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事展览会
隶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厅级单位,全额拨款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山东省贸促会是由山东省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其他经济贸易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山东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和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负责与外国对口组织在鲁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鲁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外国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外国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会议。
(二)代表山东,协助贸促总会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和主办、参加世界博览会,赴国外主办山东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山东赴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归口协调工作。
(三)安排和接待国外来鲁举办的经济贸易或技术博览会,配合总会参加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组织并主办在山东举办的国际博览会。
(四)协助总会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山东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协助配合总会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海上货运业务的文件和单证;为到国外从事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出具有关单证册,并对其提供担保。
(五)代理山东企业在国外或外国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等业务。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联系、组织中外经贸界的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物;组织对外经济贸易洽谈;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
(七)指导、协调各市地支会、行业分会和各级国际商会的工作;负责对各分支机构及会员的服务及培训工作。
(八)协助配合总会做好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国际商会的对鲁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山东会员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九)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2. 广州国际海事展会
初中以上学历,直接参加国家统一招考的航海院校的招生,经过2-4年中专、大专和本科的海上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学习、毕业后经过实习评估既可获得三副、三管轮或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3. 2020年海事展会
郑和下西洋到2020年是615年。
郑和下西洋是明代永乐、宣德年间的一场海上远航活动,首次航行始于永乐三年(1405年),末次航行结束于宣德八年(1433年),共计七次。由于使团正使由郑和担任,且船队航行至婆罗洲以西洋面(即明代所谓“西洋“,故名。
在七次航行中,三宝太监郑和率领船队从南京出发,在江苏太仓的刘家港集结,至福建福州长乐太平港驻泊伺风开洋 ,远航西太平洋和印度洋,拜访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爪哇、苏门答腊、苏禄、彭亨、真腊、古里、暹罗、榜葛剌、阿丹、天方、左法尔、忽鲁谟斯、木骨都束等地,已知最远到达东非、红海。
郑和下西洋是中国古代规模最大、船只和海员最多、时间最久的海上航行,也是15世纪末欧洲的地理大发现的航行以前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系列海上探险 。
4. 2017上海国际海事展
一、选调生,又称“调干生”、“优大生”。
选调生,是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的群体的简称。
二、选调生报考条件
并不是所有高等院校毕业生都可以报考选调生,选调生报考是有限制条件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规定,选调生报考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2.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3.一定身份的学生干部,校级以上奖励;
有的省份要求满足一项既可。
5. 大连国际海事展览会
认可度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业排名全国第31位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学位多。大连海事大学的航海系在全国有名,每年都学生分到各地区学习和工作的。大连海事大学是211工程,是国家的重点大学的,学校的师资力量很强,专科科目优势明显
6. 国际海事展览会官网
贸促会一般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英文全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是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
中国贸促会的主要职责:
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发展战略,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推进与境外对口机构机制化合作;接待境外高层次经贸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访;管理全国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事务;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在外经贸领域代言工商,参与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对外经贸谈判和国际商事规则制定;开展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工作,签发和出具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对外贸易有关文件和单证,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产业和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提供经贸信息、经贸培训等服务。
7. 国际海事展览会2021
法律硕士考研复试时间主要集中在2月,3月,4月,一般会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具体复试时间,请关注上海海事大学招生信息官网查看。
8. 2019年海事展
上海明洲海事技术有限公司很不错。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5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118室
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海事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咨询,法律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除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国际海事会议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