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中一般出口报关是什么时候报关

208 2024-03-06 20:59

一、贸易中一般出口报关是什么时候报关

海关规定要在截关前24小时提前申报,查验时间约为一天,将由报关公司向船代输单

,然后向海关报关电脑系统发送,海关审结后,向现场海关递单,放行,或者查验

拓展资料:

海运出口报关流程:

一、国内出口商联系运输公司(或者在FOB条款下由国外客户联系运输公司),通常出口商会通过货代(或者直接与船公司联系)作拖车报关等一站式服务。

二、货代会根据出口商的提供的信息(货物目的国家、货物重量、体积等),负责安排拖车、订舱、报关、装船的手续。

三、当货物在安排拖车运输前(或者运输同时),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所必需的报关资料(外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以及根据货物所受国家海关监管出口需要的证书:如许可证等)

四、当货物经拖车运到指定出口口岸(根据订舱时的船公司及船名决定了出口口岸),货柜进入码头堆场闸口时,开始受到口岸海关的正式监管,此时货柜无论出入码头堆场都必须经过海关同意才能继续运作。

五、报关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报关单证以及货物入仓后的数据向海关提交资料,海关审核通过后,报关行将放行条交给码头进行电脑确认海关是否放行,确认后加盖码头确认章,再由报关行将放行条交给船代公司,船代公司根据放行条装船出口。这就是全部的报关流程。

海运出口报关说明:

1、出口报关文件包括:外汇核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以及其他根据货物出口所受海关监管条件限制必须提供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商检通关单等)。

出口报关提供资料包括:详细货物中文名称、货物件数、毛重、净重、规格(货物尺寸,同种货物的最小尺寸到最大尺寸即可)、材质(材料成分)、品牌、境内货源地(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务必要准确)

2、转关货物:指经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可以转至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进口手续;

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办理出口手续后,再转运至出境地海关核查放行出口。转关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二、法庭调解有时间限度没?

这个没有法定的时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审判的时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4、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审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三、通关一体化后 税收征管方式有哪些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

二、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执行。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另附《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驻署纪检组、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要求以及2017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年内基本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部署,决定在2016年6月以来的改革试点基础上,自2017年7月1日起,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进口领域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2017年7月1日起,建成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在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作业流程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税收征管要素海关审核后置等改革措施。同步推进全国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进口报关单,由现场验估岗处置;其中被H0、H1或H2参数捕中的,按相关流程处置。

(二)7月1日起,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黄埔)分别开展空运货物、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陆运货物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三)取消专业审单,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区域通关一体化向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过渡有关安排

(一)2017年7月1日起,停用区域通关一体化进口风险参数,区域通关一体化出口风险参数由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统筹维护管理。

(二)被区域通关一体化出口高风险参数捕中的报关单,涉及出口关税风险的,由现场验估岗处置;其余由现场综合业务岗处置。

(三)对于6月30日前由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审结的报关单证,遇有需要进行修撤单等后续问题处理时,以及7月1日后个别尹特殊原因仍进入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的报关单,由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所在直属海关指定专门岗位负责处置。6月30日前,各直属海关完成HP2015系统中承接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审结报关单修撤的对应岗位和角色授权的调整。

(四)过渡期间的应急机制,详见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应急协调工作方案。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海关各现场综合业务岗、现场验估岗的设置;各直属海关完成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和相关现场岗位的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配备必要的办公、后勤等设施。

(二)对于暂时进口、直接退运、租赁进口、修理货物等在通关过程中有必要实施现场单证作业的报关单,由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筛选并转现场综合业务岗处置。

(三)对于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由各直属海关二级风险防控中心参照现有规定办理,具体处置由各现场综合业务岗负责。

(四)建立税收征管中心与各直属海关的联络机制,由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牵头,将本关关税职能部门、稽查处以及本关区现场岗位(综合业务岗、现场验估岗)业务联系人、应急联络人名单及联络方式报送各税收征管中心,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并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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