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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