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2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1 本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S);
.3 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3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 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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