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dt 等同采用。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 导则21 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Eqv 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
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 导则21 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 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 中没有此内容。
(3)Neq 非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
这是ISO/1EC 导则21 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在ISO/IEC 导则21 的补充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中,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括的几种情况: ISO/1EC 导则21 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导则中同时指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
在1SO/1EC 导则21 的补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 种情况: 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接受条款的"逆定理"情况。
②"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多",国家标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且具有较高要求等,也没有"逆定理"情况。
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迭,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
2. 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3. 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
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什么是采标,采标的原则是指什么: 采标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简称,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并贯彻实施。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我国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采取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要认真落实采标政策,力争"九五"末实现主要行业采标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
采标的原则是: 1.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3. 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4.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标准编写的十二要素是指: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1 和附录D。
目 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
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
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 ——索引; ——图(需要时列出);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
“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前 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 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
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具体方法按GB/T 20000.2 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引 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
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编号。
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 等。
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 编号。
范 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的起始位置。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
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
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览表。
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其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
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 标准、IEC 标准、ISO 或IEC 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
国家标准、ISO 标准、IEC 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
所列标准的编号与名称之间空一个字的间隙。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3。
术语和定义 术语标准可用条文或表的形式编写。
用条文形式编写的术语标准以及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的编排形式为:条目编号顶格排;术语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后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术语的定义或说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3.1。
规范性技术要素 除术语和定义外,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还包括: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分类和标记; ——标志、标签和包装 ——规范性附录。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3。
图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
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只允许对图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
例如,图1 可分成a)、b)、c)等。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
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
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
只有一幅图时,仍应标为“图1”。
图题即图的名称。
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
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4。
表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
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不允许表中有表,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
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
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
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
表题即表的名称。
每个表宜有表题,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
标准中有无表题应统一。
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5。
公 式 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较长的公式尽可能在等号处回行,或者在“+”、“-”等符号处回行。
公式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用“……”连接。
公式下面的“式中:”空两个字起排,单独占一行。
公式中所要解释的符号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分行空两个字排,再用破折号与释文连接,回行时与上一行释文对齐。
上下行的破折号对齐。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9。
终结线 在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之后,应有标准的终结线。
终结线为居中的粗实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不能另起一面编排。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强制性标准 Compulsory Standard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
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
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 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产品质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强度、硬度、化学成发等;对于难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适、灵敏、操作方便等,则通过产品和零部件的试验研究,确定若干技术参数,以间接定量反映产品质量特性。
产品管理标准是指: 以各种产品的管理事项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产品管理标准。
产品管理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产吕分类、分级管理标准;产品开发程序管理规程;新产品试制管理规程;产品标准化管理规程;产品生产准备管理规程;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规程;产品标准件、通用件、专用件管理办法;产品销售管理规程;产品财务管理办法等。
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是指: 以产品性能与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包括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② 对所用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一般按表1 规定。
表1 系常用的编排示例,可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增减、合并或重新排序。
表1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 要素的类型 要 素 概述要素 封面 目次 前言 引言 首页 标准要素 一般要素 标准名称 范围 引用标准 技术要素 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分类与命名 要求 抽样 实验方法 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贮存 标准的附录 补充要素 提示的附录 脚注 采用说明的注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是指: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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