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章电力供应规定第22条、第23条:第二十二条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二十三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低压三相用电报装手续(一)客户需要办理低压三相用电时,到当地供电分公司所在各个营业所营业大厅办理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客户申请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时需持交:(1)单位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3)用电地址产权证复印件;(4)产权主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如土地属租用,需提供产权主担保证明、租赁合同(协议)或交纳供用电合同履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