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下无人航行器的使命任务?
探测所经过地方的海洋资料,如洋流含盐度海底地形
二、水下无人航行器的使命任务?
探测所经过地方的海洋资料,如洋流含盐度海底地形
三、全国海洋航行器设计与制作大赛的竞赛章程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由工信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以及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校等共同组织“全国海洋航行器设计与制作大赛”活动。
第二条 活动宗旨:崇尚科学、实践求知、锐意创新、面向海洋、服务国防。活动目的:引导高校学生树立开拓创新、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团结协作的精神,促进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活动内容:海洋航行器设计,海洋装备与海洋结构物创意设计,航海模型设计与制作,模型比赛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四条 设立“全国海洋航行器设计与制作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国内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内科研、生产、设计、教育、管理等主要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是活动的最高领导机构。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组委会下设裁判委员会和秘书处。
组委会挂靠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组委会秘书处挂靠西北工业大学。
第五条 组委会职责
1、批准竞赛的章程和规则,确定承办单位、竞赛内容等;
2、审议批准竞赛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审查、确定竞赛成绩及裁决竞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4、筹集竞赛所需经费,审议活动经费收支报告;
5、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组委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确需采用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须超过与会委员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主要由船舶与海洋工程领域科研、生产、设计、教育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其职责:
1、制定参赛作品的评审细则和模型比赛的裁判规则提交组委会批准,并执行;
2、审查评定参赛作品的科学原理、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权属等;
3、对参赛作品和竞赛结果进行评判,确定参赛作品成绩、名次和获奖等级;
4、负责参赛作品、参赛人员和参赛过程的异议处理,处理结果提交组委会备案。无法处理的异议交由组委会裁决。
第八条 组委会秘书处
组委会秘书处是办事机构,主要由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落实组委会决定的事项,制定竞赛工作计划;
2、受理参赛申请,对参赛者及参赛作品进行形式审查;
3、落实竞赛场地、器材、工作人员、志愿者、后勤服务等事宜;
4、负责活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传递和发布活动信息;
5、负责参赛作品的公示,活动的宣传报道;
6、其他事项。
第九条 活动每年举办1次,决赛时间定于暑期进行。
第十条 活动承办单位可轮流。拟承办下年度赛事的单位,应在本年度竞赛开始前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承办条件、竞赛主题、竞赛规程、竞赛时间、竞赛地点以及经费筹集等。经组委会审议通过,并于本年度颁奖大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 参赛人员资格:凡在活动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校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报参赛。
第十二条 参赛作品申报:参赛作品必须是比赛当年7月1日前完成的作品。申报参赛的作品可以个人作品、集体作品和单位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为学生,且不得超过二人;凡作品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者集体作品,均按参赛队伍中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设计与制作两类。其中,设计类作品须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等;制作类须提供作品实物;其他竞技类比赛按竞赛规程实行。
第十四条 申报参赛作品所在单位需对本单位参赛作品进行原创性与保密审核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奖。
第十五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经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学籍管理、教务或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参赛作品必须未获得过国内同级别竞赛奖励。曾经获奖,但已经实质性改进并再创新的作品,经资格审查同意、公示后无异议方可参赛。 第十七条 “全国海洋航行器设计与制作大赛”竞赛一般每年3月份开始受理申报,7月中旬至8月下旬进行现场比赛。
第十八条 参加竞赛应由各单位组织进行申报,提交的作品首先由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作品,采用通讯方式由裁判委员会成员进行预评审。
第十九条 裁判委员对预评审通过的作品进行现场评审,对于方案设计类的项目必要时可对参赛人员进行问询,处理各种质疑,提出参评作品的获奖等级建议。
第二十条 对于可进行实物或模型航行的作品须按照规则在决赛现场进行实航比赛,根据成绩确定实航或功能演示的获奖名次,该成绩为此类作品获奖等级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大赛期间,组委会选择有特点的作品进行展览,包括学术论文、实物或模型。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决赛期间,可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经组委会批准可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大赛组委会在决赛后期,举办成果转让活动,参赛作品均可参加。参赛作品成果转让与否不作为加分因素。
第二十四条 参赛作品的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组委会可根据需求,结集出版获奖作品介绍及裁判委员会评语。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可在竞赛期间,开展以海洋科技为主题的科普宣传活动,通过座谈、讲座、多媒体宣传等方式增强大学生的海洋知识。 第二十六条 活动设奖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级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10%、20%、30%。对所有获奖作品及竞赛项目颁发证书及相应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参加决赛的作品、竞赛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组委会向作者颁发证书,作者排序以报名表为准。
第二十八条 竞赛设立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初评的参赛作品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在现场比赛前收到实名异议时,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调查和异议处理,处理结果报组委会批准。
组委会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前提下,组委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第三十一条 活动的经费筹集和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向组委会提交活动经费收支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加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单位应向大赛组委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主要用于竞赛活动支出,其使用情况接受组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组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严格保守参赛作品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活动的所有信息必须经大赛组委会授权,方可在媒体及推荐网站上发布。凡涉及参赛作品属于团队个体行为的相关报道,自行把握参赛作品中技术及商业内容的披露程度。
第三十四条 组委会根据情况设立“全国海洋航行器设计与制作大赛”网站(前期可由承办单位或指定单位临时设立),发布有关信息,展示获奖作品,宣传科普知识。
第三十五条 组委会将根据竞赛活动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使竞赛活动的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并尽可能与国家开展类似竞赛活动相衔接,为参与竞赛活动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大赛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