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功能的船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2. 船只报废补偿
12月22日下午,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保证辖区旅游市场安全有序,天涯区筹备组牵头组织市海洋局、工商局、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天涯大队等部门,开展依法收购天涯海角游览区内从事“海上游天涯”项目的“三无”船只工作。
对于回收的所有“三无”船只,市政府将给予每艘26000元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每艘船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5个人为一个单位安排一个铺面,让其在景区内自主经营。
3. 补偿功能的船舶有哪些类型
没有。什么都没有的船舶不可能有补偿,如果正常运营有何损失,政府或相关部门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4. 补偿功能的船舶有哪些品牌
CLC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LC证书) 从证书名字理解,相当于汽车的交强险一样,防止船出现油污染以后,有了证书,就代表找到赔偿兜底的人。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条件: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5. 船舶损失的赔偿范围
一、沉船事故的发生是轮船公司的责任
无论是船长操作不当,还是船员疏忽大意,最终责任都会归到轮船公司中。轮船公司在赔偿时要赔偿以下内容:
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 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5年
2、物品损失费
物损费按照湮灭、受损随身物品举证后依实际价值确定
3、家属精神损失费
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4、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丧葬费=受诉地上年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5、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费用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支出,家属限制为3个人。
赔偿以实际应该发生的的费用为准,根据相关凭证报销。
6、抚养费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二、天气原因导致的事故如何赔偿?
因天气发生的事故,轮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只作为突发事件分担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的主力。因此,在沉船前要保证买好保险,沉船要买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船舶险、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船舶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投保的。
其中,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至少有每人20万,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有30-50万元。而船舶险则能让保险公司代替船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会使得钱财不够赔偿的情况发生。
6. 船舶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权的定义及特点:
1、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权的显著特点是法定性,即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就没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此类优先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优先权的种类
1、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2、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22、23、25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依据 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9、22、24条)
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三、优先权的顺序
1、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5)、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6条、第77条、第78条
2、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1)、留置权 > 登记的抵押权 > 质押权 > 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的自愿抵押权与质押权以两者的设立先后顺序定优先。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
3、多个债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 金钱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四、涉及优先权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失。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六条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7. 船用补偿器
姜堰区新华船用辅机厂 ,位于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江苏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经营, 船用空压机 ,船用水泵, 船用补偿器。
8. 船舶的作用
上部有瞭望台,观察
桅杆间有无线电台天线
还有信号旗绳索,升降信号旗
9. 船舶赔偿顺序
船舶沉没,获救船员如果无伤无病,但造成失业,可以参照MLC2006公约规则2.6及导则B2.6.1失业赔偿标准要求补贴。具体为规定为:对因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的失业所给予的赔偿,在海员实属失业期间,应相等于就业协议中可支付工资的比率,但向任何一个海员支付的赔偿总额可仅限于两个月的工资。
因船舶沉没,带来个人物品的损失。也可以对个人生活必须品要求一定的补偿。但是藏在鞋里的10万美元现金和粘在垃圾桶底的10公斤黄金,就不会赔了。具体赔偿看具体谈了,保险方面补偿一般不会超过5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