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建立航运联盟
海洋联盟
2021年4月9日,全球最大集装箱海运联盟——海洋联盟在天津港开通欧洲新航线,这是天津港今年新开通的首条外贸远洋干线。
此次开通的海洋联盟欧洲新航线,由海洋联盟成员长荣海运公司投入10条14000—20000标箱船型远洋集装箱船,周班运行,从天津港出发,途经新加坡、科伦坡、苏伊士运河,抵达安特卫普、汉堡、鹿特丹等欧洲主要港口,将为京津冀和中国“三北”地区进出口企业提供一条通达欧洲的便捷海上运输通道。
海洋联盟由中远海运、达飞轮船、长荣海运、东方海外等4家船公司组建,2017年4月正式运营,合作运力在各国际海运联盟体中排名第一。2021年,海洋联盟继续完善在全球航线网络布局,合作运力约330余条船舶,总运力规模约合410万TEU。[1]
2. 航运三大联盟组成原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3. 产生航运联盟的原因
目前,全球航运联盟包括由赫伯罗特、日本邮船、东方海外、美国总统轮船、现代商船、商船三井组成的G6联盟;由中远集运、川崎汽船、阳明海运、韩进海运和长荣海运组成的CKYHE联盟,其在亚洲-欧洲航线的市场占有率为25%;由马士基航运和地中海航运组成的2M联盟,占有34%的市场份额;以及由中海集运、阿拉伯联合航运和法国达飞轮船组成的O3联盟,在亚洲-欧洲这条全球最繁忙的远洋贸易航线中,其货运市场占有率为22%。
截至目前,中国航运巨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下称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China Shipping Group)。
4. 航运联盟的合作方式
是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航油运”),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旗下专业从事国际油品运输的国有企业,主营国际原油运输、国内成品油运输和化工品、液化气、沥青等特种液货运输,航线遍布全球,目前拥有各类船舶87艘,总运力达797万载重吨,现为国内最大油品运输公司之一,在同行业中位居全球前列。
近年来,长航油运十分注重管理提升,努力培育国际竞争能力,逐步建立了包括安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以及内控和能效等管理体系;并成功引入了石油公司国际海运联盟(OCIMF)颁布的油轮安全管理自评估体系(TMSA)和油轮检查标准(VIQ),先后与EXXON-MOBIL、SHELL、CHEVRON 、BP等国际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5. 航运联盟的合作形式
经过重新组合,现存的只有全球四大海运联盟,包括:
1)大联盟,大联盟由日本邮船、赫伯罗特航运、东方海外及马来西亚国际航运组成;
2)A·P·莫勒/马士基集团;
3)新世界联盟主要成员包括美国总统轮船、现代商船及商船三井。4)CKYH海运联盟由阳明海运公司、中国远洋、川崎汽船及韩进海运
6. 航运联盟会造成垄断吗
国家垄断行业有石油,电力,铁路,盐业,烟草,烟酒通信,新闻,传媒,银行其实就是关系民生和国家安全,重大经济发展的行业,比如银行,医疗交通,公路,铁路,通信,石油燃气电力,军工,煤炭,航运等等冷淡行业,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叫垄断在古代人们在世界上做生意,许多行业都是不止一个商人做的游戏上人家巴兰所有客人就在世界上做高台,叫做冷他们聚告你一下,能获得更多的便利,包揽了许多客人这种行为就被称为垄断
7. 为什么建立航运联盟呢
国际运输工人联盟
1896年成立于英国的组织
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ITF),1896年成立,总部设在英国伦敦。其成立多年来一直对方便旗船进行抵制、杯葛甚至刁难。主要措施有:1.迫使方便旗船所有人与该组织签订协议,提高方便旗船船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2.对未结盟签约的方便旗船所有人进行抵制,使其在有该组织分支机构的港口不能装卸货物。
8. 三大航运联盟发展现状
共舱又被称为容舱,在航运联盟中联合经营船舶、互租船舶、交换或共享舱位。
一艘船可以用作很多船司,前提是同条共享航线,共舱船的本质是一家或多家船司,为了减低船舱的概率,一艘船使用一艘船,提升满载率。每个船司都有一部分舱位。
船司挑选共舱是为了增多航班,提升物流运输范围品质,减短物流运输时间,控制成本。充分运用闲置船舶设施,提升积载率,提升收货能力。
9. 现存的航运联盟是不是垄断组织
国际航道的规则有十四条如下:
在国际河道上实行自由通航,指:
1.一切船只、木筏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有权在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通行,但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沿岸国制订的补充规定和实施条例。这些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
2.使用者有权利用水道以及第一条第2款第(1)、(2)段所提到的工程设施,包括运送货物。
第三条
在同一条国际水道上,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和船舶(包括江轮与海船)有关直接和间接航行事宜应遵照国际法享受完全平等待遇。
特别是,不能因其航程起点和终点,港口或航线等原因,或是在出入国际水道前后在途中使用的仓库或其他设备而加以区别对待。
在国际水道上,不准许在航行方面以及在利用公共港口及其他设施、工具方面有任何垄断或特权。
如果一国认为有必要对其管辖下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和货物适用国家对海上沿岸航运同样的限制时,不能因此使其他船舶在河上停止航行。
第四条
在国际水道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有船籍。
为实施本规则,所有船舶的船籍应根据其注册地确定。
凡是没有出海口或通向国际水道出口的国家,注册地只需在其境内即可。
第五条
在国际水道的可航河段及其出口处,除为维持可航条件或改善航道而对所提供的服务按给予报酬性质而交纳的税金外,不得征收其他捐税。
计算这类航行税的征收额应该完全用于支付实际开支费用,在确定税率时不需要查对船上货物。
第六条
各沿岸国可以因使用其港口设备及工具而收取税,但税率应划一并符合建造、维修和运转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七条
在国际水道或其港口的某个部分,如果不是免费提供有利航行的公用设施,则应该公布税率,并且不得超过费用合理的标准。
上述规定适用于领港、报警、拖驳、拖曳和水闸启用。
第八条
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尽可能不延迟航行。
在界河段通行免税并免除一切手续,以防止走私和保护公共卫生;在河口和其他河段通行时的手续应由沿岸国共同决定。
在国际可航水道上的港口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应由港口所有国的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一切船舶享有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规则对于港口征收的进出口税,除非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性而作例外处理,规定不得高于该国其他边界海关对同一发送地和目的地的同一类货物所征收的税率。
各沿岸国保持制订税率的自由以及采取有利于保护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措施,但应尽可能维持航行自由和平等待遇。
在本规则所指的水道上,不得因个别船员或旅客违反海关规则而对船只加以没收。
第九条
沿岸国之间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特别是关于人员和物资的数量。同航行有关的国家应保证统一实施上述规章制度。港口的治安和开发仍属于所在国家的专管权,但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各沿岸国在其境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治安和检查措施对使用可航水道做出规定以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2.在修建桥梁及其他有关航行的设施时采取有利于维护航行的措施;
3.有关维持和改进可航水道、浮标和信号装置的措施。
凡有必要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应事先达成协议,以保证在航行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技术制度,尊重本规则的规定,统一执行有关设立、征收和分配航行税的规则,并解决河流不同用途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一条
沿岸国在设立审理航行纠纷的法庭选定地点时应考虑航行的需要。这类法庭的程序应力求简化。
第十二条
在河段上实施的治安和航行条例适用于在本段航行的军舰和非商业性的公务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各项规定除适用于上条所指的船舰外,还适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船舶和国家租用或征用的船舶。
第十四条
本规则签字国有签订专门条约采用更有利于航行的制度的自由。
10. 什么是航运联盟
thc不是船公司联盟。thc是指码头操作费用的英文缩写。
THC在海运中当商品销往国外客户时,需要⽀付本国的码头操作费⽤。根据每个国家的情况不同,船公司不同,对THC费⽤的收取也有所不同。
事实上 THC费⽤是国际船东为了增加收⼊,通过船公司统⼀附加到我国出⼝者⾝上,在早年将此费⽤从国外带到中国,⽬前出⼝集装箱中,THC费⽤为必须⽆条件⽀付给国际船东的⼀项费⽤,在FOB贸易下,由出⼝⽅⽀付THC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