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载危险货品的船舶
可以运输,军队有很多危险货物,所以军人最值得尊敬!
军用危险货物品类众多,性质各异,通常按照性质分组,按照运输要求划级。根据任务性质、技术性能、运输数量和运输环境条件等,选择运输方式,编制运输计划,使用符合运输要求和技术状态良好的载运工具。
铁路运输通常选用棚车、敞车、罐车;公路运输通常选用载重汽车和专用野战补给车,一般不得使用挂车;水路运输通常选用专用运输船或用液体燃料发动机和备有避雷设备的其他船舶;特殊情况下确需航空运输时,通常选用货物运输机,采用包机或专机运输;必要时,也可采用人力、畜力运输。
军用危险货物运输的组织要求是:①通常在指定地点由专业人员按照装载方案组织快速作业,使危险货物尽快离开装卸场地。②装卸作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不准撞击、拖拉、翻滚、倒置,堆码整齐稳固,分清种类批号。
③配装应符合隔离规定,易燃、易爆物资不能同车同舱装载,易爆与放射性物资不能在同一场地装卸。④装载不得超过规定高度和充装容量,并采取防水、防火、防静电和防散失等措施。⑤黄磷弹应单独装载,引信与弹丸结合的炮弹和火箭弹轴线应与载运工具运行方向保持垂直。
⑥装载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须按规定编组隔离。运输时通常由发送或接收单位指派专人押运,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运行。铁路运输禁止溜放调车作业,需要停止车辆制动作用的应及时关闭截断塞门并插挂标示牌。
2. 运载危险物品的船舶
根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将运输船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运输船
3. 运载危险货品的船舶要求
散装货船按照装载物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运煤船
运煤船是用于装运煤炭的散装货船,它的舱口比较宽大,便于用抓斗装卸煤炭。为了防止煤炭在煤舱内滚动,在煤舱底部设有许多纵向档板。有的运煤船不用抓斗、吊杆,而是在煤舱舱底设有皮带运输机,可与岸上运输机相接通,能自行装卸煤炭
矿砂船
矿砂船是专门装运砂的散装货船。由于矿砂是重货,比重大、容积小,易损坏船体。为此,矿砂船构造坚固,货舱的舱底多半是呈斜面的,货舱内还装有纵向档板,它既能防止矿砂纵向滚动,又能增强船体强度
运木船
运木船是用来装运木材运输船,由于木材比重轻、体积大。所以,运木船的货舱宽大,货舱内没有梁、柱等船体构件。还由于木材不怕风吹、雨淋,它既可装在货舱内,也可堆放在甲板上。为了拦挡和围护木材,在甲板舷侧部位设有木柱,以便多装木材
散货船按照运输用途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散货船
普通散货船一般为单甲板、尾机型、货舱截面呈八角型。由于所运货物种类单一,对舱室的分隔要求不高,加之各种散货比重相差很大,因此散货船的货舱容积较大,以满足装载轻货的要求。如需装载重货时,则采用隔舱装载的办法或采用大小舱相间的布置方式。
专用散货船
专用散货船是根据一些大宗大批量的散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而设计建造的散货船,主要有运煤船、散粮船、矿砂船以及散货水泥船等。
兼用散货船
兼用散货船是根据某些特定的散货或大宗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设计建造,并具有多种装运功能的船舶。
特种散货船
大舱口散货船:这类船舶的货舱口宽度达船宽的70%以上,并装有起货设备,既能装载散货,也能装载木材、钢材、橡胶、机械设备、新闻纸以及集装箱等,适应性很强。
自卸散货船:是一种具有特殊货舱结构和自身装有一套自动卸货系统的运输船舶。它不必依赖港口设施就可进行集中操纵和快速自动卸货作业,适合于运送散货的矿砂、粮食、煤、水泥、化肥等。
牲畜船
牲畜船是专门装运牲畜的散装货船。为了防止牲畜在船舱内走动,在牲畜船船舱内设有隔板,船舱内还设有食槽,可供牲畜食料。
谷物船
谷物船是专门装运谷物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水泥船
水泥船是专门装运水泥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钢材运输船
钢材运输船是专门装运钢材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施鹤群)
大宗级别
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哪些级别呢?
一、好望角型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15万吨级左右的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
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
二、巴拿马型,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6万吨级,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
散货船三、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
四、小型散货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2万吨级~27000吨级,是可驶入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五、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该有什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5.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只应该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6. 用危险货物的船舶
运输危险品的处罚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7. 运载危险货品的船舶应经什么认可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8. 运载危险货品的船舶应当
四客一危包括: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运输船。
四客一危是水运的核心,很多水运段经常对四客一危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水运安全。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客船检查率、无遗留缺陷率均达到100%。重点是对辖区所有航线客轮,检查船载电子海图、AIS符合性及航行设备维修保养等情况,杜绝客轮“带病运行”情况发生;检查船员对世博管控相关要求、船舶关键性操作等方面的熟悉程度,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9. 船舶货运与危险品的运输
第一种,集装箱船(Container Vessel)
集装箱船又叫箱装船,是以集装箱为承运对象,在甲板或者舱盖上可以堆放集装箱,通常这种船的货舱口宽且长,货舱的尺寸按照载箱的要求规格化,具有换装方便、装卸效率高、周转快、运输质量好、相对运输成本低等优点 ,航速一般高于其他载货船舶,最高可达30节以上,这类船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种,载驳船(Lighter Aboard Ship--LASH)
又叫母子船,专门用于载运货驳。它的运输方式是先将货物装在统一规格的驳船里,以这些驳船为货运单元装到载驳船上,到达中转港后,卸下驳船,再用拖船把成组的驳船拖往内河目的港。载驳船船型基本上和集装箱船相似,上甲板平坦,驾驶台及上层建筑尽量靠向船首,以让出更多甲板面积堆放驳船。
载驳船运输的特点是:
①可缩短停港时间。②不受港口水深的限制。③不受码头拥挤的影响。④能实现江海联运,按装卸方式可分为移动门式起重机式(也称拉西型LASH)和尾部升降平台式(即西比型Seabee)两种。目前均已退出营运。
第三种,油轮(Oil Tanker)
油轮是油船的俗称,以散装原油为主要承运对象,从广义上讲是指散装运输各种油类的船,除了运输石油外,还可以运输鱼油、植物油和其它油类。但是,通常所称的油船,多数是指运输原油的船。而装运成品油的船,称为成品油船。装运液态的天然气和石油气的船,称为液化气体船。虽然都是运输油类的船,但是各有不同,不要混淆!
第四种,散装货船(Bulk Carrier)
散装货船是海上货运船舶的一种,专门运输大宗粮谷、矿砂、煤炭、磷酸盐、 木材、钢铁、化肥、水泥、砂糖、工业盐、硫磺等物资。其数量仅次于油船,驾驶室和机舱布置在尾部,货舱口宽大,内底板与舷侧以向上倾斜的边板连接,便于货物向货舱中央集中,甲板下两舷与舱口处有倾斜的顶边舱以限制货物移动。
有较多的压载水舱用于压载航行,按照载运货物的不同,又可分为矿砂船、运煤船、散粮船、散装水泥船、运木船等。
第五种,重大件货物运输船(Heavy-cargo Carrier)
专门用于运输不可分解的、特别巨大的载荷的运输船。这种载荷正常船舶无法承运。重大件货物运输船以装运火车头、成套设备、重大件为主要对象。
有人喜欢拿集装箱船和它作比较,其实它俩在船型上就有根本的区别。集装箱船为了更多、更安全的装载会分多个舱位装箱。而重大件货物运输船一般会用驳船或者半潜船,没有舱位,将货物直接放在甲板上,这样装卸比较方便。
那么这里提到的驳船和半潜船又是什么?驳船本身没有动力装置,也就是无自航能力,需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其特点为设备简单、吃水浅、载货量大。驳船一般为非机动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少数增设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机动驳船具有一定的自航能力。
半潜船也称半潜式母船,通常拥有较深的吃水,但又不似潜水艇般完全隐没于水中,而是有部分船体或结构外露在水面外。通过本身压载水的调整,把装货甲板潜入水中,以便将所要承运的特定货物类似驳船、游艇、舰船、钻井平台等从指定位置浮入半潜船的装货甲板上,将货物运到指定位置。由于隐没在水中的体积比例高,因此半潜船比较不容易受到海面上的波浪影响,能够保持较佳的稳定性而适合当作水上的工作平台使用。
第六种,杂货船(General Cargo Vessel)
又称普通货船,适用于干货船和统货船。主要运载一般包装、箱装、袋装、桶装和捆装件杂货物。由于件杂货物的批量较小,典型的载货量在1~2万吨左右,一般为双层甲板,配备完美的起货设备,货舱和甲板分层较多,便于分隔货物。
现在新型的杂货船也有多用途型,既能运载普通件杂货,也能运载散货、大件货、冷藏货和集装箱。
第七种,车辆运输船(Truck and/or Car Carrier)
近年来,进口汽车一直有着不小的市场。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非常多。这种船就是专门装运各种车辆如载重汽车、卡车和小轿车的船舶。
汽车在跳板上开上开下,并放置于特殊的甲板上,这种设计的船舶是随着国际汽车运输量的增加而出现的。原来汽车是和别的货物一起运输的,但随着数量的增加,船舶在去程只运汽车,回程装运散货,这时就将汽车甲板移开或折起来。
第八种,滚装船(Roll on/Roll off //Vessel--Ro/Ro)
滚装船把集装箱或货物连同带轮子的底盘或装货的托盘作为一个货物单元,用拖车或叉式装卸车搬运直接进出货舱。船的两舷及船尾均有开口,共有5个跳板,供车辆上下船,此后滚装船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盛行于北欧各国。滚装船上甲板平整全通,上甲板下有多层甲板,各层甲板之间用斜坡道或升降平台连通,便于车辆通行,上层建筑位于船头或船尾,机舱设在尾部甲板下面,烟囱位于两舷,开口一般设在尾部,有较大的铰接式跳板,跳板一般以35°〜45°角斜搭到岸上。滚装船的装卸效率很高。但在国内适用的较少,大多数都像我们运当家一样,使用集装箱运输车辆较多,从价格和操作难易度来说都比较有优势。
第九种,多用途船(Multi-pupose vessel)
通俗点理解,凡能装运两类以上货物的船舶都可称多用途船。船舶专用化后,因某种货类贸易萎缩,导致该类船舶运力过剩,而其他货类船舶仍然营运不衰,从而促使航运经营者,建造同时可装运两种或两种以上货物的多用途船,或将船舶结构稍加改变,即可装运另一种货物,增加船舶的运载功能。不过,我们现在一般所讲的多用途船是特指多用途干货船。干货的品种很多,按其对船舶性能及设备等的要求可归纳成五类,即件杂货、散货、集装箱、重大件货及滚装货。所以多用途船的目标,就是高效率地载运这五类货。
第十种,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
冷藏船是将肉、鱼或水果等时鲜食品以冻结或维持于低温的状态进行运输的船。因受货运批量限制,冷藏船吨位不大,通常为数百吨到数千吨。冷藏船的货舱为冷藏舱,常隔成若干个舱室。每个舱室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装货空间。舱壁、舱门均为气密,并覆盖有泡沫塑料、铝板聚合物等隔热材料,使相邻舱室互不导热,以满足不同货种对温度的不同要求。冷藏舱的上下层甲板之间或甲板和舱底之间的高度较其他货船的小,以防货物堆积过高而压坏下层货物。
第十一种,液化天然气船(Liquefied natural gas carrier--LNC)
液化天然气船是专门用来装运液化天然气的船舶。一般运输的液化气体有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氨水、乙烯、液氯等。这些液态货品的沸点低,多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有的还有强烈的腐蚀性或者剧毒,因此液化天然气船货舱结构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