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船舶污水排放规定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 内河船舶污水排放规定最新
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五是在航船舶保证安全航速。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常核定船位,通过VHF加强与周边船舶的联系,必要时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等安全水域锚泊,以免受大风浪影响船舶偏航,导致倾翻、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锚泊期间应急值守。船舶在锚泊期间,保持高频守听,AIS设备正常开启,加强对救生设备、锚泊设备及系泊设备的全面检查。如遭遇强风天气时,应松出足够长度的锚链,汛期锚泊时抛双锚;机舱备好主、辅机,随时用车舵配合抗风,用车时要注意保持船头顶风,切忌横向受风。
七是强化装卸作业应急处置。在港作业船舶,特别是进行怕水湿货物装卸作业或危险货物作业船舶,应及早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雷雨大风来临先兆,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及管线阀门,拆开与码头连接的装卸装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是时刻关注船员人身安全。船员应尽量待在生活处所内,不要在甲板等室外随意走动,如确需到开敞甲板,必须多人同行,同时做好人身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派专人盯守,在发生意外时能第一时间施救。船员在机器处所时,要特别留意抓好扶手,避免船舶摇晃引起的失足受伤。
3. 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绝对不可以!
1。琼州海峡属于遮蔽航区!而你所说的自卸运沙船为有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部门颁发适航证书而内河船标明不能在海上航行。如果到海上要申请海船适航证书。否则就是超航区,要被海事部门扣船的。
2。内河船的船舱多数是开口的,而海船要求的货仓是风雨密的,开口船到海上会因为风浪而沉没。3,内河船和海船的各种通导设备,航海仪器要求均不同,不能适应海上长距离通讯的要求,不同的地方还有很多,包括船舶上层建筑的受风面积,防污染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等均达不到海船的要求。呵呵,其实楼上说可以了!我就补充了一点点!
4.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规定
一、使用油水分离器应由三管轮专人操作,进行排放前需先征得驾驶员同意,注意是否在许可排放的海域,并且监视海面有否明显油迹。
二、油水分离器使用前应注满清水,打开顶部的放空气阀、上排污阀和高位检验旋塞,驱逐分离器内空气,直至水从这些阀中流出后将其关闭并停止注水。
三、起动污水泵前打开舷外排出阀,检查自动排污阀和应急操纵手轮是否处于正常位置。如有气动装腔作势置应接通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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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动污水泵,油水分离器投入运行。正确操作油水分离器,保持工作压力力0.2-2.25Mpa,加热温度60-70℃(县体参数可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
五、注意避免分离器超负荷。经常检查低位检验旋塞,发现有油流出应立即排油,检查出水口水样,若发现可见油迹应停止分离器工作。
六、排放完后,停用前应引入海水继续运行15分钟以清洗油水分离器和监控装置,防止被油污堵塞和污染,并注满清水。
七、停泵后关闭油水分离器进、出口阀,避免筒内充满的水泄漏,减少内壁氧化腐蚀。
八、每次使用油水分离散器后,由三管轮报告轮机长,并由轮机长负责记入《油类记录簿》。
5. 内河船舶污水排放规定标准
因货物的残留物,所以含有货物残留物的船舶洗舱水不能直接向内河水体排放的,船舶将此类洗舱水收集到特定的舱室,待有条件时交付给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码头接收设施,合规处置后按相应排放标准排放。
6. 内河船生活污水排放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7. 内河船生活污水处理规定
优点
便于雨水收集运用和污水集中处理排放,最大好处就在于能够提升污水处理功率,节省污水处理成本。
经过分流后,可 直接排入城市内河,经过天然沉积,即 可作为天然的景观用水,也可作为城市市政用水。同时,雨水经过净化、缓冲流入河道,能够 提高地表水的运用效益。
缺点
没有缺点
8. 内河船舶污水排放记录表
1、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2、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内河船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按照《04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3、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免除学历要求。其他情况学历要符合《04规则》要求。
4、内河一等船长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甲类一等大副的考试、评估。
9.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对污油污水的处理。油水分离器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进行处理,船上的粪便柜进过投药后对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使之满足排放标准。
另外,船上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其他防污应急设备,如便携式水泵、塑料铲、扫把、吸油毡、油桶、化油剂、木屑等等。
小的方面来说,船舶各种设备底部的集油槽、甲板上泄水口的塞子等等,都属于防污设备。
10. 内河船舶污水排放规定文件
其他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办理要求有哪些?
1、油库、加油站里总容量 2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是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项目,没有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的项目,排污许可证实施年限为:2020 年。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类别是:无。
2、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里单个泊位 1000 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 1 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的是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项目,没有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的项目,排污许可证实施年限为:2020 年。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类别是:无。
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机关是哪级?
排污许可证实行省、市分级核发,环保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其余已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含由省生态环境厅发证的省重点控制排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局核发。
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许可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其他要求是什么?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由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信息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