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5、部门或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审批的权限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审批数量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五、审批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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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普通货船变更经营范围如何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5、部门或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审批的权限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审批数量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五、审批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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