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710资质(中船重工职称)

2022-12-05 03:06 点击:168 编辑:邮轮网

1. 中船重工职称

国家通用的证书分三类: 国家通用的证书分三类:

第一类是从业职系的从业资格证,取得这个证书就进入该职业的门槛,可以从事竞争该职业的工作,不表示水平的高低,只是取得资格,一定的时间要复审,才能继续工作。

如汽车驾驶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爆破操作证、氧焊电焊切割证、起重机操作证等。

第二类是管理职系的职称证,表示管理或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不需要复审,永远有效。分三个等级,员级、中级和高级。

如专业技术工程领域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行政管理领域有: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中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三个级别;经济管理领域有:经济员(助理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三个级别;财会管理领域有:会记员(助理会记师)、中级会记师、高级会记师三个级别等。

第三类是专业技能职系技能证,表示职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也不需要复审,永远有效。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级别。专业技能职系是我们国家最庞大的技能队伍,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持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有100多个,而且不断增加。

2. 中船重工中级职称

408厂不属于中航工业

陕西柴油机厂(408厂)(SXD)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CISC)所属的国内规模最大的中、高速大功率船用柴油机专业制造厂和柴油发电机组成套厂。是我国“一五”期间投资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属国家机械工业665个骨干企业之一。工厂地处西安郊外,距西安咸阳国际机场40公里,工厂铁路专线与陇海线相接。工厂占地面积113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3.98亿人民币。现有职工5700余人,其中中级职称400余人,高级职称130多人。

3. 中船重工职称经人社部认可吗?

中船重工劳务派遣工资跟正式员工一样,五险一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比正式工要低很多。

4. 中船重工高级工程师

中船重工(杭州)第715研究所?是船舶和舰艇设计研究单位。现在军舰都在下饺子,进715研究所当然好。福利待遇也还不错。

5. 中船重工职称有什么用

1、参加工作本科毕业2年后,可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2、参加工作时可考《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工作后,靠年限可免试晋升相应等级的安全专业技术职称(安全技术员、安全助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安全高级工程师)。

4、另外还有有焊工、装配工操作证、质检资格证、探伤的有UT、RT、MT、PT证、验船师证、船舶专业职称证书甚至造不同的船还有不同证书,比如渔船有渔检局发的证书、内河船有船检局发的证书、船级社有各船级社的证书。

6. 中船重工职称评审条件

2021年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近期遇到很多人要评工程师职称,但是条件不满足,下面是职称评审的学历基本条件,其他条件如继续教育、论文、社保、业绩等,不同级别要求不同,需要提前准备好,详情可以咨询老师!

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分类如下:(助理职称、中级职称)

1、建工类:工民建、建筑、建设设计、建筑施工、测量、地质勘测、建筑预算、建筑管理、道路与桥梁、土木工程、市政、公路、土建、土建结构、造价、建筑监理、路桥等工程师

2、机械、自动化类 :机械、自动化、机电设备、机械设计、铸造设计、机械制造、采矿、机电一体化等工程师

3、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建筑装饰等工程师

4、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消防水电、给排水、水利水电、暖通、热处理、暖通空调、化工等工程师

5、建筑电气:电气、电气设备等工程师

6、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电子仪表、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及应用、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电子信息等工程师

7、园林、园艺类:农艺师、园艺师、讲师、园林设计工程师

8、船舶、冷冻类:船舶技术、冷冻工程师

9、城市规划 : 城市规划、城市管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资源环境科学、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国情监测。

2021年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21年职称申报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证书以及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学习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相关论文著作以及体现本人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免冠小2寸(蓝底、红底)正面彩色近期。

7. 中船重工职称评定条件

高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20年工程类职称专业分类如下:(助理、中级、高级)

1.建筑: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管理,建筑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给排水,土木工程,土建工程。

2.结构:建筑结构,结构工程,结构设计,钢结构。

3.装饰:装饰装修,建筑安装,水电安装,消防水电,建筑水电安装。

4.市政:市政道路,市政工程,市政给排水,城市规划,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

5.园林: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园林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园林建筑,风景园林,景观设计。

6.路桥:道路与桥梁,市政桥梁。

7.机电:机电设备,机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机电一体化。

8.机械:机械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设备机械,机械加工,化工机械制造,水利机械,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汽车维修。

9.电子:电子计算机,电子仪表,电子仪器与测量、电子工程,电子信息,电子材料、计算机科学。

10.化工:化工工艺,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学工程,无机化工,有机化工。

11.电气:建筑电气,建筑电器,电气工程,工业电气自动化,电气技术,电气自动化,电力安装,电力工程。

12.环境: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环境艺术设计。

13.概预算:概算预算,建筑预算,工程预算。

14.采矿工程,水利工程,水利水电,船舶工程,自动化工程,暖通工程

8. 中船重工职称评审

一、申报材料及条件: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A4规格双面打印,一式2份,贴小2寸照片,照片不得采取打印形式。 评审表中“最高学历”需填写本专业的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及专业。 “考试成绩及答辩情况”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单位推荐意见”基层单位需签署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呈报单位需由上级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单位推荐书》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原件1份。

3.除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以及大连海事大学外,其余申报单位(含地方航海学会)应提供其主管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原件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表》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横版、一式30份。

5.《申请全国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由单位按专业分别填报,横版、各1份,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本表需同时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版。

6.《船上工作资历证明》原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7.《任职情况证明》原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8.近5年《安全记录证明》原件,由属地海事部门或任职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9.《本人业务工作总结》,即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总结,其核心内容不少于2000字,简介、标点不计。 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0.《学历证明》影印件,以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最高学历认定,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1.《中级职称证书》影印件,需满足五年及以上要求。 如没有中级职称证书的人员,以考取大副、大管轮、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时间算起五年及以上,需提供上述适任证书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2.《船长、轮机长,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影印件。 适任证书的有效日期必须超过2019年12月31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3.在港口作业船舶上工作的船长、轮机长申报高级职称要提供《船员服务簿》中所记载各船舶的国籍证书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4.《船员服务簿》要求影印件,不得提交复印件。 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5.担任一级引航员工作任命通知或任命文件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6.《一级引航员引航艘次记录》需提供一级引航员引航艘次原始记录明细复印件,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当年申报截止至7月31日,不少于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27个月累计艘次记录。

17.需提供申报人近5年单位考核资料和个人总结材料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8.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正规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论著至少1篇。 发表申报人论文的刊物必须有统一刊号、有条形码标志的非内部刊物,发表论著的,必须由国家认可的出版社正式出版。 论文、论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全文(论著仅提供内容摘要)影印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19.申报人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应有相关学术会议的“通知”、“邀请函”、“会议代表名单”、“论文集的封面、目录、全文”等,并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20.其他能够体现申报人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的材料,如获奖证明、证书、公示材料、考核登记表等,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21.申报单位需提供申报人在本单位公示结果的文件材料,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 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等,要公布负责职称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

22.每份申报材料档案袋正面应附贴申报材料清单1份,在中国航海学会网站下载。 需注明申报人员姓名、申报专业、手机号码、工作单位、邮寄地址及材料明细等准确信息,以便核实情况,不填写的按无联系方式处理。

23.近期小2寸证件照片2张。

二、办理流程:

1. 海洋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申请人本人向实际任职单位提出,经实际任职单位推荐,由其上级单位审核把关后统一向中国航海学会申报。

2. 所有参加职称申报的人员均需在本单位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 申报材料为复印件和影印件的,申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需逐页加盖公章确认核准。如有作假嫌疑,即被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海事局。

4. 申报材料必须规范,不按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将不被提交评委会评审。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查询和下载。

5. 填写各表需标明船舶类型时应填写“海洋船舶”,需标明申报职务和任职资格名称时应填写“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引航员”。

9. 中船重工职称查询

  船员证书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查询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查询了。  船员证:由公安部门核发给该国或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证件,在进出境时交边防检查人员检查登记。是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  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  船员证  请书;  12个月内《船员体格检查表》  彩色照片;  交验《船员服务薄》、现有《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文件;  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  船员证  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10. 中船重工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1. 中船重工职称认可

是职称,属于初级职称。

你可以看下船舶类职称。船舶技术人员 高级船长 般长、大副 二 副 三 副 高级轮机长 轮机长、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高级电机员 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 二等电机员   高级报务员 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 二等报务员 限用报务员 高级引航员 一等引航员、二等引航员 三等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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