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明明可以自然人股东自己直接投资,为什么要设立一个中间的投资公司,然后再间接的去投资子公司呢?别的不多说,最主要的就是有两点好处。
一、可以避税
自然人如果直接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分红是需要参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显然税负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如果改变一种形式,股东先成立一家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这个时候最终的子公司分红是分到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有税收优惠的,这是不征税的。
可以想象这样一个情况,如果股东想要靠着分红金额再去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同样是分红100万元,如果自然人直接投资的,最后到手只有80万元,假设过去实缴制的情况,只能再设立一家80万元注册资金的公司。但是如果是通过投资公司,分到投资公司的红利仍然是100万元,这个100万元再去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子公司就行了。
二、防范股东风险
相信大家都知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要按照自己认缴的注册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当股东投资成立一家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的公司时,股东就要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也就是公司如果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股东要自己掏出1000万元来偿还债务的。
但是如果股东先按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去设立一家投资公司,然后投资公司再按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去设立一家子公司,这个时候如果子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投资公司要承担1000万元的债务,但是投资公司也没有钱啊,那只能由投资公司的股东在认缴金额内承担责任了,对于股东,他只是认缴了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所以最终股东只要承担100万元的债务就可以了。
这样子,很明显,对于股东来说风险就大大的降低了。
最主要就是以上两点好处吧,当然还有其他好处,比如管理方便,股东的退出以及新设公司时候都比较灵活等等,这其实都离不开最根本的两点好处。比如想要新成立一家100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但是股东只有200万元资金,那么可以自己认缴100万元(另外100万元用于认缴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让投资公司认缴剩下的900万元即可。原理就是上面说的可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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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资公司控制子公司,主要可以带来以下的好处,如:利用投资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办大事;利用投资公司可以少纳税,增加投资收益;利用投资公司分离集团各业务板块,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具体分析如下:一、利用投资公司的杠杆作用,花更少的钱办大事。
如果利用投资公司,自然人A控股投资公司B1,再由投资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公司B3,一般而言,自然人A需要出资占比51%股份可拥有投资公司B1控制权,若需要控制公司B2和B3,需要投资公司B1再投入公司B2和B3占比51%股份的资金。如果是自然人A直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B2和B3,自然人A需要自己“掏腰包”投入公司B2和B3占比51%股份的资金。
例如:投资公司B1市值为1000万元,公司B2和B3市值均为100万元,自然人A出资510万元控制了投资公司B1。
(1)通过投资公司B1控股公司B2和B3,投资公司B1将出资101万元(100*51%+100*51%),自然人A相当于出资51.51万元(101*51%)就达到控制了公司B2和B3。
(2)若自然人直接控股公司B2和B3,将出资101万元(100*51%+100*51%)。
很显然,利用投资公司B1,自然人A用了更少的资金,达到了控制公司B2和B3的效果。
二、利用投资公司可以少纳税,增加投资收益。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1)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
通过自然人控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留存在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可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投资于其他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再进行投资别的企业,要承担更少的税收成本。
三、利用投资公司分离集团各业务板块,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
一般而言,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企业集团,会根据不同公司业务形态成立互相独立的公司。如果通过投资公司再分别投资于不同业务形态的公司,有利于形成清晰地产权结构,即使部分公司破产了,其他业务板块的公司也不会因此造成太大的影响。
四、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但自然人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情形下,自然人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为此,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但如果自然人通过控股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再持股被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的矛头将指向投资公司,可以避免给自然人带来直接麻烦,很显然,增加了投资公司这一“屏障”。
总结通过成立投资公司去控股子公司,而不是以自然人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主要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减少税务成本、隔离个别业务失败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