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制服平整、洁净,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的海事制服、佩戴(齐)海事装具。
(二)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海事官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
(三)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不得穿工作值勤服。
(四)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海事官员不得留长发、鬓角、剃光头、蓄胡须;女海事官员不得浓妆、披发(过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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