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以获得特赦出狱的犯人为:
1. 剩余刑期不足一年者。
2. 有以下情况:
(1)双目失明者,双手或双足截肢者;
(2)身患麻风病、慢性肾衰竭、癌症、艾滋病,医护人员已给予超过3个月以上的治疗且在狱中继续治疗无法康复,被关押已超过3年者;
(3)癌症、艾滋病晚期,在狱中继续治疗无康复可能者;
(4)第一次被判入狱、且已经服完至少二分之一刑期的女性;
(5)年龄不低于60周岁、剩余刑期少于3年者;
(6)第一次被判入狱、年龄不满20周岁且已至少服完二分之一刑期者;
(7)表现一级好的犯人,且剩余刑期不足2年。
二.无法获释出狱,但王恩浩荡予以减刑的犯人为:
1. 终生监禁降为50年监禁,以犯人表现按照相关刑法进行再减刑,减刑标准如下:
(1)表现一级好,减二分之一刑期;
(2)表现很好,减三分之一刑期;
(3)表现良好,减四分之一刑期;
(4)表现中等,减五分之一刑期;
2. 非终生监禁者,以犯人表现按照相关刑法进行再减刑;
3. 因大意而犯罪受罚的犯人,无论是否有其他罪名,因大意过失判定的刑期减三分之二。
三.因违反王室圣旨御令而坐牢的犯人,同样给予减刑:
1.终生监禁降为50年监禁,以犯人表现按照相关刑法进行再减刑,减刑标准如下:
(1)表现一级好,减三分之一刑期;
(2)表现很好,减四分之一刑期;
(3)表现良好,减五分之一刑期;
(4)表现中等,减六分之一刑期;
2.非终生监禁者,以犯人表现按照相关刑法进行再减刑。
其他部分罪犯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减刑,但是被评定为表现很坏和表现极坏级别的犯人、重复犯罪且表现不佳的犯人、被判死刑后已接受过王室特赦减刑的犯人等,不予减刑。
此份御令从5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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