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2021年具体开海捕捞时间要看当地发布的政策,比如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政策表示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开海时间是9月2日0时,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开海时间是9月17日0时起,各地开海捕捞时间如下:
1.2021广西什么时候开海捕捞?
根据广西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2021广西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7日0时起,届时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可开海。
2.2021年北海几月份开海?
根据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2021年北海开海时间是7月1日0时起,届时北海市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开海。
3.2021海南什么时候开海捕捞?
根据海口市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表示2021海南海口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7日0时起,届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均可捕鱼。
4.2021天津什么时候开海捕捞?
根据天津市西青区2021年禁渔期通告,表示天津市西青区开海捕鱼时间是8月1日0时起,届时西青区辖区内独流减河、子牙河等主要河流的干、支流,位于上述河流之间独立入海的小型河流和人工水道,以及主要河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可开海。
2.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最新
各地禁渔区划定如下:
1.2021北京禁渔期
北运河等179条河流全年禁渔;密云水库等40处水库、湖泊4月1日0时至9月24日24时禁渔;官厅水库4月1日至8月15日禁渔。
2.2021上海禁渔期
从2021年2月16日12时开始至5月16日12时结束。禁渔范围为嘉定区管辖所有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都是禁渔对象。
3.2021广东禁渔期
(3.1)河源市
从河源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河源市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禁渔。
(3.2)梅州市
3月1日起,梅州市实施2021年韩江、梅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禁渔水域范围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3.3)广州市
从2021年3月1日0时开始至6月30日24时结束。禁渔范围为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4.2021山东禁渔期
东营市 从4月1日12时开始至6月30日12时结束。除了娱乐性垂钓之外,在禁渔禁渔期内,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具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
5.2021河南禁渔期
(5.1)周口市 淮阳区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开始实施禁渔。禁渔范围为全区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自然水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
(5.2)巩义市从2021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开始实施禁渔,在黄河干流、13条支流和3个主要湖泊,禁止所有捕捞类型生产作业,巩义市农委也已开始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检查。
(5.3)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洛阳黄河流域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禁渔期,全面禁止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切实有效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6.2021四川禁渔期
四川省 马边县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为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禁止一切娱乐性垂钓行为。
7.2021陕西禁渔期
现从2021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禁渔区为渭河、灞河、沣河、黑河、浐河、涝峪河、泾河、潏河、石川河、清水河;500亩以上的所有天然湖泊和水库;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库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峪河秦岭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2021广西禁渔期
恭城自2021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开始实施禁渔。禁渔范围为恭城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所有自然水域和库区。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9.2021湖南禁渔期
2021年1月1日起湖南省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行“十年禁渔”。
10.2021福建禁渔期
根据《福建省 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福州禁渔时间为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水口库区闽清境至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包括乌龙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3. 福建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
答:正规,是福建省唯一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1.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座落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是福建省唯一一所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
2.学院占地面积600多亩,设有航海技术系、轮机工程系、汽车运用工程系等14个教学单位。开设了涵盖当今公路、海运等领域技术与管理专业及新兴的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63个专业,在校生13000多人。
3.学院其溯源最早的前身校为创办于1866年的中国近代官办第一所高等实业学堂——福建船政学堂,曾培养出如严复、詹天佑、邓世昌、陈季同、萨镇冰等众多的仁人志士和民族英雄。
4. 福建省渔业管理条例
我国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为福建省内陆水域首次实施禁渔制度,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禁渔秩序良好。
5.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具体如下: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6.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海洋与渔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与名录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科学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采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湿地保护名录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三条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当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
(一)典型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本省特有湿地类型的区域;
(二)定期栖息有五千只以上野生水禽,或者某一种(含亚种)野生水禽数量占全球总数的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野生水禽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
(三)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物种或者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球该种群数量的千分之五以上的湿地;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五)对水生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六)支持特有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湿地;
(七)处于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江河源头及其他重要水源地的湿地;
(八)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并适宜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者野生植物生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六百公顷的湿地。
第十五条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经征求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生态效益补偿等问题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湿地的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示区界,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具备设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重要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鼓励其他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利用湿地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省级湿地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新建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划定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经批准设立后,其性质、名称、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进行湿地保护相关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方案实施,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社区共管、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八条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环保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三)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
(二)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四)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五)引进外来物种;
(六)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沿海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红树林的人工种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回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更新湿地资源数据信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资源评估、生态修复,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政府网站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播放或者刊登湿地宣传的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内容,提高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志愿者参与湿地保护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第四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向有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的;
(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或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省级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
(二)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
(三)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
(四)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
(五)擅自放牧、烧荒或者砍伐树木的;
(六)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
(七)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八)擅自移植、采伐红树林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揭取草皮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未开展恢复建设工作的,由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为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单位承担,并处所需补建费用的一倍至三倍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采摘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7.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泉州市海域捕捞渔船休渔作业的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须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对于严格在5月1日至8月16日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严格规范管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还将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 福建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上级管理部门分为两类:
一、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是省政府。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又分为两个:
1.国家自然资源部。
2.农业农村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海洋局的历史变革: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将国家海洋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2.将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3.将国家海洋局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海洋局。
9. 福建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农业部规章目录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
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
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
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
7.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9.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0.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
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3.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1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
15.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7.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8.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19.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
2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
21.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2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2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27.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
28.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
29.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0.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
3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3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5.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0.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41.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42.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4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7.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50.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
51.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52.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5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
54.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55.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5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5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6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6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6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6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7.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
68.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
69.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
7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7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
76.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7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
7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79.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80.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81.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82.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8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8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
8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
8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8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
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9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9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9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
9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9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98.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99.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00.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01.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0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
10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
10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10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107.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
1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0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110.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11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11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114.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
11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1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11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18.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
12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12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12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12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2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125.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
12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
12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12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
13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13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13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13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13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
13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
1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
138.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
139.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
14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4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14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
14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14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1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46.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
148.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149.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
15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15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
2.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1990年11月10日农(渔政)字第18号)
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
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
6.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
7.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
8.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
9.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公布)
10.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
11.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
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
1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
14.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
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
1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
17.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
18.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
19.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
20.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1.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纳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公布)
2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
24.农业部关于对渔业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2001年3月2日农渔发〔2001〕6号)
25.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
26.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公布)
27.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
2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
30.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公布)
3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
32.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农发〔2001〕6号)
33.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号)
3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2002年1月17日农农发〔2002〕2号)
35.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
36.农业部关于印发《长江刀鲚凤鲚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2月8日农渔发〔2002〕3号)
37.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5日公布)
39.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
4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停止受理克百威等高毒农药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撤销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2002年4月22日公布)
41.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
4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公布六六六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2002年5月24日公布)
4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农农发〔2002〕10号)
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
45.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农渔发〔2002〕22号)
46.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公布)
47.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农渔发〔2003〕1号)
48.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274号(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强化杀鼠剂的管理)(2003年4月30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52.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
53.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2003年7月18日公布)
5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农农发〔2003〕14号)
55.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
56.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10月8日农农发〔2003〕17号)
57.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03年10月28日农业部通告第2号)
58.农业部关于将北太平洋鱿鱼钓渔业纳入远洋渔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8日农渔发〔2003〕42号)
59.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
60.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三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3年12月30日公布)
6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
62.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
63.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
64.农业部公告第374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公布)
65.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
66.农业部关于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通告(2004年6月15日农业部通告〔2004〕3号)
6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
68.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
69.农业部关于印发《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0日农渔发〔2004〕19号)
70.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71.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7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7日农牧发〔2005〕1号)
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7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
75.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
76.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
77.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
78.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公布)
7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2005〕16号)
80.农业部公告第525号(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2005年7月27日公布)
81.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农机发〔2005〕7号)
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05年8月29日公布)
8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
84.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
8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0月25日农机发〔2005〕9号)
8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
8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
88.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
89.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
9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
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
9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
9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2006年4月4日公布)
94.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
95.农业部公告第657号(调整农药续展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2006年5月29日公布)
9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
97.农业部公告第671号(对含甲磺隆、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2006年6月13日公布)
9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
99.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
100.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公布)
101.农业部公告第739号(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2006年11月8日公布)
10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
103.农业部公告第747号(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2006年11月20日公布)
104.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
105.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
10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2007年1月16日农办渔〔2007〕7号)
107.农业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赴境外作业渔船监督管理的通知(2007年2月1日农渔发〔2007〕4号)
108.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公布)
10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
110.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公布)
111.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2007年4月30日农渔发〔2007〕11号)
112.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7年5月28日公布)
11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
1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年8月3日农办渔〔2007〕63号)
115.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
116.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公布)
1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
1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
1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
120.农业部公告第944号(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2007年12月8日公布)
121.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农药名称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6号(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3.农业部公告第948号(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2007年12月12日公布)
1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125.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
12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14日农机发〔2008〕1号)
12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
12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
12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
130.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
1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08年7月19日农办渔〔2008〕44号)
132.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1日公布)
133.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
134.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
135.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公布)
13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
137.农业部公告第1132号(规范卫生用农药产品使用香型的管理)(2008年12月25日公布)
138.农业部公告第1133号(加强矿物油农药登记管理)(2008年12月25日公布)
13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14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14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公布)
142.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9年2月3日公布)
14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
144.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2月23日农渔发〔2009〕4号)
145.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公布)
146.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号(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做出补充规定)(2009年2月25日公布)
147.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2009年2月27日农业部通告〔2009〕1号)
148.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149.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农渔发〔2009〕9号)
150.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15日农农发〔2009〕2号)
151.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
152.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5日农渔发〔2009〕15号)
15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6日农办渔〔2009〕37号)
154.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公布)
155.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156.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157.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158.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公布)
159.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公布)
1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农办渔〔2009〕90号)
161.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16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农办渔〔2009〕126号)
163.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09年12月31日公布)
16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
16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6日农办渔〔2010〕34号公布)
166.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日公布)
16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
16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鱿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农办渔〔2010〕70号)
169.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3日农渔发〔2010〕26号)
170.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171.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0年8月4日公布)
17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
17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金枪鱼渔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30日农办渔〔2010〕93号公布)
17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2010年9月2日农渔发〔2010〕36号)
175.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
176.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
177.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
178.农业部关于试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2010年10月12日公布)
17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将向日葵黑茎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出口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输华向日葵种子产地没有向日葵黑茎病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证明)(2010年10月20日公布)
18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
181.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29日农渔发〔2010〕41号)
182.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487号(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2010年11月22日公布)
183.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公布)
18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
185.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2011年3月11日农业部通告〔2011〕1号)
186.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农牧发〔2011〕4号)
187.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农医发〔2011〕12号)
188.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禁限用措施)(2011年6月15日公布)
189.农业部公告第1571号(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2011年6月17日公布)
19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00号(将木薯绵粉蚧和异株苋亚属杂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11年6月20日公布)
19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10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农办医〔2011〕47号)
192.农业部公告第164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1年9月6日公布)
193.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9日农渔发〔2011〕28号)
19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
195.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196.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
19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198.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公布)
199.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2011年12月15日公布)
20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禁止进口德国、新西兰油菜茎基溃疡病菌寄主植物种子)(2011年12月21日公布)
201.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调整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2011年12月29日公布)
202.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公布)
203.农业部关于调整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通告〔2012〕1号)
20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12年1月13日公布)
205.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
206.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草甘膦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公布)
207.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百草枯管理措施)(2012年3月26日公布)
208.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公布)
20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831号(将地中海白蜗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12年9月17日公布)
210.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211.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212.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21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902号(将白蜡鞘孢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暂停从白蜡鞘孢菌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引进白蜡属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2013年3月6日公布)
214.农业部公告第1935号(进口鱼粉级别变更)(2013年5月6日公布)
215.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216.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217.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218.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公布)
219.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13〕1号)
220.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通告〔2013〕2号)
221.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2013年12月9日公布)
222.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
223.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公布)
224.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2013年12月23日农业部通告〔2013〕3号)
225.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226.农业部公告第2061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2014年2月14日公布)
227.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公布)
228.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公布)
11. 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细则
1.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
⑴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设定油补综合调整系数,并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详见《2015-2019年度国内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附件12)。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⑵《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主作业类型油价补贴标准进行核算。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的,按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核算油价补贴标准;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或漂流三重刺网的,按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或漂流三重刺网核算油价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