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箱子落水(上海集装箱沉海)

2022-12-08 14:09 点击:257 编辑:邮轮网

1. 上海集装箱沉海

他从海底生还

一个普通船员,随着沉船落在海底,苦熬125小时,竟然出现奇迹——

张书通被困海底125小时得救生还,有人说是个奇迹;然而,更为震撼人心的是创造这一奇迹的人们。

黄 海 沉 船

6月18日,黄海大雾弥漫。

这种海上大雾,叫“平流雾”,是海洋的“瘟疫”。它不仅使海面能见度不到二海里,而且能使雷达失灵。

12点35分,正在青岛海区胶州湾海面作业的天津航道局“津航浚102号”万吨挖泥船,大雾中突然被一个疾驰而来的庞然大物——“鲁海15号”集装箱货轮撞翻!

船身在震颤中迅速倾斜下沉!

机敏的电报员立即向青岛、向天津、向北海发出紧急求救信号。

哪料到,倾斜的船体像炒勺翻扣那样,疾速向海底扎去。电报员和一些船员来不及穿救生衣,就被甩入大海。

正在海面上捕捞作业的“鲁捞渔716”船,闻讯第一个驶向出事现场。只见落水的102号船船员们在海水中点点散散地拼命挣扎着。有时,一层海浪打过来,把他们卷进去,复又飘上来,又打下去,个个危险万分。“鲁捞渔716”船员们奋力抢救,费了很大劲,才营救上20名落水船员。

浓雾越来越大,天水一色,什么也看不见。渔船继续艰难地在海面上搜索。突然不远处漂过来一个人。船长吕良桨和大副吕良喜甩出打有活结的绳套,把落水人拉了上来,一看,此人脸色苍白,口吐白沫,肚子鼓得老大。是“102号”船长刘文强。吕良桨立刻命几个渔民轮流给他做人工呼吸。当轮到第四个人做人工呼吸时,刘文强终于“呀”的一声,吐出了胸膛中最后的溺水。然后,很快把他和其他遇救船员用救护车送往青岛港务局医院。

12时50分,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作战指挥部接到“请求海军火速救援”的电话。

13时20分,北海舰队派出被中央军委授予“英雄救捞大队”称号的“北救164”潜水工作船,奔赴出事海域。这艘潜水工作船曾抢救和打捞过50余艘国内外沉船。当他们抵达现场时,102号船只露出一点船尾舵和推进器,而且,还在缓缓下沉。 潜水中队队长李俊文急忙跳到沉下去的船底上,用一把铁扳手,用力砸船壳,叩问船内是否有人?在海浪涛声中,他似乎听到船内有人敲击回答。

船还在下沉,潜水员马立水迅速潜入海水中。他在沉船外,拔出潜水刀,“当当当”敲击船体。然后,侧过身来,将头盔紧贴船体,细听船内有没有反响。这样敲了许久,无任何回音。他又游到沉船尾轴处,用10多公斤重的潜水鞋“咚咚”猛踢船体。突然,意外地从沉船深处传来微弱的两下回音:“当!当!”

这两响微音,立即触动了马立水周身的神经。他怕自己听错了,又“咚咚”猛踢了两脚,仔细一听,又传来两声微弱的回音:“当!当!”他再次猛踢了一下,再次传来三声回音:“当!当!当!”

片刻,马立水周身血液都要沸腾了!他立刻用潜水电话向岸上大声报告道:“有活人!有活人!”

北海舰队首长立即命令:“增加援救力量,尽快救出海底活人!”

然而,所有的救援措施在船体下沉时是无法实施的。16名潜水员眼睁睁地看着无情的大海完全吞没了102号船。 这时,雾没散,天又下起雨。茫茫的大海上,雨点一阵紧似一阵。一会儿,山东省副省长李春亭率省交通厅负责人赶来了。

过了一会儿,青岛市市长俞正声赶来了。

又过了一会儿,海军北海舰队司令员马辛春中将、参谋长姜可续少将赶来了。

当天夜里,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马占鳌、国家交通部有关负责人相继从天津、北京赶来了。

他们在现场的岸上临时成立了海上救助指挥部,组织了20多艘救援船,在出事现场及其附近反复进行了十几次搜索,在海面又救起10名船员。连同“鲁捞渔716号”船搭救的,共救出31名落水船员。这就是说,“津航浚102号”船39名船员中,8名失踪了。那么,扣在沉船舱中还有几个人呢?

海上救助指挥部的同志彻夜未眠,经研究决定:潜水搭救沉船内的遇险者。

海 底 寻 人

说起海底救人,谈何容易?!

102号沉船是一艘庞大而结构复杂的万吨级工程船。它翻扣海底,船内空间位置颠倒错位,通路统统堵塞,幸存者呆在哪里?即使探知他在何处,又怎能找到?

如果找到了幸存者,又怎使他不致被水溺死而安全地穿过23米深海上岸?

根据世界海难救助史记载,在深水蒙难3天者,救上岸来,无一生存。退一步讲,即使死不了,由于精神的崩溃,亦会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或由于血液含氮严重过量而造成高位截瘫残废。

难题困扰着前来营救的人们!

又一个不眠之夜。海上救助指挥部根据沉船状况、海水流速和气象情况,制定出一套抢险救人的方案:第一步清障找人;第二步请各方面专家共同研究稳妥的出水方案;第三步研究国外有关资料,做好时间短又安全的治疗抢救准备。

目前,最紧要的是找到沉海的船员。

雾茫茫,雨霏霏。在风浪滔天的海面上,清障找人的潜水战斗打响了。

每一次下潜,潜水员都面临着一次生与死的考验。

潜水中队长李俊文身先士卒,第一个潜入海底,在湍急的水流中,奋力游动,向沉船靠近。

他顺着船体探摸着,突然摸到了机舱门。黑暗中,他的眼睛一亮,凭经验发现了气垫层。

气垫层,是指物体在水下由于压力关系形成的一定空间。102号船突然180度翻扣,形成了较大的气垫层,如同突然把空杯子扣入水盆中会出现短时间未进水的空气层一样,可以为幸存者提供喘息之机。

有气垫层,就可能有幸存者。这一发现使李俊文惊喜万分,他忘记了自己拖带的沉重供气管,在机舱门口,杂乱的堆积物卡住了供气管,使他突然进出不得。挣扎中,他的潜水电话线又被割断,无奈,只得返回水面。

气垫层内是否有人?李俊文为自己未能进去看个究竟而后悔不已,上船后,竟趴在床上失声痛哭。

潜水中队政委殷书华又带领4名潜水员下去了。

翻扣倒置的沉船内,不仅黑咕隆咚,而且船里仪器物件都在水中堆积移位,有的铁管倒悬,像一把把悬挂的利剑;有的设备、家具垒罗,堵塞了门窗、通道……每前进一步都十分艰难。他们在黑暗中,凭着微弱的冷光管的灯光,钻到这儿,钻到那儿,到处寻找着遇难的弟兄。

突然,一名新战士的潜水服被角铁割破了,海水立刻灌进来,他呛了两口水。殷书华赶快指导着那位战士自救出水。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潜水员们心如火焚。要摸遍上千平方米的船舱,他们干一个月也完不成。他们只好暂时上来。

这时,从天津赶来的102号船轮机长凭记忆画出船内各机舱位置图及管路。指挥部决定:先攻辅机舱!

潜水员又下水了。按潜水规定,一个潜水员在24小时内只可下潜一次,20米深处一次下潜时间不能超过90分钟,这是国际潜水极限。然而,我们的潜水员们下潜时间,都超过二三个小时。

3天3夜的轮翻下潜,潜水员已处于极度疲乏当中……

20日20时30分,副中队长娄仁庆穿着75公斤重潜水衣,又一次潜入沉船。他一边清理乱七八糟的“路障”,一边拖带着几十公斤重的供气管和信号绳,在漆黑的船舱中艰难地挪动着。

3个小时过去了,他终于打开了通往机舱的路,又是一阵紧张的搜索,他从水下报告:“辅机舱内没有人!”

负责监听的潜水员也报告:“船内敲打声听不见了。”

具体负责这次救援工作的北海舰队中校大队长李振山的心,一下子收紧了。海底情况瞬息万变,会不会是幸存者精神崩溃,出了什么意外?他看了看表:已是21日凌晨3时55分,102号船翻沉已经60多个小时了。

生 死 搏 斗

正当潜水员舍生忘死寻找幸存者时,一个顽强的幸存者,正在23米深的海底沉船内进行着生与死的搏斗。

这个幸存者叫张书通,37岁,是102号船的电工。

6月18日中午,张书通正在船上休班睡觉,撞船的巨响把他从睡梦中惊醒,他马上飞奔自己的岗位——主机舱,在船倾沉的那几分钟里,他关上水密门,又关好浮力舱。

此时,他已无法进房间取救生衣了,便抓住走廊的栏杆向外走,一把没抓住,被轰然涌进来的海水冲走了……

不知过了多少时间,他醒过来,周围一片漆黑。是命运的安排?还是求生的本能?他发现自己双手紧紧地抓住一根管子,脑袋正好露出水面。他赶紧顺着管子爬到铁架子上,浸泡在海水里的身体冻得瑟瑟发抖,于是便摸到一盘水龙带,缠在身上取暖。

从不远处传来的空气瓶“吱吱”漏气的声音,他判定自己又回到了主机舱。

这里,曾经是他那么熟悉而且热爱的地方,现在却变得如此陌生、恐怖,脚下是海水,水面浮着厚厚一层机油,仿佛随时要张开黑乎乎的大口将他吞噬;周围,没有一点光亮,除了他坐着的铁架子,他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可以依靠。平生,他第一次强烈地体味到“孤独”二字的滋味。

人类特有的求生愿望支持着他。“我要让外边的人知道我还活着!”他脱下脚上带有铁头的大头鞋,在船壳上猛敲:“当!当!当!”鞋敲坏了,他又摸到6根电焊条扎成一捆,不停地“当当当”敲着。

陪伴他的只有寒冷、黑暗、饥渴!

敲了停,停了敲,60多个小时过去了,张书通又饿、又累、又冷、又困,但死亡的恐惧使他不敢睡觉。他多么希望能有一团火,一束光亮,或者隔着海水看一看星星,但这根本不可能,周围是无尽的黑暗。

“难道我就这样死去了?我才37岁,生命的火焰正旺的时候,还有多少事要做啊!”他想起温柔的妻子,心里一阵酸痛。

结婚10来年,自己奔波于海上,把孩子、老人,全都推给了她,没有尽到丈夫的职责。他又想起儿子,可爱的小顺顺……他不禁喃喃自语:“不!我不能死!”

当他听到船体外传来回击声时,崩紧的心稍轻松一些:“外边的人一定会找我,这声响就是对我的呼唤!”他在船上学过自救常识,以前又爱看航海杂志。现在,这些知识都有用了。他用力憋住尿,减少热量流失……

希 望 之 光

3天3夜,他坐在铁架子上,没进一滴水,没吃一粒米,也不敢打一个盹儿,那捆电焊条还攥在手里,然而再没有举起它的力量……

正当张书通在海底苦苦等待的时候,素有“水下探摸专家”之称的士官任海明,乘潮汐中最后一次潜水机会,又潜入海底。

沉船内可以容人的各个房间和部位都被找遍了,现在只剩下主机舱。

任海明顶着激流奋力潜入沉船,在船的“天花板”上一点一点往前挪蹭着。他爬过外走廊,蹭过内通道,漆黑的船舱没有一点声响,只有他碰到路障的“叮当”声。他手中举着的冷光管,在水下发出蓝莹莹的光。

突然,他被绊了一下,借冷光管微弱的光亮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具横卧在地的尸体,被一堆仪器压住了。任海明把杂物仪器清理干净,看看遇难者再无生还的希望,又继续往前摸。

此时,他头晕腿麻,再也拖不动身后的供气管了。他只想躺一会儿,歇一下……

“幸存者在等着我。”他咬咬牙,一点儿、一点儿地向前爬。

顺着一根铁管,他发现有梯子,顺着梯子摸过来。

“这里有气垫层!”任海明一阵高兴。

这一发现使任海明浑身又有了力气。为便于观察,他关上头盔里“吱吱”响的供气,不顾会窒息自己的危险,向前摸去。

昏沉沉的张书通,突然听到一阵“咕噜噜”的声响。在这死一般的沉寂的海底,每一点声响都给他带来生的希望,他用力睁开眼睛,在黑暗中看到不远处有一点蓝莹莹的光亮。

“快来救我!”他本能地拼命呼喊。然而,干涩的嗓子发不出一点声音。他想往亮处奔去,可浑身无力,手脚都不听指挥。

“我要让他看见我,一定让他看见我!”张书通心里明白,如果营救的人没有发现他,人们就不会再到这里来了,这是他最后的生存希望。他竭尽全力向亮处爬过去。

爬一寸,就靠近生一寸;挪一点儿,活的希望就大一点儿。他拼尽全力,终于喊出了:“我在这儿!”

任海明欣喜若狂,冷光管微弱的亮光下,他看到一个满身满脸黑乎乎的人,蜷缩在铁架子上,并传来沙哑的天津口音:“我饿……我冷……快救我出去……”

声音通过潜水电话传声器传到“北救164”船上。甲板上沸腾了。大队长李振山马上发出命令:“赶快给水下送食物!”

后甲板上一位战士喊了一声:“以命换命!救出张书通!”这句话立刻被写在小黑板上。后来,这句话竟成了潜水战士们的行动口号!

海底沉船主机舱内,任海明把信号绳固定在张书通附近的铁管上。

张书通嘴唇干裂,浑身颤抖,88小时水米没沾牙,黑暗、寒冷和恐惧的折磨,使他几乎奄奄一息。

任海明抱住他:“你要沉住气,我们马上就给你送吃的,你可得坚持住!”

张书通哽咽着:“好……好……”

任海明心如刀绞,虽然找到了张书通,却不能马上把他救出去。张书通不会游泳,更不会潜水。眼下,他已逐渐适应了深海水下每平方厘米3公斤的气压。如果此刻贸然把他带到海上,几分钟内,他适应不了上面每平方厘米1公斤气压的环境,快速的气压变化,会使他肺脏炸破。

任海明安慰了他一番,又举起冷光管查看这个支撑了张书通3个昼夜生命的环境:张书通蜷缩在主机舱翻过来的狭窄的过桥上,下面是海水,水面漂浮着35厘米厚的黑乎乎的机油。船体倾覆的刹那间,这里形成200立方米左右的气垫。看来,只要及时供给他水、食物、衣服,还可以维持几天。

任海明把手中的冷光管留给张书通,就返回水面了。

在沉船中苦苦煎熬了3天3夜的张书通,终于告别了黑暗。

500比1

海上救助指挥部还在加紧研究营救张书通出水的方案。

李振山以他十多年海上救险的经验深知:能不能把张书通救上来,张书通本人的情绪至关重要。以往的教训中,遇难者在极度绝望中精神崩溃,不能与营救者配合,而导致救助失败不乏其例。

李振山与请来的精神分析学家、海上救捞专家共同分析张书通的处境与心理状态,共同研究稳定他情绪的办法:

给水下送食物、饮水;给沉船内的张书通装上电灯和水下电话;派助理工程师王银桥专门守在电话旁与张书通聊天;潜水员们定时下潜,使张书通感到人下去很容易。

由著名海洋病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护小组,在海面上待命:我国首航南极最大的远洋打捞救生船也调来了,海军又调来6艘救生船只,50多名潜水员已做好充分准备。

在胶州湾海面上,军队、地方的500多人为海底一个船员的生命紧张战斗着!

沉船中苦熬了3昼夜的张书通,虽然还不知道这500比1的含义,但在冰冷的水下确实感到了温暖。

他伸出颤抖的手,打开潜水员送来的塑料包,里面有4块巧克力、一小壶生理盐水,还有一张纸条。

张书通喝了几口水,感到有了一点力气,小心翼翼地打开那张被海水浸湿的纸条:

“同志,我是海军的现场指挥员,我们都在这里,一定会把你救出来,希望你要冷静,听从我们指挥……李振山。”

张书通再也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泪水夺眶而出,“呜呜”哭了起来。

红色尼龙袋装的衣服又送到水下。

24伏安全电灯为他驱走了黑暗。

面包、香肠、巧克力、水,甚至报纸、杂志,一次次送到海底。

专线电话不时传来助理工程师王银桥亲切的声音:

“你不要太激动。”

“一次不要吃得太多。”

“现在你闭上眼睛休息一会儿。”

……

李振山也拿起电话机,对他说:“我叫李振山,上面很多人在救你,像你这样的情况我见的多了,救你出来很容易,你放下心吧!”

李振山虽然心里明白,以前这样的情况,还没有救出一个活的人。但是,他竭力想松弛张书通紧张的心,不得不“吹牛”。

只有经历过危难的人,才能真正体会到爱的温暖、情的珍贵。一股热流流遍了全身,张书通的生命重新注入活力。他对着话筒哽咽着:“谢谢解放军,谢谢同志们,你们不要再下来了,我听话,我能坚持住。”

相互理解、相互融通的感情,温暖了张书通,也给水面上的人增添了信心和力量。

6月23日中午,与张书通联系的专线电话突然中断,王银桥急坏了。潜水员下去一看,原来,张书通在500多人的卫护、照顾下,在23米水下感到安全和轻松,刚才他闭上眼睛,睡觉了……

营 救 方 案

找到张书通,并不等于救出他,如何让他安全出水,营救人员面临着又一道难关。

6月22日中午,山东省副省长李春亭、青岛市市长俞正声、北海舰队参谋长姜可续和交通部有关负责人、天津市交委副主任马占鳌等,再次在抢险现场召开紧急会议。

出水,对不习水性、没有潜水经验的张书通来说,绝非易事。现场营救专家们提出两套方案:

一是水下电割开洞,救人出水,这种方法简捷快速;二是顺潜水通路用接力方式引导出水,这种方式路途长,波折多。

两套方案摆在各位领导同志面前,青岛市市长俞正声同意第一方案,舰队司令部也拍来电报:“同意第一方案。”

执行命令,是军人的天职。然而此刻李振山拿着电报犹豫了。

因为,有关专家提出疑虑:水下电割会产生瞬间3000摄氏度的高温,由此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和油气燃烧怎么办?内部气体如何变化?废气进舱把张书通窒息怎么办?

生死攸关,来不得半点含糊。23日凌晨0时15分,李振山乘小艇上岸,敲响了姜可续少将的家门。

听完汇报,少将同意改变方案,然而对第二方案又不无担心。他悄悄问李振山:“你有把握吗?”

李振山回答:“有把握。”

他心想:没把握也没别的招了。

李振山随即在月光中返回现场。

出 水 时 刻

出水的时刻到了。

俞正声市长拍着李振山宽厚的肩膀,郑重地说:“现场指挥是你,所有地方船只都由你调遣,出了问题,责任不要你负,由青岛市承担!”

李振山的心头一阵热辣辣的。同志间那种由衷的信任,使他增添了无穷的力量。

他大声发布命令:“准备!”

潜水员赵春波下水,送去为不会潜水的张书通改进的轻潜水装具,并教他如何潜水,如何在水中呼吸,遇到险情怎样自救排除。

张书通学得很认真。

水面上,接力引导出水的准备停当,一切人马装备都是两套。预计从出水到进入救生船上的高压氧舱,一共约15分钟。超过这个时间,张书通的生命难以保障。

这真是千钧一发的关头!

23日16时35分,海面流速每小时10华里,在这样的流速中潜水,难度相当大。我国一级潜水员、潜水工程师汤东征,从容地潜入急流中,他肩负拖带引导张书通钻出沉船的重任。

18时03分,汤东征拖着张书通离开主机舱。

18时06分,汤东征在主机舱口,把张书通交给第二救护员殷书华。

18时07分,殷书华抱着张书通顺利出水。

18时08分,救生艇把张书通迅速送往J121远洋打捞救生船的高压氧舱。

进入高压氧舱前后一共用了8分钟。潜水员们冒着自己会因上升过快而导致终生残疾的危险,为张书通的生命抢回了关键的7分钟!

新 的 战 斗

载着张书通和抢救医疗小组的快艇,像一片树叶,在大海中飘摇不定。快艇驶到J121救生船下,数百公斤重的吊塔钩垂下,将快艇“呼”的一下子带上几十米高的甲板。

剥下潜水衣的张书通,眼睛眨了几下,李振山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他拉住抢救医疗小组专家杨安全主任的手:“活着的张书通交给你了,下边看你的……”

杨安全顾不上回答,立即随病人进高压氧舱检查、抢救。

作为海洋病专家的杨安全明白,死神还没有放开张书通。他刚才眨眼睛,只不过是从黑暗的海底上来后,强烈光线的条件反射。

张书通在23米深的海底滞留125小时,身体适应了每平方厘米3公斤气压的环境。他的血液里含氮气过量,如不及时排出,即使保全了生命,也会成为终身残废。

让张书通脱险,还面临着医学上的难关。

在海底5天5夜,这种实例举世罕见!目前,世界各国对有关资料都严格保密,没有现成的办法、措施可以套用。

杨安全精心制定了一个压力高度集中、加压时间尽量缩短而又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案,排除张书通体内过量氮气。

说得简单点,就是在高压氧舱内,把气压升高到超过海底23米的气压,让张书通体内的氮气逐渐排除,然后再逐渐减压,使他能适应正常人的生活环境。

高压氧舱内,气压已升到每平方厘米5公斤,相当于海底50米深处。

快速加压使舱内温度高达40 °C,汗水顺着医生、护士的脊背往下流,湿透了全身衣裤。呼吸都有一种烧灼感,每个人的脉搏都到了每分钟130~140下。

杨安全对几乎要晕倒的护士鲍新萍说:“马医生留下,女同志出去。”高压氧舱容不下3个人。

鲍新萍望着面色苍白、神志不清的张书通,见他病情危急,抬起疲惫的双眼,对杨主任说:“我是救护组惟一的护士,高压氧舱内许多护理工作,医生不能代替,让我留下吧!”

杨主任注视着她,信任地点点头。

按国际国内高压氧舱内护理资料分析,像张书通这样的病人,很可能高位截瘫,而判断是否截瘫的依据,就要看病人能否自行排尿。

为了早点见尿,鲍新萍在给张书通输液的同时,又一口一口喂他喝糖开水利尿。

奇迹出现了,张书通终于解出第一次尿。又是44个小时过去了,张书通终于脱离了危险。

张书通终于用自己的双腿走出了高压氧舱。

经过125小时生死搏斗,他变得更深沉了。抬头看看离别了那么久的陆地、大海、高山、白云,他感到一切是这么亲切,天是那么湛蓝,太阳那么温暖!

天津市航道局为营救张书通耗资40万元。

在我们这个国家,最宝贵的不是金钱,而是人!

2. 上海海运集装箱

有上海中远海运物流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弋通集装箱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辉绿建集装箱(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箱亲箱爱活动房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0家上海浦东新区集装箱厂厂家。

3. 上海集装箱船

上海有很多集装箱堆场,上海我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钱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德威集装箱有限公司,上海东森集装箱有限公司,上海韩进集装箱有限公司,等等,都是很不错的

4. 上海港集装箱落箱

不是的,分为洋山港东昌港区、民生港区、朱家门港区、汇山港区(黄埔)、汇山港区(汇山)、南浦港区、南浦港区(开平)、高阳港区(公平路)、高阳港区(高阳)、新华港区、张华浜(集装箱码头),很多的哦

5. 上海集装箱沉船

我的朋友同学里面,在国企跑的,都说压人,很多那些拿着三副三管证书的人做机工水手等待机会提职,但是在国企福利好,五险一金,回家休假发生活补助,实习生几个月以后顶机工水手,一个月大几千块,也是挺爽的天津远洋,是原中远的一个子公司,主营散货船,上远也是原中远一子公司,主营集装箱船,如果非去这两家公司不可,还是建议去上远,散货工资太低,跑船为了啥。

不还是为了多挣一点,现在市场行情是 LNG>油化>集装箱>散货,如果想跑油化船,海顺不错,工资和欧美顶级油化船东差不多,大连远洋也还行吧顺便说一句,广州航道局,挖泥船,刚毕业的实习生就是做轮助,在我做实习生苦逼的一个月拿2000人民币的时候,我同学就拿10K了,不过好像是提了三管以后,和实习的时候多不了多少。其实吧,现在海员缺人缺的是英语好业务好能独立做单派混派的外派海员,不过你好像对外派不太感兴趣,就不分析了最后啰嗦一句,跑船是个坑,入坑需谨慎考虑清楚了,还想上船,,那么欢迎加入海员的队伍

6. 上海集装箱船沉没

2022年春节放假:从2022年1月31日(除夕、周一)-2022年2月6日(初六、周日),共放假7天,其中2022年1月29日(周六)、2022年1月30日(周日)正常上班调休。这是国家规定的放假时间,但是各工厂的放假时间的话,可以灵活安排,有的工厂可能放假时间长一点,有的工厂可能放假时间短一点,由你自己的工厂决定。

7. 集装箱沉船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8. 上海 集装箱

上海中集宝伟集装箱厂还可以。公司成立于 2002年11月,由中集集团和宝钢集团等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金2850万美圆,员工超过1400人,主要经营集装箱、半挂车及其配件的设计、制造和服务,现已形成年产12-15万TEU的生产能力。

9. 上海集装箱落水

《非自然死亡》符合了传统日剧的形式:在一集六十分钟的篇幅里,信息量与剧情量十分巨大,并且每一集的结构都很完整,并且在每一集都埋藏了关于幕后反派的伏笔。也就是说,《非自然死亡》的每一集结构都很完整、分集与分集的联系也十分连贯。剧情的节奏也丝毫不拖沓,以第一集为例:在《非自然死亡》的第一集里,死者的死因经历了非常多的反转,一开始是定位心脏衰竭、之后被怀疑是投毒身亡、再然后又是携带了中东呼吸病毒,最后查清楚是医院的病毒外泄。

“人落入水中屏住呼吸能坚持三分钟,就算呼吸停止,到失去意识还有一分钟,就算失去意识,心脏三分钟以内还能保持跳动,哪怕心脏停止跳动,脑也会保持五分钟才会出现不可逆的死亡。只要在这期间被救出,就还有希望。人类――其实很顽强!”

这是三澄美琴与同事被困于落水集装箱时所说的话,她在将被溺死的情况下依然相信有活下去的希望。

10. 集装箱沉入海底

1992年一艘从中国货轮在去美国的途中遇到强风暴,一个装满浴盆玩具的货柜坠入大海,里面的黄色鸭子漂浮到海面上,形成了一支庞大的“鸭子舰队”。从中国漂流到美国和英国海岸,一路充满了各种奇妙经历,像一个美丽的童话故事。霍夫曼于2007年创作了首只“大黄鸭”。大黄鸭作为世界各国儿童喜爱的形象,可以治疗心灵,放松心情,而且不分国界,没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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