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从国家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来看,主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如下: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2-07-01) ·
生物多样性公约 (2003-10-17) ·巴塞尔公约 (1992-08-20) ·
核安全公约 (2003-12-24) ·京都议定书(2005-02-16) ·
防止荒漠化的公约 (2004-07-09)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05-17) ·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2003-12-26)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2003-12-26) ·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2003-12-26) ·
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2003-12-26) ·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2003-12-25) ·
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2003-12-25) ·
南极条约(2003-12-24) ·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2003-12-24)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003-12-24) ·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2003-12-24)
·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2003-12-15)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2003-12-05) ·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03-12-0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 (2003-12-05)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介 (2003-02-21) ·巴塞尔公约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1992-08-20)
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船舶垃圾和船舶污染物不是一个概念。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3. 香港公约及欧盟绿色船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海事仲裁法,国际航海法,船舶管理条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上安全与便运类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
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
海员职业保障类公约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海洋防污染与责任类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国际公约
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4.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5
指marpol公约的附则六:防止船舶对大气造成污染,主要是对船舶使用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在船上排放进行限制,前两年又又对船舶能效进行要求
5. 船舶安全公约
法律制度的多样性: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制度、海难救助报酬制度、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等
与海上风险的关联性: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与海上风险的关联
起源的习惯性:制度及其内容起源于习惯、惯例
内容的技术性:内容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通讯技术等相关
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排斥性与兼容性:特别民事法律制度:特别法、缩小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差别
6. 香港公约对船舶的要求
《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外交大会在香港举行。约500名海事业界代表出席,表决《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本公约一旦通过,传统的拆船方式“冲滩”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是更环保,更先进,也更快捷的拆船方式。
7.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
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实施比我国其他沿海控制区更加严格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船用燃油硫含量从之前的不大于0.5%m/m调整为不大于0.1%m/m。此外,在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方案》要求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是什么
从1996 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 年10 月27 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 个国家。
9.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内容
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公告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公告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定,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法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企业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企业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协议视为成立。
10. 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公约
MARPOL 防污公约 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的简称(中文简称为“防污公约”)。
11.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