一到两年的时间吧,要不怕吃苦,多记忆,因为船上的电缆基本上是类似的,会了一种类型的船,其他的船学起来也很容易。

6、等打好了拉放电缆的基本功后,就要开始学接线、电气设备的安装了。接线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整齐美观,线鼻子和线号要对应,当然这也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7、边工作的同时,多看看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慢慢向要求靠近,等自己能应用自如的按照要求来施工时,功夫也就到家了,就是一名合格的电工了。总之,电工是一种细活,要有良好的工作习惯,细心、静心,做好就是把每一根线都结好这么简单。水平有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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