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79 2024-05-19 08:54

一、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地铁、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前款所称防噪声距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依法划定的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夜间停放在封闭式居住区内时,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得对外施放音乐。

第二十九条 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在上海海事局上班是公务员么?

上海海事局上班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编制。如果是考进去的是公务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简称“上海海事局”)成立于1999年6月18日,是交通运输部直属正局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管理等工作。上海海事局还是东海海区(江苏、浙江、福建及上海市沿海水域)的航标主管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航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局在上海市沿海海域和港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执法权,统一管理上海市沿海、沿长江水域和上海港区水域内水上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负责辖区内的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管理、航标管理、港口航道测绘、岸台通信等工作。

此外,按照我国沿海航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上海海事局下辖连云港航标处、上海航标处、宁波航标处、温州航标处、福建航标处、厦门航标处共6个航标处,是东海海区(指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的航标主管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航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江苏二级建造师难考吗?另外报考的条件是什么,有告诉我的吗?谢谢

二级建造师不难考,只要你的复习时间充分,考过是没问题的。

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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