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灯光围网渔船视频(最新灯光围网渔船)

2022-12-14 15:42 点击:89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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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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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类对于鱼类的需求越来越高,这就促进了捕鱼业也的发展。

拥有又大又先进渔船无疑是增加鱼产量的最重要的因素,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先进的渔船是荷兰的贝尔塔斯渔船,是一款以拖网形式捕捞鱼的渔船,一次可捕鱼1500吨,可同时供100万人食用,它的船体排水量达到了上万吨。渔船内更分布着数十层拖网构造的渔网,每一层都可以捕捞二三十吨渔获。最值得一提的是,渔船上还配备了一座可放600吨渔获的冷冻仓库,这艘船就花了4亿多元。当然,这么大而先进的渔船对于鱼类来说,无疑就是个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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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工资高是真的,但是卖命钱!要三思而行啊!

有报道说:

“年薪9万元到40万元,工资按月发放,全年出海8个月,照常发放12个月的工资,包吃住。”春节刚过,各个船务公司就迫不及待地抛出高薪招聘船员,但高工资难觅好船员,海洋捕捞生产春节后也遭遇了用工荒问题。

“远洋船员还可以,近海船员太难招了。”荣成市金桥水产有限公司的苏经理告诉记者,他们正招聘船员。公司提出的条件很优越:新船员第一个月保底工资6000~7000元,以后工资每月平均8000~9000元,另加分红提成奖金,年薪可达到8~45万,合同签一年,有三个月带薪休假,公司免费给船员提供食宿……但招聘结果还是让他“很头疼”。“我们招200人,从2月20日开始招聘,截至24日,大约有100人报名。”他们通过往各大招聘网上发招聘启事 、熟人介绍、贴宣传广告等各种方式招收,从招聘数量来看还算可观,但都是冲着远洋渔船来的。“一听是近海作业,都不干。”苏经理说,远洋作业的工资平均比近海作业每月多2000元左右,大家都觉得远洋赚得多,所以都报远洋作业,近海捕捞的船员反而难招。

2月21日,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的数据显示,春节过后,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也遭遇了用工荒问题,有的渔船还未招收到合适的船员,没法出海作业生产。船员工资也比去年大幅升高,一般船员年工资由去年的5万元左右,提高到今年的6万元左右,涨幅达20%。部分临时用工一般工人工资350元/天,职务船员上涨到6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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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灯光围网渔船图解

流网渔船和拖网渔船基本上都差不多,无论是拖网船,流网船结构,大小,抗风浪能力,马力大小,两者之间相差无几,但是捕捞许可证及各渔船证件必须办齐,各类救生,消防设备齐全。唯有不同就是拖网和流网作业流程不一样,拖网是把沉入海底,靠船上马达推动拖网船前走,鱼网跟着渔船前行而扑鱼,流网渔船把网撒在海里,鱼网展开,等鱼闯在鱼网上,也叫守株待鱼,所以说流网,拖网就是作业流程不同而已,其它相差无几。

6. 灯光围网渔船多大?

钓具渔船可以。

5月1日12时,福建省进入伏季休渔期。根据福建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休渔作业的对象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休渔时间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界线,分为两个时段: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有3个——8月1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网作业)、8月16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9月16日12时(剩余作业);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7. 灯光围网渔船英文

鱼塘水面不能种菜。

1、鱼塘是指捕鱼或养鱼的地方,特指鱼围塘的内部间格或圈住鱼的围网。一般理想的池塘,要求面积较大,池水较深,光照充分,水源畅通,水质肥沃,交通方便,以利于鱼类的生长和产量的提高,并利于生产管理。

2、词语解释

词目:鱼塘

拼音:yútáng

英文:[fish pond]

释义:捕鱼或养鱼的地方,特指鱼围塘的内部间格或圈住鱼的围网

注明:鱼塘既可以以天然池塘,也可人工造塘。

8. 灯光围网渔船作业视频

散养鸡舍要如何建造呢?

为了提高鸡的品质,现在很多养鸡户都采用散养的方式来进行鸡的养殖,这种方法给鸡提供的活动空间比较大,鸡每天都能够有充足的空间进行活动,散养鸡的品质比圈养鸡的品质提高了很多,创造的效益更好。在进行鸡散养的时候,散养鸡舍的建造很关健,要布局合理,因地制宜,现给大家介绍五种散养鸡舍的建设方法。

(一)简易棚舍

在放养区找一背风向阳的平地,用油毡、帆布及茅草等借势搭成坐北朝南的简易鸡舍,可直接搭成金字塔型,南边敞门,另外三边可着地,也可四周砌墙,其方法不拘一格。要求随鸡龄增长及所需面积的增加,可以灵活扩展,棚舍能保温,能挡风。只要不漏雨、不积水即可。或者用竹、木搭成“人”字形框架,两边滴水檐高1 米,顶盖茅草,四周用竹片间围,做到冬暖夏凉,鸡舍的大小、长度以养鸡数量而定。在荒山林地内搭起一定的临时荫棚,供鸡防风避雨和白天盛料盛水。值班室和仓库建在鸡舍旁,方便看管和工作。

(二)普通型

在建筑结构上,采用比较简单的方法,修建成斜坡式的顶棚,坡面向南,北面砌一道2 米的墙,东西两侧可留较大的窗户,南侧可用尼龙网或铁丝网,但必须留大的窗户。面积以16 平方米为宜,这种鸡舍通风效果好,可以充分利用太阳光,保暖性能良好,南方、北方都适用。

这种鸡舍配有较大的运动场,可以建在果园里采用半开放式饲养。鸡既可吃果园中的害虫及杂草,还可为果园施肥。既有利于防病,又有利于鸡只觅食。放牧场地可设沙坑,让鸡洗沙浴。地面平养,每平方米面积可载大鸡10 只左右,用木屑、稻草桔等做垫料;笼养、网养用木料和塑料(l 厘米*l 厘米的网目)自制。注意搭支架时,要保证鸡只自由进出、上下鸡舍休息和活动。

(三)塑料大棚鸡舍

塑料大棚鸡舍就是用塑料薄膜把鸡舍的露天部分罩上,利用塑料薄膜的良好透光性和密闭性,将太阳能辐射和鸡体自身散发的热量保存下来,从而提高了棚舍内温度。它能人为创造适应鸡正常生长发育的小气候,减少鸡舍不合理的热能消耗,降低鸡的维持需要,从而使更多的养分供给生产。塑料大棚鸡舍的建造,棚舍的左侧、右侧和后侧为墙壁,前坡是用竹条、木杆或钢筋做成的弧形拱架,外覆塑料薄膜,搭成三面为围墙、一面为塑料薄膜的起脊式鸡舍。

墙壁建成夹层,可增强防寒、保温能力,内径在10 厘米左右,建墙所需的原料可以是土或砖、石。后坡可用油毡纸、稻草、秫秸、泥土等按常规建造,外面再铺1 层稻壳等物。一般来讲,鸡舍的后墙高1 . 2~1 . 5 米,脊高为2 . 2~2 . 5 米,跨度为6 米,脊到后墙的垂直距离为4 米。塑料薄膜与地面、墙的接触处,要用泥土压实,防止贼风进入。在薄膜上每隔50 厘米,用绳将薄膜捆牢,防止大风将薄膜刮掉。棚舍内地面可用砖垫起30~40 厘米。棚舍的南部要设置排水沟,及时排出薄膜表面滴落的水。棚舍的北墙每隔3 米设置l 个1 米*0. 8 米的窗户,在冬季时封严,夏季时逐渐打开。门应设在棚舍的东侧,向外开。棚内还要设置照明设施。

(四)开放式网上平养无过道鸡舍

这种鸡舍适用于育雏和饲养育成鸡、仔鸡。鸡舍的跨度6 ~ 8 米,南北墙设窗户。南窗高1 . 5 米,宽1 . 6 米;北窗高1 . 5 米,宽1 米。舍内用金属铁丝隔离成小自然间。每一自然间设有小门,供饲养员出入及饲养操作。小门的位置依鸡舍跨度而定,跨度小的设在鸡舍内南或北一侧,跨度大的设在中间,小门的宽度约1 . 2 米。在离地面70 厘米高处架设网片。

(五)利用旧设施改造的鸡舍

利用农舍、库房等其他设备改建鸡舍,达到综合利用,可以降低成本。必须做到通风、保温。一般旧的农舍较矮,窗户小,通风性能差。改建时应将窗户改大,或在北墙开窗,增加通风和采光。舍内要保持干燥。旧的房屋低洼,湿度大,改建时要用石灰、泥土和煤渣打成三合土垫在室内,在舍外开排水沟。

五种散养鸡舍的建设方法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这五种散养鸡舍各有各的优点,也各有各的缺点,因此大家在建造散养鸡舍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建造出合格、合理的散养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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