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标准化(船舶制造规范)

2022-11-19 20:30 点击:283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制造规范

规范一:在干舷甲板及上层建筑甲板所有开敞部分,应装设牢固的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米

规范二: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经主管机关认可。

规范三: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

2. 船舶规范内容

为您解答船舶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不同的船型。(1) 按用途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民用船舶中又分为运输船舶、科学调查船、公务执法船、工程船舶、渔船、海洋开发装置等。(2) 按航区可分为海船和内河船。(3) 按航行姿态可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船、气垫船、地效应船等。后四种船型基本上属高性能船舶。(4) 按推进器型式可分为螺旋桨推进船、喷水推进船、明轮船等。(5) 按动力装置种类可分为柴油机推进船、电力推进船、蒸汽动力装置船、燃气动力装置船、核动力装置船。

3. 船舶设计规范

10米级船舶一般属于内河船舶,按照规范主要是对船体长度宽度和吃水深度以及船体水密度进行检验,再就是要进行一个船体钢板测厚和看船底腐蚀程度。还要对挂浆机的匹配进行检验。

4. 船舶建造规范

标准水位尺宽1米水尺检验【1】就是船舶的船首,船尾和船中,左右,在吃水线上下刻有标尺,利用这个标尺可以知道船舶吃水多少。利用船舶在装货前和装货后吃水深度的变化,同时测量水的密度,就能得出船舶装货量的多少了。【2】水尺:水尺广泛应用于软土地基处理,港口码头等工程中,用以观测地下水位和海洋潮汐水位的变化.产品具有读数稳,抗干扰,寿命长等特点,被国内外各大重点工程采用。

5. 船舶制造规范最新版

脚手架施工规范:   楼施工地点位于西至胜利路,南至长春街,东至光辉路,北至解放街总建筑面积29952㎡。地上三十二层,会所一到五层为商品楼;12#楼一层到三十二层为住宅楼。建筑物层高:3.15米、地下室为4.95m,其余标准层为 3.15m。   本工程考虑到施工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故在选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架体的结构设计,力求做到结构要安全可靠,造价经济合理。   2、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能够充分满足预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选用材料时,力求做到常见通用、可周转利用,便于保养维修。   4、结构选型时,力求做到受力明确,构造措施到位,升降搭拆方便,便于检查验收;   5、综合以上几点,脚手架的搭设,还必须符合JCJ59-99检查标准要求,要符合江西省文明标化工地的有关标准。   6、结合以上脚手架设计原则,同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以往的施工经验,决定采用以下脚手架方案:普通悬挑架。

6. 船舶制造规范标准

你好:制造小型船只需要办理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等船厂等级评定条件要求;

2、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4、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5、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6、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 上海先策王老师提供

7. 船舶管理规范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8. 船舶制造规范有哪些

1空调通风管系综合布置应符合该船入级的船级社及挂旗国的规范要求。

2空调通风管系应用不燃材料制造。

3空调通风管系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时,若风管净截面超过0.02 m2,则风管壁厚至少为3 mm,跨越长度至少900 mm,该长度最好分成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各为450衄,且此根风管应具有与舱壁或甲板同样的耐火隔热性。

4 空调通风管系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时,若风管净截面超过0. 075 m2,还应设置挡火闸,挡火闸应自动动作,也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人工关闭。

9. 船舶制造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气装置额定电压1kV挤包绝缘非径向电场单芯和多芯电力电缆的出厂检验。

2 标准依据

IEC 60092-350 船舶及海上平台电力、控制、仪表用电缆,一般结构及试验方法

IEC 60092-376 船舶电气装置控制和仪表回路 150/250V(300V)电缆

3 检验项目

3.1控制和仪表回路 150/250V(300V)船用电缆项目见表1。

3.2成品电缆标志

成品船用电缆护套表面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规格及额定电压的连续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容易辨认、耐擦,成品电缆的标志应符合GB6995.3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抽样试验的频率

a)导体检查和尺寸检查

导体检查、绝缘和护套厚度的测量以及外径测量,如果买方要求,应在相同类型和规格电缆的每一制造批量中,取一根电缆进行检测,但在任何合同中应限定检测次数不超过总根数的10%。

b)物理性能试验

根据用户和制造商的协议,如合同中的多芯电缆总长度超过2km应按表1规定的试样数目进行试验。

4.2 复试

如果任一试样没有通过4.1节的任一项试验,应从同一批中再取两个附加试样就不合格项目重新试验。如果两个附加试样都合格,样品所取批次应认为符合本部分要求。如果附加试样中有一个不合格,则认为取该试样的批次不符合本部分要求。

5 包装

5.1电缆应妥善包装在符合 JB/T 8137 规定要求的电缆盘上交货。

电缆端头应可靠密封,伸出盘外的电缆端头应加保护保护罩,伸出的长度应不小于 300mm。 重量不超过 80 Kg 的短段电缆,可以成圈包装。

5.2 每圈或每盘导线上应附有标签标明:

制造厂名称;

型号及规格;

额定电压;

长度;

重量;

制造日期:年 月 ;

产品编号或认证标志;

电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等

10. 造船标准规范

国际标准分类中,asq涉及到质量、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环境保护、分析化学、农用建筑物、结构和装置、服务、词汇、滤波器、无线通信、阀门、电气工程综合、机上设备和仪器、电子元器件综合、电学、磁学、电和磁的测量、化工产品、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asq涉及到标准化、质量管理、商业、贸易、合同、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气体介质与放射性物质采样方法、标准化、质量管理、无线电通信设备、电工绝缘材料及其制品、广播、电视发送与接收设备、机械量仪表、自动秤重装置与其他检测仪表、可靠性和可维护性、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航天用起爆点火装置、移动通信设备、航空仪表、电气系统与设备、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电工仪器、仪表综合、其他化工产品综合、夹具、导航设备。

11. 船舶技术规范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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