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调查笔录一般是向证人调查,询问笔录一般是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后的记录。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
含义及作用:
调查笔录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解案件情况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文字材料。调查笔录是律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言或书证援引。如果所谈内容意义重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被调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制作要点:
(1)首部。
①标题。居中写明调查笔录。②调查的时间、地点。③调查人、记录人。④被调查人、在场人。主要依次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场人只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
(2)正文。
律师应根据调查前事先拟好的问卷提纲,有重点,有条理地问被调查人,并将被调查人所回答的具体问题和主动提供的其他与案情有关的事实、线索一一记录在案。
(3)尾部。
被调查人、在场人签名及调查日期。
询问笔录(record of question),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特点: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浅析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
职务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虽然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却在另一个方面凸显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因此,为应对新形势对自侦案件办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笔录制作要求、提高笔录制作水平势在必行。 一、充分做好记录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决定着笔录制作过程能否顺利以及笔录的质量,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讯问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第一,熟悉案件基本情况。要在制作笔录前要多了解案情和侦查方向。不仅要了解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还要了解其社会关系以及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第二,制定讯问提纲要领。主审与记录人员对此次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应当先列出发问提纲,把想要问的内容写下来,有的放矢,这样才能增强笔录的目的、条理性。同时从另一方面保证了讯问活动的按步骤进行。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三,准备好制作笔录需要出示的证据。一方面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错觉,使其内心惊慌,感觉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对于记录工作直至突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记录人员能够较全面、及时的把握案件材料,防止因记录中断给审讯工作造成被动。 二、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1、讯问笔录应当合法、规范、真实。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记录工作的程序性,如主审、记录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讯问的地点、时间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笔录制作的规范性要求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必须加以详细记明,如相关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规定的程序必须依法做到。笔录是还原事实真相的载体,必须具有真实性。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对讯问双方的语言交锋可以适当提炼和归纳,但绝对不得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只采集其有罪供述,脱离客观事实。非真实性笔录不仅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进程,同时给日后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2.重视对审讯过程中情境的描述。讯问是一个长期而逐渐变化的过程,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不仅仅要记载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语言交流,还要对于能够通过文字形式体现出来的,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作用的非语言性信息加以记载,如犯罪嫌疑人的举止、表情等细节信息。使笔录更形象地全面反映讯问全过程。防止出现证据链上的漏洞,增大案件突破困难,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翻供的机会。 3.询问笔录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记录,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突出重点,增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在主体方面,要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主观方面,要准确、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各个时间段的心理状况,正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在客观方面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掌握。在犯罪客体上应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予以开展。如果在整个讯问笔录中没有从侧面体现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4. 加强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的制作。鉴于口语和书面文字的自身差别,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和录音记录是可以允许出现一些对案件定性不影响的表面性出入,但决不能是对案件本质内容发生歪曲的重大差异。双录环境下讯问笔录制作应正确使用书面语、口语、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和语句。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单独使用法律术语,或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的语言都应进行记载。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一般使用口语或方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语在讯问笔录制作时可以转化为书面语言,对一些令人费解的口语应如实记载,但应通过讯问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并用括号注明或就此单独提问。 三、提高检查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尤其是笔录制作水平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偏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强造成的,大量的讯问笔录是由检察机关的新近人员或其它刚取得执法资格的检察官进行记录。由于记录人员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解记录上会出现整体把握不够、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现象,影响了讯问笔录的质量。一方面,作为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敦促和鼓励办案人员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增强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另一方面,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记录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速录水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忠实于原话,克服简单粗糙的心理,避免电脑制作笔录时采用复制与粘贴形式。同时,科局领导在审批案件时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要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加强传帮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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