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船舶航行规则)

2022-12-20 09:54 点击:134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航行规则

航行规则的整个内容包括五大部分:

I 航行

II 运河及湖泊

III 通信-信号

IV 吨位和收费

V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与船舶设计建造的关系最密切的为第1部分“航行”,

其内容包括:

1)苏伊士运河航行特点——阐述塞得港与苏伊士港的锚地和港湾设施以及对船舶引航的注意事项。

2)过运河的准备—— 过运河前应办理的手续及提交的各种文件;港内停泊和移泊的要求,以及通过运河时船舶应安装的各种设备和布置,例如系泊索、系泊艇、吊架(吊索架)、指示器、艏锚、舷梯和引航员梯、探照灯、高架灯(甲板灯)、桥楼翼台探照灯、烟囱、驾驶室与机舱的通信、疏水泵系布置、水密舱壁和门、吃水标志、气笛和/或号笛、船上的消防设备、舷门、起居舱室、救生设备,还包括船舶设备的效能、甲板货、压载水、锚位置、运河中停车等。

3)运河水域内的航行、拖带与护航——规定护航船队系统(护航船队的构成、参加护航船队限定到达的时间、驶往海上所应保持的航向);进入运河的船舶最大尺度(准许通过运河的船舶尺度、通过的条件、速度);以及拖带和护送(运河管理局拖轮、使用私人拖轮、强制使用拖轮的情况、护送)。

4)意外事故和安全,预防失火和污染——规定在运河中发生事故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特别是预防失火和污染。

5)禁律、缺陷和收费—— 规定锚、侧向推进器、自动驾驶仪和气笛或号笛的使用;船舶在运河中航行的各种禁止事项以及违反禁律的处罚。

2. 海上航行规则

新版《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修订背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20规则》)及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规则》较原规则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调整: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使用范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并增加了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基于上述变化,并为更好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原《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原办法:持证人适任航区为:1.未满100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至未满220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沿海水域。

新办法:把持证人适任航区统一调整为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二)取消了有关船籍的限制

原办法:“小型海船”系指浙江籍国内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

新办法:“小型海船”系指在浙江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航行的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海船,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非机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和摩托艇。同时,在适任证书的适任项目中取消了船籍的限制。

(三)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原办法:对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作了相应规定。

新办法:删除了有关小型海船船员申请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的规定。

(四) 调整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1.申请时间方面。

原办法: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新办法:放宽到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此条款可以视作对适任证书过期时间较短的船员的救济条款。

2.知识更新培训方面。

新办法:对于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取消了知识更新培训要求;对于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资历要求的,保持抽考、知识更新培训等要求不变。

(五)调整了考试结束后公布成绩的时间

原办法: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新办法: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

(六)“安全记录良好”的认定

原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新办法:“安全记录良好”是指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保持一致。

3. 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分类号

就是表述船舶技术状况以及安全程度已达到某船级社规范要求的某种船舶级别的证明,CCS是中国船级社的简称。

中国船级社(CCS)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4.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技术规则

有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两类。(1)法定证书,按照船旗国(见船舶登记)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该国政府法规检验后签发的证书。根据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签发的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适用于新型船和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偶然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发的有: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按公约发给对救生设备、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核能客船和货船安全证书、散装谷物稳性批准书。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近海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签发安全证书。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丈量后签发吨位证书。对通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则须丈量后签发各该运河的专用证书。此外,尚有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2)船级证书,经过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检验后发给的证书,有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船舶经检验合格,在船级社总部未发给证书前,可先发给临时入级证书。

5. 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是什么

1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通常应在 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 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起 5 年内完成。对于 入级证书有效期小于 5 年的船舶,可缩减特别检验周期。

.2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 早于到期日前 1 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 15 个月内完成。在此情况下特别 检验开始时进行的项目,方可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3 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船舶的特别检验,根据船东到期 之日前的书面申请:

a. 在“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特别检验展期:

(a) 年度检验;

(b)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c) 特别检验的项目尽实际可能地进行;

(d)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b. 如船舶的入级证书预计在海上航行时将过期,且在证书到期之前船东已向CCS书面申请特检展期,并已对验船师在该轮即将挂靠的第一港口登轮进行实质性的安排,当CCS认为这种展期在技术上合理可行时,该轮的特别检验可以宽限至入级证书到期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在“例外情况”下,如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a要求进行特检展期,但是,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4 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 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 别检验在到期日前 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 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当船舶处于搁置状态或由于重大修 理/改建而导致船舶长时间处于非营运状态后,如果船东选择仅进行过期的检验,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 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起算;如果船东选择进行下次特别检验,则从本次特别检验完成日起算下次特别检 验日期。

.5 不接受将中间检验时对于处所的检验和测厚同时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

6. 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18

zc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名字叫中国船级社,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团体。

建于1986年,办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入级检验业务和有关的公证检验业务,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验,办理主要船用产品的签证检验,制定船舶规范和规章,进行有关船舶安全技术、入级标准的研究和试验以及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船级社的宗旨是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合理和安全的入级标准,并通过其检验工作和技术咨询,为航运、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海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海上环境污染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国船级社总部设在北京,代表符号为“ZC”,是国际船级社协会(1ACS)会员,在国内主要港口及国外重要港口设置分支机构,派驻验船师,在所辖地区开展船级社各项业务。中国船级社颁布有《船舶入级及检验规范》等一系列验船规章,是船级社执行检验及入级业务的依据。

7. 船舶入级规范

入级船舶与非入级船舶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船舶的某些部位对入级船舶有入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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