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试航哪些项目(试航船舶管理规定)

2022-11-19 12:18 点击:285 编辑:邮轮网

1. 试航船舶管理规定

系泊试验与航行试验的根本区别是一个是静态的而另一个是动态的,系泊试验通常是在码头或者是锚泊状态下,在船舶不对水移动的情况下对船上装备进行试验,而航行试验则是将船舶航行到水域里,对船舶进行真实的航行状态下的试验,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试验对船舶而言都是必须的。

2. 新造船舶试航

2015年1月17日,长江江苏靖江段沉船区域周边,失踪者家属在警方的封锁线外痛苦等待。15日下午3时许,一艘安徽蚌埠籍新造拖船在试航时于福北水道FB14号标附近发生事故沉没。截至当日17时,该拖船离岸边仍有一二百米,搜救人员驾船靠近轮番敲击船体,以期搜寻可能幸存者,但仍未发现失踪人员的迹象。

3.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船试航主机运行时间5至8小时之间。

4. 船舶试航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提的不错简单回答一下:一种就是靠GPS或DGPS显示船舶绝对航速,它是船舶对地面的速度,一种是speedlog(计程仪)它测量船的对水速度,对船舶而言有一个速度叫做最大航速,比如某船最大航速16节,这个速度是对水的速度,而不是绝对速度,不是靠GPS或DGPS来判断的速度.一个标定为16节的船,有可能它的绝对速度达到20节,这我们认为是正常的,因为顺水.也有可能最大只到14节,这也是正常的,因为逆水.

5. 新船试航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苏州泛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是1998-09-08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半边街105号。

苏州泛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8704087335R,企业法人沈晓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苏州泛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服务,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藉海船提供配员,代理外派海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船务信息咨询服务;船舶试航;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81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7. 试航船舶管理规定最新

你这里面已经很全了。当然有些东西是船上都配备好了的,比如插座。但要提醒你注意,随船出去试航的船东代表和船厂代表都要带着相机之类的物品,出现问题要及时留证据,以便日后解决。

船舶试航不会很长时间的,小船一般就是一两天,大船也一般三五天,最多也不会超过一周。

船不会开出去太远,主要就是测试一下船舶性能和机械设备,为最后交船做准备。

试航的船员自己也会带一些行李物品的,你不用准备得太多。

8. 新船试航注意事项

一、船体放样

1.线形放样:

分手工放样和机器(电脑)放样,手工放样一般为1:1比例,样台需占用极大面积,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目前较少采用;机器放样又称数学放样,依靠先进技术软件对船体进行放样,数学放样精确性较高,且不占用场地和人力,目前较为广泛的采用机器放样。

2.结构放样、展开:

对各结构进行放样、展开,绘制相应的加工样板、样棒。

3.下料草图:绘制相应的下料草图。

二、船体钢材预处理:

对钢材表面进行预处理,消除应力。

1.钢材矫正:一般为机械方法,即采用多辊矫夹机、液压机、型钢矫直机等。

2.表面清理:

a.机械除锈法,如抛丸除锈法喷丸除锈法等,目前较为广泛采用。

b.酸洗除锈法,也叫化学除锈,利用化学反应。

c.手工除锈法,用鎯头等工具敲击除锈

三、构件加工

1.边缘加工:

剪切、切割等;

2.冷热加工:

消除应力、变形等;

3.成型加工:

油压床、肋骨冷弯机等。

四、船体装配:

船体(部件)装配,把各种构件组合拼接成为各种我们所需的空间形状。

五、船体焊接:

把装配后的空间形状通过焊接使之成为永久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六、密性试验:

各类密性试验,如着色试验、超声波、X光等。

七、船舶下水:

基本成形后下水,设计流水线以下的所有体积均为浸水体积。

1.重力下水:

一般方式为船台下水,靠船舶自重及滑动速度下水。

2.浮力下水:

一般形式为船坞。

3.机器下水:

适用于中小型船舶,通过机器设备拖拉或吊下水。

八、船舶舾装:

全面开展舾装系统、系泊系统、机装、电装、管装等方面的工作。

九、船舶试验:

系泊试验、倾斜试验,试航(全面测试船舶各项性能)。

十、交船验收。

9. 船舶试航大纲

彭士禄是英烈彭湃之子,中国著名的核动力专家,第一任核潜艇总设计师,中国核动力领域的开拓者和奠基者之一。他上世纪60年代主持了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设计、试验以及运行的全过程,研制成功的耐高温高压全密封主泵达到了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他在秦山二期核电站的建设中,提出了“以我为主,中外合作”自主设计、建造2台60万千瓦机组的方案。

彭士禄,第一任核潜艇总设计师,历任造船工业部、水电部副部长等高位,这次的采访对象有着非比寻常的背景和人生经历。会不会很难接近?会不会很难交流?办理完严格的来访登记手续,记者走进了戒备森严的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大门。“抽烟吗?”“那我就不客气了。”在明亮简朴的办公室里,记者发现,和我们促膝而坐的,是一个发白如霜、戴着银色镜框眼镜,脚踩普通圆头黑布鞋,语带潮汕乡音,不时还发出爽朗笑声的“老头子”。记者原先的担忧霎时丢到九霄云外。这个和蔼可亲的老先生名叫彭士禄,核动力专家、核潜艇第一任总设计师,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

一生做了两件事:造核潜艇,建核电站“我今年80岁了,一辈子只做了两件事:一是造核潜艇,一是建核电站。”彭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1958年底,中国组建了核动力潜艇工程项目,开始核动力装置预研。这一年,彭士禄刚好从前苏联学成回国,并被安排在北京的中国原子能研究所工作。1959年,前苏联以技术复杂,中国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为研制核潜艇提供援助。毛泽东主席豪迈地提出:“核潜艇,一万年也要搞出来”!“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彭士禄和他的同事们深受鼓舞,决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尽早将核潜艇研制出来。成功之路是那样的崎岖、曲折。核科学人才奇缺,核潜艇资料空白。接着,又是3年经济困难。1962年,中央决定集中力量搞原子弹、导弹,核潜艇项目下马,只保留一个50多人的核动力研究室。这时的彭士禄已是核动力研究室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该室大多数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所学专业基本都不姓“核”。于是,彭士禄和几位留苏的同事当起老师,给他们开了反应堆物理等五门专业课。

两年后,这几十个外行全部成了核动力尖兵。“困难时期,我们都是吃着窝窝头搞核潜艇,有时甚至连窝窝头都吃不饱。粮食不够,挖野菜、白菜根来吃。研究室每月每人的办公费才5块钱,里头还包括出差费、笔墨纸张费。那时没有电脑,就拉计算尺、敲算盘。那么多的数据,就是这样没日没夜算出来的。”条件艰苦卓绝,但全室士气高昂。彭士禄亲自主持了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和主要设备的前期开发,以及核动力装置的扩初和施工设计,亲自建立了核动力装置静态和动态主参数简易快速计算法,解决了核燃料元件结构型式和控制棒组合型式等重大技术关键。

1964年10月16日,中国第一颗原子弹成功爆炸。1965年3月,搁置多时的核潜艇项目重新启动。“一声令下,打起背包就走。”彭士禄告别北京的妻子儿女,只身入川,参与筹建中国第一座潜艇核动力装置陆上模式堆试验基地。1970年7月18日,由基地副总工程师彭士禄主持建造的1∶1核潜艇陆上模式堆启动试验。反应堆主机达到满功率指标,试验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核动力装置一次性成功运用于潜艇起到决定性的借鉴作用。同年,中国第一艘攻击型核潜艇下水了!依靠自己的力量,只用了6年时间,中国就造出了第一艘核潜艇,继美、苏、英、法之后,中国成为第五个拥有核潜艇的国家。“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与“两弹一星”一样,核潜艇的成功研制,长了中国人的志气,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的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

弹指一挥间,40年过去了。惊心动魄、波澜壮阔的一幕幕早已深深刻写进了历史的丰碑。回首往事,彭老感慨万千:“作为科技人员,我们只知道,国家交给你的尖端工程,不睡觉,也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1973年起,彭士禄出任中国舰船研究设计院副院长,随后任造船工业部副部长兼总工程师,国防科委核潜艇第一位总设计师。期间,他指导和协调解决了核潜艇研制、生产中的许多重大技术问题,包括后续艇的研制、生产。上世纪80年代初,彭士禄从军工转入民用领域。他先后被任命为水电部副部长兼总工程师,兼任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总指挥、国防科工委核潜艇技术顾问;核工业部总工程师兼科技委第二主任、核电秦山二期联营公司董事长。在任秦山二期董事长期间,提出“以我为主、中外合作”的方针建设电站。干什么工作都要争当模范“干一行爱一行,责任心一定要强,必须专心致志做好本职工作。”彭士禄说到做到。1951年,彭士禄被选派留学前苏联。他先后在莫斯科动力学院等几个学校就读,均取得优异成绩,为报效祖国的核事业奠定坚实基础。“留学时,我从未在晚上12点前就寝过,要学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彭士禄清楚地记得,当时,苏联教授每教一节课,中方要另付80卢布的报酬。“80卢布啊!”彭老动情地用潮汕话说:“这是老阿妈用血汗钱叫儿崽上洋学堂呃,我们能不努力么?”延安岁月铸就争当模范的作风。1940年,彭士禄来到革命圣地延安。在延安中学,他学习刻苦,劳动积极,成为模范生。1942年,中央医院从学校调一批人当护士,彭士禄自告奋勇报了名。他每天给伤员病号端屎端尿,洗衣喂饭,不怕脏、不怕累,很快获得了模范护士的光荣称号。

由于彭士禄表现突出,1945年8月1日,他一入党即为正式党员,破例免去预备期,并很快当上党支部书记。30年后,已身为核潜艇总设计师、总工程师的彭士禄,忘我工作的精神依然不变。彭士禄患胃病20多年,但他总不舍得花点时间去看病。在一次现场调试的紧要关头,他终于支撑不住了,经诊断为急性胃穿孔。手术在工地现场紧急施行,他的胃被切除了四分之三。医生还发现,胃上还留有一个穿孔而自愈的疤痕。“彭拍板”,同事们背后喜欢这么亲昵地称呼彭士禄。“这个‘雅号’是研究核潜艇时得来的。”彭老风趣地解释,“研制核潜艇是从零开始的,事事都等到有十分把握再干,哪有可能?”在试验工作中,彭士禄只要有七成把握就拍板,另外三分困难和风险再努力想办法克服。“没困难,不冒风险,哪来的创新呢?还要我们这些人干什么?!”核反应模式堆安装出现公差的善后处理,押送核燃料元件等,有危险有困难,彭士禄总是冲在最前,但在名利面前,他却总是藏着、躲着。作为第一任总设计师,彭士禄常被誉为“中国核潜艇之父”,但他坚决不同意。说来难以置信,由于他经常在外忙碌,甚至被送到会场了,他还不知道自己获了全国科学大会奖。

英烈之后,总给人感觉非同寻常。“我从没背过这个包袱,更不会以此自居。我只是一个普通党员,只是觉得做事情一定要对得起老百姓、对得起党。所以我从来都是与人无求、与世无争、助人为乐。什么茶都喝,什么烟都抽,什么酒都饮。烟酒茶不分家。”说到这,彭老爽朗地哈哈大笑。永远铭记可亲可敬的潮汕老百姓我虽是海丰人,但“童年时期,是潮汕人民哺育了我,我是吃百家饭、姓百家姓、穿百家衣长大的。他们对我比亲生子女还要好。有吃的先给我吃,自己挨饿却让我吃饱。有的为掩护我而坐牢,甚至失去了丈夫、儿子!我永远铭记这段历史,永远铭记这些可亲可敬的老百姓们!”说起家乡和父老乡亲,彭老不禁哽咽,泪光闪闪。

1928年,彭士禄3岁时,母亲蔡素屏(海丰县妇女协会执委)被反动派枪杀。第二年,时为中共中央农委书记的父亲彭湃,也在上海牺牲。残酷的反动派要斩草除根。乡亲们、地下党组织把彭士禄东掩西藏。6岁时,彭士禄被转移到了潮安,送到革命群众家里寄养,准备寻找机会转送中央苏区瑞金。在潮安,彭士禄两三个星期就换一个家,先后被20多户人家收养过。最后,他被送到红军队长陈永俊(后牺牲)家,由其母亲潘舜贞抚养。在这里,彭士禄一住一年多,是时间最长的一家,直到1933年7月被叛徒出卖,和姑妈一起被捕为止。岁月峥嵘,骨肉情深。潘姑妈家里很穷,以绣花为生。彭士禄记忆犹新:“只有过年时,才有鹅肉吃。姑妈叫我吃肉,却叫她7岁的亲生女儿啃骨头。”小士禄也很懂事,有了好吃的,一定要和小姐姐分着吃。潘姑妈坐了4年牢,到了1937年才被释放。彭士禄则先后被关押在潮安监狱和汕头石炮台监狱等处。

直到1936年,祖母周凤费劲周折才找到他,并设法把他认领出狱。1940年,周恩来总理派人把彭士禄接到延安。1951年,彭士禄去了前苏联读书。期间,通过潮安县政府,他终于联系到了姑妈。彭士禄让祖母专门把姑妈接到海丰,住了几个月。后来,彭士禄每月都给她寄钱。“潮汕的老百姓非常善良,这点影响我终生。”彭老饱含感情地说,“我一贯要求自己: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努力做好,否则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所以干什么事情,我都力争干得比较出色。这也与潮汕老百姓对我的熏陶是分不开的。”2005年11月,彭老迎来了八十“米寿”,并荣获“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称号。

他还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顾问。彭老已好几年没到过汕头了,但家乡的报纸他都有,他始终关注着汕头的每一步发展。“潮汕是一个有着优良革命传统的地方,也是一个自然条件非常优越的地方。”彭老寄语情深,“近几年来,汕头的发展明显加快了,各个方面都建设得不错。只要继续坚持弘扬海纳百川、自强不息的精神,汕头一定会越来越好。”彭老最后欣然题词:“以汕头为家。”

人物背景:著名核动力专家。中共十二大候补中央委员。1925年11月18日生于广东海丰。1956年毕业于莫斯科化工机械学院,后又在莫斯科动力学院核动力专业进修。1958年回国后一直从事核动力的研究设计工作。1994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首批院士。现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顾问、中国核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核动力学会名誉理事长。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主持了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设计、试验以及运行的全过程,并参加指挥了第一代核潜艇的调试和试航工作。80年代初,提出了大亚湾核电站的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写出了“关于广东核电站经济效益的汇报提纲”,为大亚湾核电站的上马,打下了良好基础。任秦山二期核电站董事长时,提出“以我为主,中外合作”,自主设计、建造2台60万千瓦机组的方案,为二期工程提供了可靠依据。1978年,获全国科学大会奖;1985年,作为第一完成人的中国第一代核潜艇的研究设计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988年获国防科工委为表彰全军优秀总设计师颁发的《为国防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荣誉奖》;1996年获何梁何利基金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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