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业船舶的船长职责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营运。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如今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部、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船长作为船舶领导人,其职责是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轮机长”是船舶的技术总管,负责保证船舶的所有机械设备、主机系统的正常运作。轮机长职责: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 渔政船员的职责
1、对网具偷捕行为的管理。
在巡查管理中,发现库区周边群众丝网偷捕鲢鳙鱼,可以当场予以制止,并收缴网具。情节严重的,可以在采集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移送渔政部门处理。
在公司投放苗种期间,可以加强对小丝网捕捞野杂鱼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宣传引导,确保投放苗种的成活率。
2、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垂钓行为管理。
在巡查管理中,发现垂钓鲢鳙鱼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现场临时保存钓具,做好登记,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理流程,并妥善处理。
3、做好公司捕捞期间的生产秩序维护与管理。
在公司大型围捕活动期间,做好秩序维护,加强值班值守,做好航道引导和捕捞网具看护工作。
4、在管委会统一部署下,协助开展库区垂钓行为的规范管理。
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经营水域鱼类流失,在管委会统一部署下,可以对库区夜钓和离岸等违规垂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维护库区正常的垂钓秩序,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主要包括劝离在非垂钓区内垂钓的垂钓者;制止、劝离无证垂钓、夜钓和离岸垂钓等违规行为。对于不听劝阻和拒绝管理者,在及时取
3. 船舶管理里面的船长职责
上下级关系。1、船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
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
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2、舵手舵手是古代的称呼,也叫舵工,现代是指轮船驾驶员,是一级水手,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扩展资料其他船员介绍1、大副职位仅低于船长的船舶驾驶员。甲板部(驾驶部)负责人,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和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甲板部的全面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2、二副职位仅低于船长、大副的船舶驾驶员。在船长、大副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航海图书资料、旗帜和信号器材,航行中值0000〜04001,1200〜1600班,海上航行时每天与二管轮互换正午报告,靠离、移泊时在船尾指挥。
大副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大副职务。
4. 渔业船舶的船长职责有哪些
1、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3、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5. 船长的岗位职责
答:1、对本船的安全生产、技术业务、行政管理、船员培训等工作全面负责;
2、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交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根据上级或船舶主管单位下达的运输生产或作业任务,召集船员研究航次作业计划,提出和布置完成计划的技术措施。组织指挥全体船员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或作业计划;
4、加强船舶的管理,领导全体船员开展经济分析活动,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开展增产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的运输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完成船舶各项经济定额和技术指标;
5、带头学习政治科学文化,认真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6、主动协助船东对船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团结全体船员,共同努力,搞好船舶安全生产;
7、督促船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定期总结评比,表扬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的船员。对失职船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不遵守劳动纪律和严重失职的船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提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8、督促船员及时维修船舶、工属具和设备,使船舶经济处于适航状态。
9、主持编制船舶维修单,检查修船进度和质量,领导船员完成自修任务;
10、船舶有效航行期满,及时申请船舶检验,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1、在装运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等危险货物时,必须亲自指挥装卸;
12、督促值班船员认真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督促船员及时填报各种船舶报表;
13、航行中发现他船违章或航道中有障碍物,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4、督促船员按时收听天气预报,注意了解天气水文和航道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5、本船发生事故或遭遇其他危险时,应严守岗位,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指挥全体船员奋力进行抢救,减少损失。如无法挽救必须弃船时,应首先救护旅客,其次组织船员离船,并指令船员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携带船舶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现金等,船长最后离船;
16、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按规定提出海事报告。如发生海事纠纷,应会同对方互相检查海事损失情况并签署记录;
17、督促船舶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船员学习技术业务,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
18、航行中遇恶劣天气或危险航道,必须亲自指挥;
6. 渔业船舶的船长职责是
1、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2、大副:在船长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主管货物配载、装卸和甲板部的维护保养工作。
3、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航行设备。
4、三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并主管救生、消防设备。
7. 船长 职责
他们都是开船的,只是职责不同。
8. 渔船职务船员
二十个左右吧,渔船上的工作比较多,主要是要收拾那么多鱼
9. 渔政船船长职责
舵手是船长的有力副手,可以说舵手就是副船长,因为他们的职责都是引航的。那么他们的工作主要区别在于舵手只专心负责导航,因为导航很关键,不能有一丝马虎松懈 否则就会出现问题,比如遇见岛屿和碰上礁石。
船长既要有舵手的经验又要有管理船员的能力,船上大情小事都要船长决定。
10. 渔业船舶管理职能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 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