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舶航行经验(长江行船航道划分)

2022-11-28 01:12 点击:276 编辑:邮轮网

1. 长江行船航道划分

下行和上行的航道就是指:因为船舶在行驶的过程中存在二个方向有来有往,把行驶同一个方向的称为上行航道、把行驶到另一个方向的称为下行航道。改成上下行两个航道一是保证航行的安全,二是可以保证航行的速度快捷效率高。能够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发挥航道的潜能。

2. 长江中游分道航行水域范围

长江干线航道上起云南水富,下至长江入海口,全长2843km。其中:云南水富至四川宜宾合江门河段30km航道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养护管理,湖北秭归庙河至宜昌中水门段59km航道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养护管理,其余河段2754km航道由长江航道局负责养护管理。

  按照不同河段航道的特点,长江航道划分为:宜昌以上为长江上游航道,宜昌至汉口为长江中游航道,汉口至浏河口为长江下游航道,浏河口至长江口灯船为长江口航道。

3. 长江上游分道航行规则

(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 国际海事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

(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 国际海事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4. 长江行船航道划分依据

鹦鹉洲长江大桥下江心路:

      从大桥南路往长江大桥方向走,慢慢走上去就可以的鹦鹉洲长江大桥2号主塔。江面上显露出来一条丁字形的小路,这条丁字坝是航道的整治建筑在修建鹦鹉洲大桥时所建。因该处附近江面较宽为了让江水集中利于行船,所以修建了丁字坝,整治航道优化长江水道航运环境。

5. 长江航道航行规则

长江是三级航道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局长熊学斌透露,经过多年的大力建设,长江干线2808公里航道已全面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航道标准,实现了高等级航道的全线贯通。

       长江干线航道是贯通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一条水上运输大通道,习惯上分为上、中、下游。上游从四川宜宾至湖北宜昌,中游从湖北宜昌至武汉,下游从武汉至长江口,全长2808公里。长江地理上呈西高东低的形态,越往下游走,长江航道的水就越深。去年12月,随着上游宜宾至泸州段二期航道整治工程通过交通运输部的竣工验收,长江最后一段航道的最低维护水深也达到了2.7米,正式升级为三级航道。根据国家内河航道等级评定标准,三级或三级以上航道都属于高等级航道。

    据熊学斌介绍,近年来,长江航道的建设发展受到国家高度重视,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一大批航道整治工程相继实施,部分碍航河段得到初步治理,航道条件明显改善。目前,长江武汉以下航道最低维护标准达到或超过4.0米,为国家一级航道标准;武汉至重庆段航道最低维护标准达到或超过3.2米,为国家二级航道标准;重庆至宜宾段航道最低维护水深达到或超过2.7米,为国家三级航道标准。

    熊学斌说,这些水深标准是长江航道维护的下限,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每年的枯水季节,这个水深尺度都是必须保证的。而实际上,长江干线各个航段在洪水期,最低维护水深远远高于这个数。以长江中游为例,每年11月初至次年3月底的枯水期局部河段最低只有3.2米,但到了七八月份的洪水期,维护水深则可以达到4.5米。

    根据目前航道尺度推算,长江下游江苏太仓以下常年可通航5万吨级海轮,南京以下常年可通航3万吨级海轮,芜湖、武汉、宜昌、宜宾以下常年可分别通航5000吨级、3000吨级、2000吨级和1000吨级船舶,季节性通航能力更大。

    据记者了解,长江干线航道目前虽都已达到国家高等级航道标准,但三级和二级航道占的比重还很大,仍需继续进行系统整治,以提高航道通航的保障率,提升水上一站式运输的通达性。特别是中游荆江河段,最低水深只有3.2米,相比上下游相接的航道明显偏低,成为水运瓶颈,远远满足不了中游城市群经济发展需求,系统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6. 长江航道划分为

内河航道等级

Ⅰ3000吨级

Ⅱ2000T

Ⅲ1000T

Ⅳ500T

Ⅴ300T

7. 长江航道设立有哪些规则

长江A级航区是指江阴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

长江B级航区是指宜昌至江阴段水域;

长江C级航区是指宜昌以上水域。

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法规【2003】489号)规定:内河船舶航行区域划分为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

A级航区:计算波高计算波长=2.5m×30m,波高范围1.5m以上至2.5m,对应蒲氏风级5级;

B级航区:计算波高ⅹ计算波长=1.5m×15m,波高范围0.5m以上至1.5m,对应蒲氏风级4级;

C级航区:计算波高ⅹ计算波长=0.5m×5m,波高范围0.5m及以下

J1级急流航段:航区内滩上流速为5m/s以上但不超过6.5m/s的航段

J2级急流航段:航区内滩上流速为3.5m/s以上但不超过5m/s的航段

船舶航行于A级航区的较航行于B、C级航区为高级航区。因此,一般A级航区的船舶能够到B、C级航区航行。因为,高级航区覆盖低级航区。但是三峡库区对船舶航行另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8. 长江行船航道划分图

武汉长江中间的路是航道的整治建筑,在修建鹦鹉洲大桥时所建,名叫“丁字坝”。因该处附近江面较宽,为了让江水集中利于行船,所以修建了丁字坝,起到束水的作用,其作用在于整治航道,优化长江水道航运环境。

江水丰沛的季节,丁字坝被淹没在江底,往常在冬季枯水期才会显露出来。因近期江水退却,该建筑物部分显露在江面上,今年在8月份就见到它,实属少见。

9. 长江行船航道划分标准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10.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附表

(1) 视距的降低:由于气象条件的影响,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的受限,给船舶的操纵带来了困难。当视距小于2海里的时,对船舶的航行安全更甚,导致船舶事故的几率加大。由在近岸船舶海事中尤其在视距受限制条件下或夜间出现的机会很多,多佛尔海峡在未引入分道通航制以前80视距%事故是发生在视距小于2海里的情况下。

(2) 气象恶劣给船舶带来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热带飓风、台风,中纬气旋和寒潮带来的强风巨浪均给船舶海上航行造成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 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带来影响:明显的,如近些年来在我国青岛中沙的搁浅多次事故,事故的经过虽有些不同但事故的性质却非常相似,除主观因素外,在这些地区的航路条件中仍有不完善的因素。近年来在南海硇州(多为触礁事故的地区)加强了航标后,事故大为减小。

(4) 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的影响:

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而言,其航道、密度、宽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航路标志的设置、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交叉和追越)和几率等因素,均增加了船舶导航的难度,船舶碰撞事故与这些因素均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5) 海上灯塔、航路标志的故障、海上航行资料的失效,主要是由于海上灯塔、浮标、岸标……等助航设施的故障。如电源中断及遭破坏等,均可引起船舶误航几率的增大。外部因素使船舶导航的失效,使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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