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包运合同 在海运业中,船舶的经营方式大致分成两种:定期(=班轮=集装箱船运营方式),不定期(租船)。 租船由于租赁方式和承担成本的不同,分为四种:航次租船;光船租船;期租船;包运租船。 COA就是包运租船所签订的合同。 期租船是按照天数付租金,单位为美元/天。航次租船则按照货物重量或体积付租金,单位为美元/吨 或者 美元/立方米。这两种租船方式一般都要指定船名,以确定基本的船舶技术系数,方便装货,减少风险。 而包运合同就是船东只要按照合同上的承诺,在一段时期内运完你们指定的货物,无论他用几个航次,或者那条船。只要船舶和航次数量或者港口没有损害货主的利益,或者故意造成了损失,都可以。租金应该是按照航次租船的方式来算的。这样有利于船方调配船舶,从而更加经济。也有利于开展较为长期的合作,在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
FOB-Barge和FOB-Mother vessel的区别
单从字面上理解,BARGE VESSEL (驳船) 属于内分支线,而MOETHER VESSEL(母船)是稍微有些区别的.
有些驳船就属于直航船,开船后不通过中转,直航到国外目的港.
而母船又叫大船,一般在中转港口安排装运由各装运港运来的集装箱.
所以,两者的大体区别在于,FOB款下,后者要比前者多承担由装运港的支线船运输至中转港上母船这一段的风险和责任.
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教学内容
多式联运的责任划分
计划课时
2
教学目标
1、使学生掌握多式联运责任类型、责任期间;
2、熟悉多式联运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
3、了解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与索赔的相关规定与惯例。
教学重点
多式联运责任类型与责任期限。
教学难点
如何针对具体业务内容选择适合的责任类型。
教学手段
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完成课后案例解析,企业见习。
教学内容结构
一、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与责任期间
1、多式联运的责任类型
(1) 统一责任制
所谓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使用统一的赔偿标准向货主负责。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无论货运事故发生在哪一区段,也无论事故是明显的还是隐藏的,都按统一的标准负责向货主赔偿。
(2)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为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即在统一责任制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正。所谓经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对货损事故按统一赔偿标准负责向货主赔偿,但同时又规定,如果该统一赔偿标准低于实际货运事故发生区段的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标准时,按该区段高于统一赔偿标准的标准,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向货主赔偿。
(3)网状责任制
所谓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货物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区段的责任范围内,如果能确定货运事故区段的,则按该区段适用法律法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向货主直接赔偿,如果对隐藏损害等不能确定货运事故区段的,则推定发生在海运区段,按海运区段的适用法律法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向货主直接赔偿。
2、多式联运的责任期间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自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我国《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限制
1、赔偿责任限制基础
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目前,各种运输公约的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分为过失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两种,以过失责任制为主。《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赔偿责任基础包括: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如果该损失发生在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期间,则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能符合要求的措施。
(2)如果货物未在议定的时间内交货,或者如无此种协议,但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即构成延迟交货。
(3)如果货物未在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90日内交付,索赔人即可认为这批货物业已灭失。
2、赔偿责任限制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网状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有关的各运输区段国际货运公约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即责任限额)见下表表: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公约名称
每一件或每一单位
责任限额(S.D.R)
每千克毛重(kg)
责任限额(S.D.R)
备注
多式联运公约
920
2.75
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
多式联运公约
8.33
不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
汉堡规则
835
2.50
公路货物公约
8.33
铁路货物公约
16.67
华沙公约
17.00
注:单位为SDR,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
各国际公约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公约
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责任总额
多式联运公约
应付运费的2.5倍(40%以下)
不超过合同应付运费总额
华沙公约
无限额规定
无限额规定
海牙规则
无限额规定
无限额规定
汉堡规则
应付运费的2.5倍
不超过合同应付运费总额
铁路货物公约
应付运费的2倍
无限额规定
公路货物公约
延误货物运费总额
无限额规定
3、赔偿责任限制权力的丧失
(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权益。
(2)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三、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是由于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四、索赔与诉讼
在国际货运公约中,一般都有规定了货物的索赔与诉讼条款。如《海牙规则》和各国船公司对普通货运提单的索赔与诉讼规定为,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3天之内,将有关货物的灭失、损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索赔人,如货物的状况在交货时已由双方证明,则不需要书面的索赔通知。收货人提出的诉讼时间从货物应交付1年内,否则,承运人将在任何情况下免除对于货物所负的一切责任。一般的国际货运公约对货损提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1年,但自《汉堡规则》制订以后,诉讼时效有所延长。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因此,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在3天或7天内以书面通知承运人说明有关货损的情况。至于诉讼时效,有的集装箱提单规定为1年,有的规定为9个月,如属全损,有的集装箱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货物受损人在收到货2年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如果货物在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于货物未交付后6个月之内没有提出书面通知,说明索赔性质和主要事项,则在期满后失去诉讼时效。
教学过程设计
一、相关知识回顾、导入新课,时间10分钟左右
通过提问的方式,检查学生多多式联运基本概念、业务程序、组织方法的掌握情况,适时导入到本节知识内容。
二、讲解本节知识内容,用时45分钟
借助于多媒体课件,讲解多式联运责任类型、责任期间、赔偿限制、索赔与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与惯例,注意与学生的互动。
三、案例分析,用时20分钟
采用与本节知识点结合密切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注意与学生的互动。
四、重难点小结,用时5分钟
五、答复学生的疑问,布置作业,用时10分钟
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讨论,并给予解答,准备合适的案例留给学生课后解析,培养学生复习、收集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我正好在做一张导学案,喔喔!!